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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绳事故是指起升绳或吊装用的绳扣破断而造成的重物失落事故,这种事故亦很常见。

主要包括:

超载起吊拉断钢丝绳:

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卷扬机过卷扬拉断钢丝绳;

偏拉斜吊造成钢丝绳挤伤切断;

钢丝绳超过报废标准仍继续使用而造成的断绳。

起吊用绳扣断裂而造成的此类事故也非常普遍,主要是因为钢丝绳扣选用的规格不合适,造成安全系数偏小;

或吊装绳扣的夹角太大,造成其拉力超过其破断极限而被拉断;

或是绳扣与有棱角的重物之间未采取加用垫片等保护措施,造成重物之棱角割断绳扣。

5.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一般指,从事起重操作和电气检修的作业人员受电击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其故。

也就是说,触电原因(一般在机械检修过程中)。

或由于高处作业的起重机离裸露的高压输电线太近、没有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而使起重机机体连电,进而造成操作工或起重工间接被高压电击伤。

二、我国起重机械事故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目前我国起重机事故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重视,起重机事故呈高发态势的情形有所好转,但仍然是比较高的。

据权威资料公布,2002年以来全国起重机械事故频发,仅2002年就发生起重机械事故125起,其中建设工程工地发生77起,占总数的61%。

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及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但个别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尤其是一些规模小、能力低下的私有企业,在制造、安装、使用起重机械时仍然没有严格地按有关标准执行,致使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倾翻等事故频发,尤其是建筑用塔式起重机。

2.起重机事故的原因分析

(1)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发生起重机械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基层有关领导尤其是使用单位的领导,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重视程度不够是量根本的原因。

基层单位领导的不重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人员的真正培训跟不上,起重机械工作人员(包括技术、起重操作等人员)的素质差;

为赶工期,过分考虑成本、注重效益而忽略安全,机械带"

病"

运行问题得不到解决等等。

这就不可避免地违背了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使用中的一般规律,即违反了其安全操作规程,甚至瞎指挥,造成起重机洒洒事故的频发。

(2)起重机械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即作为特殊工种的起重人员)的综合素质差亦是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统计表明:

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生在使用阶段(包括安装、拆卸),且由于工作人员本身素质差造成的事故占多数。

起重机械不管是安装、试验、拆卸还是使用,都离不开技术、操作、管理人员,而他们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等都是很关键的因分析,因为要由他们编写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方案(措施),对机械作保养、检查、修理,并对具体项目作吊装、安装,以及对外部条件提出具体要求等。

因此,若他们在思想上不重视、业务不精湛,都将导致起重机械事故,这是由无故次血的教训证明了的。

(3)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缺陷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目前,对于我国在用为数不少的中小型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来讲,由于其技术含量较低,制造厂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不甚正规的塔式起重机制造厂所生产的起重机,由于企业的质保体系不健全,材质、焊接工艺不合要求,甚至连图纸都不正规,势必造成产品有先天缺陷。

这样的产品用到建筑工程上难免不发生问题,好在国家已对起重机制造厂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想必这种情形将逐步得到扭转。

以上是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然,特殊情况还有很多,比如由于外部条件,诸如地面不平整、路基下陷、靠近高压线等造成的事故,但都可归纳入人员素质差或其他方面。

三、起重机机械事故完全可以预防

起重机械事故和其他事故一样,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这就要看起重机械、用、养、修等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如何去工作,如何从思想上、业务上去捉高,以堵死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上的漏洞。

就具体管理、执行层来讲,要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真实践。

1.对起重机械的重视要落实在行动上

就是说,作为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修理和保养等的各级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从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入手,在行动上确确实实做到重视这项工作。

比如,领导首先要重视技术管理人员,使他们感受到自己所从事的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由于自己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就可能会造成人命关天的大事故。

这样管理、检查和做起重机械技术工作时方能真正用心去做,做了才能让人放心。

2.技术、管理、具体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

这里提到的技术、管理、具体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指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首先在思想上,大家要重视我们从事的这项高风险工作,不可掉以轻心,不可麻痹大意,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其次,这类人员都要经过严格认真的业务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国家政策、外部环境等要顺应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特点及其规律

