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检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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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中国对外贸易,旧中国地方政府、商人团体、外国商人先后在中国设立了检验机构。
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1927年12月,美国规定所有进口的毛、革、肉类必须由出口国兽医出具证书,证明家畜在宰前宰后检验合格方准进口,对此,我国京、津等地肠衣商为维护其利益,要求政府尽快建立检验机构,1927年10月5日,北京政府农工部发布了我国官方最早的的检验检疫规章《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当年12月成立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办理出口肠衣和肉类检验出证。
此段时期,在中国境内虽然先后成立了许多检验机构,但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检验法规,没有统一组织机构,有的检验机构时办时停,有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国外不承认,直接影响了旧中国的对外贸易。
有些商人贪图小利,掺伪作假,使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如蚕丝、大豆、茶叶、桐油等品质下降,出口量锐减,外贸逆差严重。
1928年12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花、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先后成立了上海、汉口、武汉、广州、青岛商品检验局。
从此,中国有了国家设置的商品检验机构,开展了出口棉花、茶叶、生丝、花生、烟叶、猪鬃、火腿、肉类罐头、麻制品、豆类等商品的检验工作。
1934年12月4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进出口商品检验大法《商品检验法》,将检验范围扩大到对输入输出商品都实施强制性检验,明文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出输入。
”
旧中国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官方也设立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其商检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作为交货、接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尽管当时的商检制度还不完善,旧中国的商检机构还不能很好地完成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职能,但通过实施强制检验,客观上阻止了一部分不良商品的输出与输入,同时促进了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形成与完善。
1、新中国成立后商检机构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9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在国外贸易司内设商检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机构,并下设上海、天津、广州、青岛、汉口、重庆6个商检局和4个商检处。
根据我国政府当时“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政策,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个《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草案)和《实施细则》,规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一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
作为统一的法规,同时公布了全国统一执行的《种类表》和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办法等。
如《检验费率表》、《出口限期表》等,统一了全国“检政”。
1950-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国外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从此,我国商检工作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制度。
2、新中国成立后检验监管工作的发展。
1952年,中央在对外贸易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在机构方面除原设立的6个商检局外,又增设了东北和内蒙商检局。
1953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周恩来总理亲自召开政务院第198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商品检验工作条例。
条例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国家行政管理轨道,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赋予商检部门的职责,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9年,外贸部制定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品质管制。
通过全国商检系统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检体系的逐步形成。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不同于国际上有些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也不同于一些国家的民间独立的公正鉴定组织,它是国家统一设立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机关,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把进出口贸易置于国家的宏观管理之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对外贸易获得迅速发展。
新的形势对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984年1月25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鉴定工作由商检机构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并随后成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条例》的实施和国家商检机构的成立,适应了对外贸易的形势,为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
为了使检验监管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有力,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以第14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
从法律上进一步赋予商检机构通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把关,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
1992年10月,国家商检局根据《商检法》第31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式成立。
1999年8月10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各地的直属局同时挂牌成立。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机构重组为商检工作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执法把关要求。
2001年4月,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又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对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垂直管理。
2002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修改并发布的新《商检法》正式实施。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全系统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新条例贯彻了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55年里,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得到了稳步加强,检验机构逐步完善,检验技术逐步现代化。
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港口和主要进出口商品集散地成立了商检机构。
逐步形成了组织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等基本职能。
现在,全国检验检疫机构有近2万名技术人员和专家,其中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在从事专业检验和科研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商品门类齐全、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网络,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188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其中涉及出入境工业产品检验的有99个实验室,占52.6%,设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318个,其中涉及出入境工业产品检验的有118个,占37.1%。
