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第七单元个人所得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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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4.税率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7-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考点02:
工资、薪金所得(★★★)(P192)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考点03:
劳务报酬所得(★★★)(P194)
1.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考点04:
稿酬所得(★★★)(P195)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0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P195)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06:
财产租赁所得(★★★)(P196)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0%(或者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
【解释1】个人出租住房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800元,超过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考点07:
财产转让所得(★★★)(P197)
1.财产转让所得的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计税依据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解释】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不动产,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个人转让房屋
(1)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先购买后转让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4)先受赠后转让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08: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P195.198、207、208、212)
1.范围界定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按次计征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4.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800元的,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09:
股权转让所得(★★★)(P197)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非上市公司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10:
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P196)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非限售股”的规定计税,持股时间从解禁日起计算。
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表7-2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VS股息红利所得
非限售股
限售股
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息红利所得
≤1个月
全额
解禁前:
减按50%
解禁后:
同“非限售股”
1个月<X≤1年
>1年
暂免
考点11:
捐赠(★★★)(P206)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额之前)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考点12: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211)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困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人员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6)房屋赠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表7-3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得类型
具体项目
特殊规定
计征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
按年计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
按年征收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征收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征收(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全额
偶然所得
表7-4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月征收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按次征收
每次收入额(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考点13:
经营所得(★★★)(P195)
1.经营所得的界定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表7-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不超过30000元的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释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据实扣除,但每年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2018年前三个季度按照3500元/月执行,2018年第四季度按照5000元/月执行。
【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税金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9)保险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④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1)研发费用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2)税前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解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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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典型例题
【资料1】张某系中国公民,就职于中国境内甲公司,2018年10月从境内取得如下收入:
(1)基本工资3800元,岗位津贴300元,交通补贴9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800元,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转让所得2000元。
(3)为乙公司授课收入3000元。
(4)接受丙公司委托进行软件设计,取得设计费2000元。
(5)稿费收入820元。
(6)将其2017年1月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周某,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张某的下列收入中,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基本工资3800元
B.岗位津贴300元
C.交通补贴900元
D.差旅费津贴400元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张某的下列收入中,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银行存款利息收入800元
B.股票买卖所得2000元
C.授课收入3000元
D.稿费收入820元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选项B:
3.下列税种中,属于张某出售商品房应缴纳的是(
A.契税
B.增值税
C.房产税
D.个人所得税
【答案】BD
由买方周某缴纳契税;
(2)选项C:
个人出租房屋时,应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售房屋时,不缴纳房产税;
(3)选项D: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张某受托进行软件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A.稿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