国家及主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以及起重机械使用的外部条件,都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已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令)第13号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白起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进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2003年8月8日起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年6月1日起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2003年6月17日起实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家检锅[2003]305号2003年9月18日起实施)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地促进和改善了起重机械使用的外都条件,这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极有利的大环境。

另外,作为外部环境条件,在广泛使用起重机械的建筑、安装工程(工地),人们对起重机械安全的重视也越来起普遍,“以人为本,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已成为社会的大气候。

总之,只要以上几方面做好了,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起重机械事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是有保证的。

一、地基不牢造成吊车倾翻折臂事故

1.事故过程简述

2003年,某电建公司用250t履带式起重机(塔式工况)拆卸一台80t塔式起t重机之机台(负荷率的80%),在将机台吊起回转时,履带起重机一侧履带发生下陷,致使履带起重机侧面倾翻折臂,所吊机台受损,履带起重机臂杆系统报废,直接损失近千万元,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经勘察现场并进行综合分析后得知:

由于履带起重机一侧履带下垫了路基板(提高履带接地面积的一种专用焊接组合钢板),而另一侧履带下没有铺垫。

而且,履带起重机下面的路基地面又属非原土,即是开挖回填过的地面。

很显然,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没有在两侧履带下均铺设路基板,从而造成两侧地面的承载力不一致。

履带起重机在带载回转时履带比压发生了变化,造成未垫履带板的一侧履带沉降,使整个履带起重机倾斜,臂杆扭转失稳,进而整机折臂倾覆。

3.事故中应吸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由于对路基要求不严而引起的起重机折臂倾覆事故。

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操作人员应事先了解起重机工作范围内的地面情况,尤其是要搞清楚地基是否开挖回填过,如是,有多长时间等。

另外,对履带起重机一定要两侧均铺设路基板,以增大其对地接触面积,减少比压。

两侧情况有差异时应绝对禁止。

还有,在操作人员不清楚时,起重机指挥人员或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提醒,并在有关的方案措施中须作为安全注意事项注明。

4.违反的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5.1.2.1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梦境标准—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JB5318-91)之:

3.2.3工作地面应坚实、平坦,地面倾斜度不大于5/1000。

(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超载起吊倾覆伤亡事故

1.事故过程简述

1992年,某开发区厂房工地基础工程由某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承包施工。

该分公司向某安装公司租赁了两台15t履带起重机,且履带起重机驾驶员随车配合作业。

履带起重机吊装任务是吊起钻架并将其移位。

履带起重机约向北行走7.2m,并离新孔位前约8m,在起重臂几乎与地面平行时开始吊高钻架,就在起吊的瞬间,该分公司工长发现履带起重机随着吊钩提升一起向外倾斜,急呼驾驶员机赶快放起升钢丝绳,但是无效,只见驾驶员从倾斜中的起重机驾驶室中急忙跳出来。

着地后又恰巧被倾倒的起重机压在下面。

现场人员及时将他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履带起重机倾覆现场测得,起重机回转中心线与钻架原吊装状态中心铅垂线之间的距离为8m,而该履带起重机当变幅幅度为8m时,其允许的起吊质量6t,而该钻架理论质量为6.3t,且未包括钻头与电机的质量,因严重超载,致使对起重机倾覆力矩大于规定稳定力矩,导致起重机倾覆。

因此,超载吊装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起重机未安装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安全保护装置,操作人员无法准确掌握重物实际质量,致使超载运行导致倾覆,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起重机指挥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不熟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基本知识,特别是在作业前未向起重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钻架机械又仅有理论质量而无实际质量说明,即在质量不清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驾驶员在不清楚被吊物质量的情况下草率作业,严重违规,并在出现险情时不能保持冷静,缺乏必要的安全避险知识,这些也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中应汲取的教训

(1)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必须熟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基本知识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对所吊载荷要进行实地调查,清楚其实际尺寸、质量、形状、迎风面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在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配置,最大额定起质量不大于32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起吊质量显示器。

(3)在吊装作业前必须制定科学、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并对起重机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驾驶员必须了解所操作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起重吊装"

十不吊"

原则,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集中注意力。

(4)起重机械作业相关人员需了解处理紧急情况的常识,如出现险情时,请保持冷静,理智地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的标准、规定、规程及其条款

