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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1、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 (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调相机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电气热工试验配电装置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相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发 电 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

2、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循环水系统等) 除氧器水位计变 电 所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

3、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人员疏散锅炉房及其辅助车间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可水平台 回转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汽机房及其辅助车间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运 煤 系 统 碎煤机室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系统供水 中央循环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电气车间 主控制室

4、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信转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直流配电室 运 转 层 底 层 出线小室通道楼梯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 注: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第三章 光 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

5、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 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

6、进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

7、配光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表4.2.3 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

8、型式L/H值配照型0.881.41深照型1.231.50高纯铝深照型0.851.02搪瓷斜照型1.281.38搪瓷罩卤钨灯1.251.40圆球灯1.451.75简式荧光灯1.281.33嵌入式格栅荧光灯1.051.12隔爆型防爆灯1.461.71安全型防爆灯1.471.50广照型防水防尘灯0.770.88 第4.2.2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

9、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

10、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 内室 外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30.8251100.9660.8515201.05100.875351.15150.9601.35200.93110J1101.751.3154J2.051.61542.151.7220J2.55330

11、J3.35500J待 定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 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第四节 限制眩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表4.4.1 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光源种类反射器类型保 护

12、角灯泡容量W最低悬挂高度白 炽 灯搪瓷反射器1030100及以下150200300500500以上2.53.03.54.0乳白玻璃漫射罩2.0荧光高压汞灯250及以下5.0铝抛光反射器400及以下6.0卤 钨 灯30及以上500100020007.0荧 光 灯无反射器40及以下金属卤化物灯400以上100014.0*高 压 钠 灯250 *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 *1IK=1.019cd (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

13、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第五节 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 吊挂

14、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15、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第五章 照度标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表5.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视觉工作等 级最低照度1x混 合 照 明一般照明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汽机部分III甲50 高、低压加热

16、器平台VII 除氧器、管道层VIII 热力管阀门室 热力管隧道LX5 汽机房底层锅炉 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操作区 锅炉房通道、锅炉本体步道平台和楼梯 煤仓间、除尘器平台热控 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II乙200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IV乙100 变送器室VI30 除氧给水控制室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主盘) 计算机室150 继电器室IV甲 高、低压厂用配电装置室75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6220千伏屋内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充电机室、端电池调节器室 电缆半层、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IX通信 人工(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楼台

17、通信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配室 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通信室及广播站(室)化学 化学水处理室V 水泵间 药剂配制间、计量间III乙 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300 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处运煤除灰 卸煤沟 地下卸煤沟 干煤棚 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 运煤栈桥、推煤机库 运煤检修间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 运煤集中控制室水工 海水泵房、江岸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深井水泵房、工业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辅 助 生 产 厂 房 部 分 中心修配厂: 一 般 精 密I乙 焊接车间 金工车间 锻工热处理车间X 铸工车间 木工车间 电气修理间: 空气压缩机室 乙炔

18、站、制氢站 仓 库: 大件贮存库 中小件贮存库 精细件贮存库 工具库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 汽车库: 停车间 充电室 检修间 重油泵房、燃油泵房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

19、之比,不宜超过510倍。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房 间 名 称最低照度1x规定照度的平面设计室、制图室距地0.8m的水平面阅览室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距地0.40.5m的水平面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食 堂浴室、更衣室、厕所地 面通道、楼梯间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规定照度的平 面屋外工作场所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开关的断口部分、空气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屋外成套配电装置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空气断路器的操作箱3工作面露天储煤场 人工卸煤 机械卸煤 贮 煤 场0.2码头 码 头站台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一般站台0.5水工构筑物 水位尺标、闸门位置指示器 喷 水 池1其他屋外场所 露天油库 主要干道、车道 次要干道、车道 铁路专用线(厂内部分) 铁路道岔(厂内部分) 警 卫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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