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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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

[内容摘要]日益突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害与被害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的刑事法治保障亟待跟进。

然而,当前我国在处置农村留守儿童刑事问题上还存在着观念偏狭,以及刑事立法欠科学、司法处置不足等问题。

因此,必须立足于农村留守儿童刑事事实根据,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引下,进行观念、立法、司法上的一体化改进,从而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犯罪留守儿童被害刑事法治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路高歌猛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显示,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升到2013年的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但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

右。

在这种高速城镇化大背景下,在我国产生了一个庞大的群体――流动人口。

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末全国流动人口2.47亿,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6884万人。

由此衍生出另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或一方

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

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

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18岁以下留守儿童数量达6973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规模高达6103万人,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比2005年增加242万人,增长4.1%。

伴随着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规模的不断攀升,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备受关注,从我国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第一个专门性法律规范文件――2006年6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至今,全国各地政府先后共出台了162个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以及11个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中央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发布全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政策。

而促使这一重要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这一特殊群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显然,在这些问题当中,刑事法治保障问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影响更为突出,也更具代表性,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刑事事实根据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和成长环境的复杂性,导致这一群体往往因为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而实施越轨行为,即“被社会集团成员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

同时,较为低下的防御能力和外在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也导致这一群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犯罪行为是所有越轨行为中危害性最大,最具代表性的

一?

N。

尽管囿于我国现有司法统计制度的不健全,一时难以

获得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精确数据。

但是,从当前主流媒体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报道和相关学者在小范围内进行的相关实证调查研究以及官方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

例如,震惊社会的“衡阳留守少年灭门案”、“3名留守儿童弑师案”、“留守女孩毒杀童年玩伴案”等。

除去极端的杀人伤害案件,侵犯财产、性侵犯、寻衅滋事等犯罪也比较突出。

此外,来自民间的调查也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形势严峻。

如聂茂等学者在对被关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在1708名在押未成年犯中有654人是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接近38.9%。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因此,多方面的统计调查都指向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这种无独有偶的一致性,也恰恰说明隐藏在这一特殊群体犯罪行为背后的制度危机。

(二)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与上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一样,农村留守儿童被害问题也十分突出。

根据侵害来源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来自家庭内部的“积极”侵害,集中体现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多存在监护人文化程度不高、教育理念落后等状况,而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逆反等心理,因此,对于这些“不听话”的孩子往往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加以管教。

有调查显示,8.4%的儿童承认多次挨打,其中15.6%的儿童认为“打得很重”或者“比较重”,多达42.6%的留守儿童曾受到教师的打骂。

而且非因孩子犯错而被打骂占据相当比例。

二是由于监护缺失而遭受侵害,主要集中于遭受意外伤害,如因溺水、交通事故、无人看管等因素致死致伤,等等。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2014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调查显示,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

三是来自家庭外部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遭受性侵害、被拐卖、校园欺凌等。

如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于2013年开始统计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件,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一起。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同比下降33%。

而这些被性侵的儿童当中,农村留守儿童居多。

又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指出留守儿童是被拐儿童的高危群体。

透过被媒体揭露的这些令人发指的农村留守儿童被害案件,不难发现相关监管机制的缺乏,发现和查处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运行机制也严重不足。

(三)农村留守儿童刑事衍生问题

在农村留守儿童加害与被害背后,往往也会衍生出一些其他刑事类问题。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改造往往难度大,再犯问题较为突出。

受国际人权运动的影响,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91年12月中国政府也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对涉刑的未成年人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所以,对这些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非监禁化的教育监督和再社会化极为重要。

然而,当前乡村空心化加剧,村庄活力渐失,留守人口很难获得社区支持。

正是由于相应配套机制没有及时跟进,导致这些原本就存在较为突出心理问题的涉刑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会将这种宽大刑事处遇当成“放纵”的资本,同时,基于“犯罪标签”的自我内化,进一步催生这些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不法侵害或者严重的亲情缺失而衍生出来的心理健康问题,一旦这种心理问题外化,往往表现为报复、自杀行为。

“北京上学路上公益促进中心”连续两年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显示,如果父母不能保证每3个月与孩子见面一次,孩子的“烦乱度”会陡然提升,对生存现状产生焦虑。

情绪容易出现躯体化、恐怖、敌对、偏执、强迫、人际关系敏感等问题。

当前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人统计,2006-2015年10年间,关于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主要包括留守儿童自杀、犯罪、非正常伤害与意外死亡等四种类型,就四种舆情事件类型的年度趋势来看,10年来留守儿童自杀分布较为平稳,而留守儿童的自杀并非一时冲动,主要是长期得不到父母关爱、与家人缺少交流以及家庭贫困共同促使留守儿童心理逐步异样。

同时,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双重缺乏,使得留守儿童一方面成为各类伤害事件的承受者,另一方面

也成了各类犯罪事件的制造者

由此可见,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无论是从加害一被害层面来看,还是从刑事问题衍生层面来看,较为突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折射出当前的刑事法治保障存在缺憾、缺位的客观现实。

二、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刑事法治保障困境

(一)刑事观念问题作为主观能动的意识活动总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诚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指出,“作为意识的精神其目的就是要使得它的这个现象与它的本质同一。

”而经由现象到本质这一主观活动所得出的结论(即一般被人们称之为“观念”“理念”等)其最终将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即“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

因此,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形成客观合理的观念、理念尤为重要。

然而,当前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观念问题上却存在偏差。

正是因为这些观念导向,导致我们在应对措施手段以及制度构建上出现片面化的倾向。

1.关注加害忽视被害。

自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门德尔松首次提出“被害人学”这一概念以来,人们对“加害一被害”这种互动关系的认识逐渐得以强化。

中国本土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人犯罪被害人学,时至今日,发展依然迟滞。

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定主体的刑事法治问题,也出现了重加害轻被害的观念,体现为官方文件中多出现“加大对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而忽视从被害方的积极自我防护,以及忽视被害人救助和二次伤害的防御。

同样地,对于实施加害行?

榈呐「辶羰囟?

童,往往将目光聚焦于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对于其加害对象关注不够,尤其是一些恶性案件中人为将“加害一被害”这种互动关系单向化。

2.儿童关爱与保护政策理解机械化。

在国家亲权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影响下,在未成年人刑事处遇问题上,我国一直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更多体现的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坚持,而缺少对“严”的一面的关照。

事实上,一些恶性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已经暴露出一味失之于宽的观念导向正在与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刑事立法问题

1.立足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难以兼顾对象的特殊性。

毋庸置疑,在刑法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刑事处遇的条款。

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从肇始之初发展至今都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所以在目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罪状、刑罚等设置上往往基于成年人这一对象而展开。

但是实际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诸

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映射到刑事法中就是“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宽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非刑原则,少年刑法的目的是教育保护、惩罚、矫治、防卫社会。

”这

些显然与当前倡导的成人刑法基本原则、目的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刑事法还存在着大量的缺位问题,如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征及构成作出总纲性、原则性规定,也没有对受害未成年人作出特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在一些具体的罪名上刑法也存在疏漏,如实践中大量存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例,但是按照刑法关于性犯罪罪名设置,只能按照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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