(l)《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94)的两个条款:

9.2最大额定起质量不大于32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起吊质量显示器,其误差不大干5%。

10.3严禁超载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5.1.2.1有下边情况之一时,驾驶员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质量不清。

如吊拔起吊质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之:

10.4.1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5082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

三、变幅滑轮轴断裂、起重臂坠落伤亡事故

1989年,事故过程简述

1989年,某装卸劳动服务队队长,带领12名工人到某路桥码头,为某储运站卸船上的红砖。

使用的起重设备是该储运站起重机驾驶员驾驶的履带起重机。

当运砖船靠上码头后,工人都戴好安全帽准备开始进行卸砖作业。

卸砖作业的工人分两组,一组在岸上,一组在船上,船上6名工人又分3组,即船头、船尾和船中,每个格子2名工人,其中工人Y某和D某在船中间的格子。

D某站在船舱内侧靠码头边,Y某在船舱外侧部位,在把中间砖格起重链的4个钩子挂好后指挥起吊,并用手挡扶钩链防止脱钩。

起重机驾驶员看到起重链的4个钩子挂好后便开始起升。

当吊起的红砖提升不到3Ocm左古时,只听"

叭"

的一声,起重臂落了下来,将Y某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了解,该站为访止该起重机超载出现事故,根据该机情况作出了"

吊车臂架倾斜度限位40°

,限吊lt"

的规定。

为此,在起重臂变幅的下限位处安装了限位保护装置加以控制。

由于起重机驾驶员为了在湖位较低、船泊位距岸边较远的情况下也能随意进行变幅作业,便自作主张将起重机变幅的下限位保护装置拆除。

并且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有时又将起重臂放到水平位置,且起吊质量均在1t以上,从而使该起重机常处于超载运行状态。

当跟班机修工见到这一违章作业向驾驶员提出劝告时,他又不加理睬,继续超载作业,致使起重臂端部的钢丝绳变幅定滑轮销轴急剧磨损,断裂飞出,使起重臂坠落。

另外还发现,该站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存在漏洞。

在事故现场勘察时发现,滑轮销轴与孔出现严重磨损,其磨痕既有新痕迹也有旧痕迹,且润滑的油孔已堵塞,致使销轴在润润不畅、超载运行时加剧磨损而断裂。

3.事故中应汲取材教训

从事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储运站对于吊装机械施工的安全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能够根据该起重机机械作出“吊车臂架倾斜度限位40°

、限吊lt”的规定,并且在起重臂变幅的下限位处安装了限位保护装置。

这说明储运站对安全防护还是比较重视的,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虽然有规定、有措施,但是如果不进行监督、检查、再好的规定和措施也很难取得最佳的效果。

此次事故最大的教训在于,操作人员在有明文规定且加装眼位装置的情况下,竟然视而不见,且自作主张拆除限位保护装置,实在是毫无安全意识。

这说明,对于操作人员仅要求"

持证上岗"

是不够的,管理单位还应该经常地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他们时刻绷紧"

安全生产"

这根弦,提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94)之:

9.1起重机应装有工作可靠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装置和防臂架后倾装置。

当达到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停止动作,并允许反方向动作的操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两条款:

4.1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

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5.1.2.1有下边情况之一时,驾驶员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b……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之:

第二十一号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之:

1O.2.1总则:

(5)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1980年,某工程公司起重工C某在指挥l5t坦克吊进行煤棚钢屋架吊装作业过程中,当钢屋架运到指定地点上方后,因指定地点正进行测量放线工作,便将屋架悬空在地面上方约6.2m处,等待测量放线工作完毕后就位。

期间,吊车驾驶员H某脱开扒杆离合器,导致吊车扒杆连同吊物倾倒,造成正在从事测量放线工作的两人一死一重伤。

2.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事故过程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作业过程中,起重工指挥吊车吊着重物在有人作业地点上方经过、悬停,严重违反了起重物不得长期停留在空中及起重机械“十不吊”中“吊物从人头上拄过不吊”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吊车驾驶员违反了“吊车悬空吊杜杆物时,禁止进行吊杆变幅和吊杆升降没有完全停止之前不得脱开扒杆离合器”的规定,错误地脱开扒杆离合器,导致扒杆自溜,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

