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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商业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的门面房的商业和物业管理事宜达成本合同,并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门面房位置

甲方的门面房位于商业物业(以下简称为“本物业”)一期一层,面向

路,第号商铺(见位置示意图标注),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类型为:

(以下简称为“该商铺”或“商铺”)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为该商铺服务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等服务。

2、为该商铺服务的公共区域的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绿化养护等服务。

3、该商铺装饰、装修等管理与服务。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商业管理的特别约定

1、甲方同意该商铺与本商业中心的家乐福同时或提前开业。

如不能同时开业,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200元罚金,如延迟开业超过10天,乙方有权将该商铺按市场价格对外租赁,租金归甲方。

2、甲方承诺该商铺不经营以下产品和行业:

①易燃、易爆产品;

②其它各类危险品;

③有污染和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

④对人身有损害的产品;

⑤餐饮业。

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乙方有权禁止甲方的上述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3、甲方对门面房的外墙、广告位、玻璃门、安全门不得自行进行改造或更换,如需进行改变,须事先拿出方案报乙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乙方有权禁止其改变行为,甲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该门面房门外广场属本物业公共广场,由乙方全权负责管理,甲方不得在广场设置任何障碍物,不得在规定进货时间外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上货,交通工具必须停放在乙方指定的位置。

5、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一楼百货商场营业时间同步,可以延长营业时间,但不可以在商场营业时间内自行关闭店门,如有此行为,每次(天)罚款200元。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装饰装修商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乙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商铺整体结构,不得对剪力墙、框架等造成伤害。

不得对已有的门、广告位及其它已有设备设施进行破坏,如需改变,需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经乙方批准并做好相关措施后方可实施。

2、甲方未经政府及乙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甲方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乙方批准后方可在乙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甲方进货、上货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晚上下班后。

4、接受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自行承担在本物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不得因乙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管理而要求甲方对商铺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物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费用。

8、甲方应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商铺经营相关的消防责任。

甲方应在开业后每年月份与乙方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积极参与、配合甲方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9、甲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利用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内;在铺内设立货品堆放处、办公室等需要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烟感、喷淋、防爆灯等设施,商铺货品堆放处须符合消防要求,货架须采用金属材质。

11、甲方如需出租商铺,则在签署物业租赁的书面协议前三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承租人在进入租赁区域前与乙方签订完成物业管理协议。

甲方继续承担本协议相关责任。

12、甲方应负责赔偿其营业员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管理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3、甲方应根据乙方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

14、甲方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干/湿分开,并按乙方规定时间自行运送至位于本物业的公共垃圾站。

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垃圾,甲方应按乙方及政府有关规定付费,其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甲方若有特殊需求,需与乙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本物业内商铺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从事任何经营和推广活动。

16、甲方应保证其营业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过由消防主管部门举办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17、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方和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该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乙方存在过错外,不承担对甲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3、乙方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乙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处理投诉。

5、乙方本着为汇丰中央广场整体经营及管理积极向好的原则,有权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物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书面(包括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应积极遵守。

6、乙方应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乙方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8、乙方对甲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消防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9、乙方对本物业实施的服务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商家经营品种是否符合汇丰中央广场的整体定位;本物业内外的布局调整;节庆仪式及促销活动;商铺装修装潢;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日常营运管理;经营质量保证等。

但双方特别明确,乙方不承担甲方的经营风险。

10、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乙方收取商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

12、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

1、甲方应按本物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方案和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乙方应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告之甲方。

2、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

(10)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包含规定外的有偿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费自起开始计收。

甲方应于交房时一次性缴纳首期(六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除首期物业服务费外,物业服务费按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期,甲方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支付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要求,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物业服务费新标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书面通知甲方。

(二)其他费用

1、甲方应当独立计量并承担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

空调使用费按商场的空调使用管理计量标准支付应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店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费用。

3、装修管理费、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未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甲方应按照《装修手册》向乙方交纳。

5、如甲方经营对垃圾处理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则垃圾清运及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8、甲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乙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三)甲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支付的款项均以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可以出租本物业,但应在签署租赁协议前缴清之前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相关费用,转让对象应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空调费或违约金,以及违反管理制度导致罚款、赔偿金,乙方有权以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冲抵甲方应交费用。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欠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甲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将该门面房出售,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结清一切费用,新业主须与乙方签订新的《商业及物业管理合同》,手续办完后,乙方应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代收代缴费用

如有关部门及甲方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方式及收费标准按本协议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保险

(一)乙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

(二)甲方负责在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本物业区域的财产等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交纳凭据复印件。

(三)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的,甲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三)如甲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乙方有权按物业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甲方责任,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确定,乙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业服务中断。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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