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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

A.房屋

B.风能

C.人体器官

D.商标权

【答案】ABC

【解析】

(1)房屋既有客观物质性,又是可以支配的,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2)风能与风不同,风是不可支配的,风能是人类可以支配的,风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而风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3)人体器官与人的活体不同,人的活体不得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但是其流通受到限制;

(4)商标权属于权利,不具有客观物质性,因此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但可以成为物权法的客体。

(二)物的种类

1.动产和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区分的意义

①流通性不同:

不动产多为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动产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或禁止的较少。

②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有关的纠纷一般情况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动产相关的纠纷,诉讼管辖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解释】特定物和种类物是相对而言的,通常情况下作为种类物对待的物,也可以因被权利人指定而成为特定物,如纸币。

①物权的客体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特定物;

合同的客体则通常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特定物的有()。

A.梵高的《向日葵》原作

B.家具城里的家具

C.泰国香米

D.编号为×

×

2008的100元面值人民币

【答案】AD

(1)梵高的《向日葵》原作,是独一无二的,属于特定物,如果是复制品则可以归为种类物;

(2)家具城里的家具一般情况下属于种类物,如果被某一客户指定订购,则该被订购下来的家具成为特定物;

(3)泰国香米是米的一个种类,属于种类物;

(4)人民币一般情况下是种类物,但是D选项是一张编号特别的人民币,此时该人民币成为特定物。

3.主物和从物

(1)区分标准:

①主物和从物是两物,而不是一物;

②主从物之间存在一物依附于另一物的关系;

③三个例子:

杯子和杯盖、上衣和裤子、房屋和附着在房屋上的门窗。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重点)

(1)区分标准

①原物和孳息是两物,而不是一物;

②原物和孳息之间是一物产生另一物的关系;

③两个例子:

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身体里的小牛。

(2)孳息的种类: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孳息的有()。

(2009年·

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1)AB选项,是一物而不是两物,不属于孳息;

(2)C选项是天然孳息,D选项是法定孳息。

(3)区分的意义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②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一物之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并存的,先看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④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

(1)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养殖场购买了100头生猪,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派车到上海提货(交付地点为上海),车行至河北时,有一头母猪产崽,生下五头小猪,由于是交付之后才产崽的,五头小猪归甲公司所有,换个角度讲,乙养殖场并未多交标的物,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多支付五头小猪的价款;

(2)如果双方约定由乙养殖场送货上门(交付地点为北京),车行至河北时产下的小猪应当归乙养殖场所有,如果甲公司要求留下小猪应当向乙养殖场支付五头小猪的价款。

【提示】随着学习的深入,考生对这个内容可以进行拓展,和以下内容相联系掌握:

(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风险的转移规则;

(2)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特殊交付方式下,所有权、风险、孳息的转移如何确定;

(3)在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风险和孳息如何转移。

二、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是请求权,权利人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直接支配义务人。

(二)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

多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他物权

D.限制物权

【答案】BCD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解释1】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相容的物权并存。

【解释2】一物之上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共有人按份或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多选题】下列各项情形,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有()。

A.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

B.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C.在同一物上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

D.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答案】ABCD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座,

(1)根据公示原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将甲乙登记为共有人;

(2)如果房屋登记机关仅将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信原则,该房屋虽然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状态存在瑕疵,但是,丙属于信赖了该公示状态并从事物权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保护丙的利益,即承认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的损失向甲进行追偿。

四、占有

【解释】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一)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判断是否有权占有关键是

(1)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2)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物的占有,如果有合同的约定则为有权占有,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为无权占有。

【案例】老王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叶某,并将房屋交付给叶某使用,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叶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如果老王去世,小王继承了老王的遗产,叶某的对房屋的占有仍然是有权占有,老王与叶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继承遗产的小王是继续有效的;

如果小王将房屋卖给杜某,并与不知情的杜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该房屋归杜某所有,此时,由于叶某和房屋所有权人杜某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叶某对房屋的占有不再是有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2)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原物、孳息

支出的必要费用

损害赔偿

代位物

代位物不足弥补损失时的赔偿

【例题1·

多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对此,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ACD

(1)乙是拾得遗失物,对该物既无所有权,又非因合同而占有该物,属于无权占有;

(2)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本题中,丙是小偷;

(3)丁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买下该物以后,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在占有该物的,属于自主占有;

(4)戊是直接持有相机的人,属于直接占有。

【例题2·

单选题】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1)甲对该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其打探过失主,属于善意占有;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是该牛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甲返还该牛,但是,甲支出的300元并非维护该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有权拒绝支付。

(二)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

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三)占有的法律保护

1.返还原物

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案例】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占有电脑期间,丙将该电脑抢走。

乙要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甲要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是不受期限限制的。