起重工C某作为一名专业指挥人员,指挥吊车在有人的作业场所上方悬停吊装重物,严重违反了安全规程;

而吊车驾驶员H某,对明显的违章指挥非但没有及时制止,反而进一步违章操作,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凡从事建筑施工、吊装、运输等的相关单位,首先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交叉作业;

同时,还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让安全意识深入到每个员工的思想意识中,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从事起重或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驾驶等工作的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且要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教育。

另外,在吊装施工范围内从事作业的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导致惨痛的人员伤亡,也应该引起所有施工人员足够真视。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05-94)之:

10.5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起吊重物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11.4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指令,司机应拒绝执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之:

8.2.1施工中应尽减少主体交叉作业。

必须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

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

10.1.8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重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

五、快放急停造成臂杆折弯的伤亡事故

1.事故过程简述

1993年,某大厦工程钻孔灌注桩任务由机械三分公司以双包形式包给某工程公司301队施工。

在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用Wl001型履带起重机吊料斗向桩位孔内灌注混凝土。

机长z某叫起重机驾驶员W某将料斗作上下移动,提升下降来回移动4次,在最后一次料斗提升到4m左右高度,然后,快放至离地面约5Ocm时,驾驶员W某突然进行制动,将料斗急停,结果使履带起重机起重臂第三节出现扭曲变形,致使起重臂坠落。

而坠落的起重臂又恰巧砸在正在观察桩孔泥浆的Z某背部,使Z某当即昏倒在地,因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此次事故之所以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偶然中的必然。

对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从该起重机的租赁协议谈起。

通过调查事故所涉及的机械三分公司和工程公司301队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该起重机的租赁已几经转手,并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合同双方既未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又无正常的设备验收手续,以致租赁双方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从而放松了对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

正因为在合同中没有重视租赁机械的安全方面的内容,因此本应该进行的设备检验也就无从谈起了,最终使设备绕过了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这一重要环节,导致所租赁的履带吊一直存在的脱焊隐患未能被及时妇现,因而未能加以消除。

其次,从租赁设备使用方的机械管理方面来说也是漏洞百出,违规不断。

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应定机定人,并设专职指挥。

但在设备租赁时双方都未提出或派专职指挥人员,以致设备使用方也没有将其作为必要工作来考虑,致使所租用吊车在现场施工作业中一直处于无指挥、瞎指挥的状态,而且一直未得到纠正。

再次,在施工作业执行层面上,执行人员毫无安全意识,毫无责任心,严重违章操作,致使事故发生不可避免。

该起重机的起重机为桁架结构,一直存在产重缺陷,由于租赁时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所以一直是带"

工作。

另外,由于租赁方在起重作业时没有设立专职指挥人员,造成非专业总重指挥人员机长Z某违章指挥,产生了“叫起重机驾驶员W某将料斗作上下移动,提升下降来回动动4次”的违规指挥方案;

还有,正赶上无纪律性的起重机驾驶员W某在当班时间内喝酒,进行酒后违章操作,即将料斗提升到4m左右高度,然后快放至离地面约5Ocm时突然进行制动,即将料斗急停。

这种使料斗做快放急停的违规动作,使起重臂遭受极大的动载冲击,引起起重臂腹杆与弦杆焊缝脱焊,改交了空格间间距,使受压杆件的长细比增大,致使该起重臂受压局部失稳,导致臂杆弯折坠落,将违章站在起重臂下方人员砸伤致死。

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违章指挥、酒后操作引发的起重机臂杆弯折坠落伤人事故。

(1)要想在安全无事故的前提下,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仅靠施工作业现场的执行人员来保证是不够的,要靠参与机械设奋管、用、养、修、供全过程人员的遵章守规来共同保证。

首先在起重机械的供应阶段就应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购买或租赁来的设备完好和安全装置齐全,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2)严禁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酒后操作,吊件吊升时应平衡,避免振动或摆动。

贺驶员W某却无视安全规章,酒后操作。

在快放载荷的操作中,突然进行制动,使本来带"

作业的起重机在动载荷冲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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