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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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
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电气热工试验配电装置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相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发电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循环水系统等)
除氧器水位计
变电所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
人员疏散
锅炉房及其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可水平台
回转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
√
汽机房及其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
运煤系统
碎煤机室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系统
供水
中央循环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电
气
车
间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信转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直流配电室
运转层
底层
出线小室
通道楼梯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
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型式
L/H值
配照型
0.88~1.41
深照型
1.23~1.50
高纯铝深照型
0.85~1.02
搪瓷斜照型
1.28~1.38
搪瓷罩卤钨灯
1.25~1.40
圆球灯
1.45~1.75
简式荧光灯
1.28~1.33
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1.05~1.12
隔爆型防爆灯
1.46~1.71
安全型防爆灯
1.47~1.50
广照型防水防尘灯
0.77~0.88
第4.2.2条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内
室外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3
0.825
1~10
0.96
6
0.85
15~20
1.05
10
0.875
35
1.15
15
0.9
60
1.35
20
0.93
110J
110
1.75
1.3
154J
2.05
1.6
154
2.15
1.7
220J
2.55
330J
3.35
500J
待定
第4.3.6条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
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
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限制眩光
第4.4.1条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表4.4.1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光源种类
反射器类型
保护角
灯泡容量
W
最低悬挂高度
白炽灯
搪瓷反射器
10°
~30°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500以上
2.5
3.0
3.5
4.0
乳白玻璃漫射罩
2.0
荧光高压汞灯
250及以下
5.0
铝抛光反射器
400及以下
6.0
卤钨灯
30°
及以上
500
1000~2000
7.0
荧光灯
无反射器
40及以下
金属卤化物灯
400
以上
1000
14.0*
高压钠灯
250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1IK=1.019cd(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
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
;
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
第4.4.5条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
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
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
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
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照度标准
第5.0.1条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
表5.0.1-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视觉工作
等级
最低照度1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
的一般照明
汽
机
部
分
III甲
50
高、低压加热器平台
VII
除氧器、管道层
VIII
热力管阀门室
热力管隧道
LX
5
汽机房底层
锅
炉
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操作区
锅炉房通道、锅炉本体步道平台和楼梯
煤仓间、除尘器平台
热
控
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II乙
200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IV乙
100
变送器室
VI
30
除氧给水控制室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主盘)
计算机室
150
继电器室
IV甲
高、低压厂用配电装置室
75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6~220千伏屋内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充电机室、端电池调节器室
电缆半层、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
IX
通
信
人工(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楼台
通信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配室
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通信室及广播站(室)
化
学
化学水处理室
V
水泵间
药剂配制间、计量间
III乙
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
300
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处
运
煤
除
灰
卸煤沟
地下卸煤沟
干煤棚
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
运煤栈桥、推煤机库
运煤检修间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
运煤集中控制室
水
工
海水泵房、江岸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深井水泵房、工业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
辅助生产厂房部分
中心修配厂:
一般
精密
I乙
焊接车间
金工车间
锻工热处理车间
X
铸工车间
木工车间
电气修理间:
空气压缩机室
乙炔站、制氢站
仓库:
大件贮存库
中小件贮存库
精细件贮存库
工具库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
汽车库:
停车间
充电室
检修间
重油泵房、燃油泵房
第5.0.2条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倍。
表5.0.1-2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房间名称
最低照度
1x
规定照度的平面
设计室、制图室
距地0.8m的水平面
阅览室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
医务室
托儿所、幼儿园
距地0.4~0.5m的水平面
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食堂
浴室、更衣室、厕所
地面
通道、楼梯间
表5.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规定照度的
平面
屋外工作场所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开关的断口部分、空气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屋外成套配电装置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空气断路器的操作箱
3
工作面
露天储煤场
人工卸煤
机械卸煤
贮煤场
0.2
码头
码头
站台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一般站台
0.5
水工构筑物
水位尺标、闸门位置指示器
喷水池
1
其他屋外场所
露天油库
主要干道、车道
次要干道、车道
铁路专用线(厂内部分)
铁路道岔(厂内部分)
警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