2.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

五、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生效)

【案例】甲向乙购买一套二手房,甲要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和乙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特殊规则

(1)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案例】甲村村民李某在河摊种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核发《林权证》;

而大兴安岭原始丛林中的树木,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无需登记的。

(2)登记对抗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村有一片小山坡,2009年9月承包给村民王某种苹果树,收取承包费3万元,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虽然没有登记,但是王某仍然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010年3月村民李某看中了这片山坡,李某并不知道该山坡已经承包给王某,于是与村委会协商愿以10万元的承包费承包该山坡,由于李某开出的承包费高,甲村和李某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李某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没有登记不得对抗李某,最终能使用这块山坡的人是李某。

②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案例】甲村将一块宅基地批准给王某盖房了,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由于登记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王某可以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如果王某办理了登记手续,日后王某再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时,李某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登记显示出来的状态是该宅基地使用权始终属于王某所有,李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1)共同点:

涉及第三人时,办理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的权利均是优先的。

(1)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后来甲又将该房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乙只享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A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B,双方约定由A继续给B当司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A又将该汽车转让给C,并与C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C对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B。

(2)差异点:

①在善意第三人尚未出现时,乙和B的权利状态是不一样的,在上例中,乙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B是享有所有权的。

②在善意第三人尚未出现时,乙和B如果对物进行处分,合同的效力也是不同的。

(1)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乙旋即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则乙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处分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乙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能取得所有权人甲同意或事后和甲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2)A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B,双方约定由A继续给B当司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B旋即将汽车转卖给D,则B转卖汽车时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BD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再变动才需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情形中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1】2010年1月1日,老王去世了,小王继承了老王所有的一套房屋,小王的继承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继承开始时就取得所有权;

2010年2月1日,小王将该房屋转卖给叶某,此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2】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2月1日,甲公司动工开始兴建楼房,甲公司的建筑行为属于合法建造行为,因此,当楼房建设竣工时,甲公司就可以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而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购房人从甲公司手里购买房屋时,应当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登记的具体规则

(1)地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案例】甲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将某房屋登记为乙所有是错误的,可以申请登记机关更正登记。

但是,登记机关是否更正先看权利人(乙)是否书面同意更正,如果乙不同意更正,那么甲应当提供确切证据(往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证明登记事项确有错误。

在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待判决的时间里,为了防止乙趁机将房屋转卖,甲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4)异议登记

①异议登记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②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

③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5)预告登记

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甲和乙约定,如果中秋节的那一天,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乙就将该房屋赠送给甲,为了防止乙届时拒绝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在中秋节之间趁机转卖该房屋,甲可以选择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1)在预告登记有效期间内,乙将房屋擅自转卖的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

(2)如果中秋节真的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那么,甲乙应当在三个月办理正式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中秋节没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则甲乙可以取消预告登记。

(6)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甲公司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公司,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3月2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2010年3月1日起生效;

(2)乙于2010年3月25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告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3.交付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单选题】某宾馆为了2008年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宾馆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按照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根据规定,摄像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3)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案例】甲公司从美国采购一批货物,甲将该货物存放在天津码头的某仓库,然后打出广告在国内寻找买家,丙公司有意购买,双方经过一番磋商达成合同,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提取货物的仓单背书转让给丙后,丙取得了提取货物的权利时,货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4)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案例】A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B,双方约定由A继续给B当司机。

该汽车的交付方式即为占有改定,汽车的所有权自双方达成占有改定合意时发生转移。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制度

(1)构成要件

①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③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案例】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已经交付。

(1)丙不知情,属于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善意;

(2)电脑是以3000元的价格转让的,属于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3)电脑已经交付,物权变动手续已经完成。

因此,丙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2)法律效力

①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案例】接上例,甲和丙之间的关系:

(1)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甲丧失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2)甲不得要求丙返还电脑。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受让人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案例】接上例,乙丙之间的关系:

丙主张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后,应当向乙支付价款。

③原权利人和让与人之间的关系

原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案例】接上例,甲乙之间的关系:

乙XX擅自处分了甲所有的物品,侵害了甲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可以要求乙返还3000元的电脑转卖价款(不当得利),如果该价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应当进行赔偿。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①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案例】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为甲订立了一个购买电冰箱的合同,出卖方是丙电器城:

(1)乙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

(2)如果甲追认了,该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支付购买价款;

(3)如果甲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责任;

(4)丙也可以主动催告甲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如果丙在订立合同时对乙无权代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1】甲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进行保管,乙擅自将其以5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如果甲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乙事后与甲协商买下该电脑,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3)如果甲拒绝追认,乙也无法事后取得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无处分权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案例2】

(综合善意取得和合同效力待定两个考点)甲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在借用期间将该手机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或乙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手机的去留,由丙来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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