商检机构配备有精密的检验仪器设备,能胜任食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五金矿产、轻工、纺织、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等商品检验和化学分析、物理实验和微生物检验。
目前,中国商检机构与世界上200多家商品检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业务与合作关系,在国际检验领域中的声誉越来越高。
从上述商检体系的沿革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商检制度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同时又是以适应当代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逐步确立,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和外经贸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从世界的观点看,我国现行商检制度借鉴了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律,并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中日趋完善。
从十七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类贸易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
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各国政府设立检验机构,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买卖双方也都需有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以独立的第三者立场,裁定商品质量,分清责任归属。
㈠世界现代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形成。
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1664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大臣柯尔培尔为推行贸易保护,颁布进出口商品的取缔法令,并在法国各大城市设立商品检验机构,从此,国际贸易史上第一次产生了具有检验管理职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此后,当时比较发达的国家为了本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能占领市场、扩大销路,先后颁布检验法规限制本国不合格产品出口,或颁布禁令限制进口,同时成立相应检验检疫机构执行这些法规禁令。
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瑞典、丹麦、比利时、捷克、希腊、智利、挪威、墨西哥等国为了本国商品信誉的需要,也先后成立检验机构执行检验。
可见,出入境商品检验是国际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
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必然采取促进本国外贸发展和保护本国利益的政策。
㈡美日欧等国与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运行方式。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
1、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如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等。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的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执行。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
第二类为对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的产品的部分强制性检验。
第三类为对政府认可实验室测试、检验、审核、注册产品的非强制性检验。
2、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
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
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事务)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
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
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运载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须经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通关放行。
对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的民间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3、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洲联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
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订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
4、印度的官方检验机构。
印度商业部下设出口商检委员会(EIC),领导5个出口商检办事处(IEAO)和66个办事机构,全国有2000多名检验人员依据《出口质量控制和检验条例》对规定的出口产品施加检验管理。
印度政府还设有印度标准局、标准和质量国家委员会制定标准,管理商品质量。
对于进口商品,通过民间检验机构实施委托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检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
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定中心检验及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㈢现代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影响。
1、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出口商检质量。
目前世界各国为了通过贸易自由化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发展本国的对外贸易,在国际市场上赢得竞争,各国普遍采取设立进出口商检机构,制定检验法规,来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如美国的粮食检验署、加拿大达到谷物委员会、澳大利亚的小麦检验机构等,都是国家设立的检验权力部门,对出口商品的质量分级执行监督检验。
通过国家的监管,有力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使经营部门重视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和巩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设立官方机构形式,对进出口商品采取强制和监督管理。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的商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应的产品目录实施强制性检验,这与我国的出入境商品检验管理体制非常类似,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工作实施强制性检验的对象,也是被国家规定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或项目。
然而,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工作,往往按照产品类别的不同,由政府不同部门的检验机构负责,这与我国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工作主要归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做法有明显的不同,但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各有利弊,我国没有照抄照搬。
3、新技术和专业化,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采用的促进进出口商品检验发展的手段。
随着进出口商品的增加和商品结构变化,检验项目的增多,进出口的商品检验工作与之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与检测手段也在发生变化。
检验机构内部的分工更为专业化、系统化,由最初的感官检验进一步向化学、物理、生物、光电等各个科学领域纵深扩展,这就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要应用新技术,采取新方法,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各国检验机构广泛采用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高、精、尖等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辅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检验工作更加迅速、结果更加准确。
4、为提升技术执法水平,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实验室及检测队伍投入。
技术执法是商品检验存在的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检验检疫机构非常重视实验室、专业检测队伍的投入。
目前,国际贸易中各项检测要求在不断提高,对检验检测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
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检疫部门在实验室建设、检测能力建设中的投入非常巨大,适当的收取检测费用也是维护和发展检验检疫检测能力的需要,同时符合“谁收益,谁付费”的国际通行做法。
三、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出口商检机构在推动当前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贸易伙伴遍布世界227个国家和地区。
据统计,197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206亿美元,列全球第32位;
2005年,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58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位。
2000至2005年,我国进出口商品总值年平均增长26.5%,检验出入境货物总值年平均增长41.4%。
这说明我国商检机构依法忠于职守,严把国门,在推动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出了重大作用。
(一)有效维护国家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充分履行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特性,决定了它在一切工作中必须把国家利益和信誉放在首位。
因此,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和数量、重量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严格检验,维护了我国对外贸易合法权益。
2005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机构共实施检验进出口工业产品1170.94万批,货值6058.81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2.6%,占检验检疫总批次的80.3%,占检验检疫总货值的87.1%;
其中,检出不合格进出口产品50329批,货值93.99亿美元。
共实施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业务32.06万批,鉴定重量72533.75万吨,检出短重商品8678批,短重225.14万吨;
实施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业务1109批,货值54749.46万美元,索赔金额2252.83万美元。
截止到2003年,共作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11.8万批,降值29亿美元。
此外,宁夏首次检出进口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安全质量问题,甘肃检出奔驰MB100轻型客车和广东检出的日本五十铃汽车安全质量问题,以及西门子公司CT机、心脏起搏器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在《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等栏目播出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提升我们对外交涉方面成效,提高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二)千方百计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及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
1、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及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虽然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但我国出口商品生产技术水平、检测水平、质量控制体系差别太大,出口商品质量总体水平偏低,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档次低,竞争力不强,出口贸易效益差等问题日益突出,隐藏风险日益增加,不断造成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摩擦,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出现类似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大部分商品出口初检合格率在70%左右,经返工处理后才达到了90%以上的合格率。
2005年,全国质检系统共检出出口工业产品、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及化妆品不合格1.5万批、货值7.46亿美元。
2006年上半年,共检出不合格7173批、3.41亿美元。
出口商品因为质量不过关,被国外加严检测、扣留、召回时有发生。
2005年我国出口美国、欧盟、日本的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被扣留和召回总计达1632批次,工业产品被扣留和召回达491批次。
目前,我国质量安全形势也不令人满意。
从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17.7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的专项调查来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12.8万家,占72.4%;
13.7万家企业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占77.5%;
8万余家企业产品出厂完全不检验,占45.1%;
有5.2万家企业管理混乱,不执行标准或者是在无标生产,占29.4%;
5.2万家企业对进厂的原材料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把关,占29.4%。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
国内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假冒伪劣产品屡打屡犯,市场经济秩序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经济中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因此,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势在必行,作为涉外经济中负责质量监督的商检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拥有信息技术设备、熟悉了解国外有关法令、法规和标准要求,了解国内出口商品质量等多方面优势。
因此,我国商检部门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商品质量的建议。
同时把检验工作延伸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帮助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质量管理,提高商品质量,扩大产品出口,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例如,针对欧盟出台禁用偶氮染料的技术法规,及时要求全国系统加大检验抽查力度,通过严格检验把关,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截至目前为止,相关出口产品的不合格率已由最初的30%下降为2%。
我国商检机构严格把关,不仅改善了出口产品质量,同时为提升我国整体质量状况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制造业总体质量稳步提高,行业和区域质量发展能力继续改善,全国制造业质量竞争指数由1999年的75.95提升到78.98,实现了连续7年稳步增长,与出口额的相关系数更是高达91.0%。
质量竞争力的稳步提高,有效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2、推动了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商品一直持比较严厉的控制态势,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采取严厉制裁措施。
1983年初,当时联邦德国以中国出口肉类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该国有关法令规定为理由,停止了从我国进口肉类食品。
我国商检部门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并提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建议。
经2年多整改和重新考核,1985年上半年我国肉类食品加企业于重新获得对德注册,发挥了商检机构的促进生产和外贸方面应有作用。
1992年,我国出口小龙虾一哄而上,冲击了美国市场,美方提出加以100%关税,并且实行严格检查。
对此,我国大力推行出口卫生注册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了输美小龙虾形正常贸易。
2000年,日本在我国出口的禽肉食品中检出了禁含物质,立即对我国出口日本的禽肉产品进行了封关,造成我国大量的禽肉饲养场及加工厂倒闭,对我国饲养业造成比较严重的打击。
为此,我国商检部门加强出口产品检验管理,形成严格的出口产品资格市场准入制度,有效地扭转了我国禽肉食品出口局面。
(三)大力加强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