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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的(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二、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道路通行规定及机动车通行规定

1.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它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以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5)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7)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9)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0)遇到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超车:

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

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3)路口行车:

右转弯机动车当遇到前车正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

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3.灯光

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出环岛开右转向灯;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或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示意)。

车辆进入隧道开启示宽灯、近光灯。

4.设警告标志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5.牵引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下陡坡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空挡或熄火)滑行。

7.疲劳驾驶

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8.停车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放),但不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公交车意外的机动车,在公交汽车站30米以内不得停车。

9.特种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任务时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让行)。

四、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

1.交通信号

(1)道路交通信号由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组成。

(2)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表示(禁止通行);绿灯亮表示(准许通行);黄灯亮表示(警示)。

(3)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表示准许车辆通行,(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线车辆、行人通行)。

(4)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应当停在(停止线以外),(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直线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

(6)红色叉形灯或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7)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

箭头方向向上,准许车辆(直行);箭头方向向左,准许车辆(左转);箭头方向向右,准许车辆(右转)。

(8)红色方向指示信号灯:

箭头方向向上。

禁止车辆(直行);箭头方向向左,禁止车辆(左转);箭头方向向右,禁止车辆(右转)。

(9)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10)道路与铁路屏幕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交通标志:

(禁令、警告、指示、指路、辅助、旅游区和施工共七大类)

(1)禁令标志:

圆型、红边、白底、黑图案加红杆;禁止或限制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圆型、白底黑图案为解除禁令的标志。

(2)警告标志:

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警告车辆、行人减速慢行,注意危险的标志。

(3)指示标志:

蓝底白图案;指示车辆、行人实施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4)指示标志:

蓝色或绿色(高速公路专用);传递方向、地点、距离标志。

(5)辅助标志:

白底黑字。

当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配合主标志一起使用。

距离的辅助标志表示以内的距离。

(6)旅游区标志和施工标志。

3.交通标线:

(包括路面标线、箭头、文字、里面标记)

(1)中心双实线(黄色):

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向左转弯或压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黄色):

严格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3)中心虚线(黄色):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行驶。

分隔相对方向车道。

(4)中心虚实线(黄色):

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线超车或向左转弯压线行驶,虚线一侧车辆在超车或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5)车道分界线(白色):

分隔同方向车道,虚线可选择变换车道,实线不准变换车道。

(6)导向箭头:

车辆行进方向。

车辆遇有导向箭头,应该导向箭头指示方向行驶。

进入车道分界线实线段后不准变更车道。

(7)停止线:

交叉路口一条白色实线。

遇有停止信号,车辆应停在停止线以外。

(8)减速让行线:

交叉路口两条平行白色虚线。

(9)停车让行线:

交叉路口两条平行白色实线。

(10)中心圈:

在交叉路口中央,作用是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不准压线行驶。

(11)左转弯导向线:

左转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线。

机动车靠分界线的左侧行驶。

(12)禁止临时停车简化网状线(黄色):

车辆只准通行,不准停车。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1.(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积分达到12分的)以及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原记分分值以消除。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积分达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的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应当准许。

4.交通警察可以收缴非法装置的是(擅自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5.对酒后行为失控的驾驶人,交通警察现场可以采取(使用约束性警械)措施。

6.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发生事故

(1)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5)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现场的行为。

逃逸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调解与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七、处罚

1.违法处罚、肇事处罚汇总表

内容

扣证/记分/拘留

罚款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扣证1~3个月以下

200~500元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后驾驶机动车

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00~2000元以下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吊销驾驶证

200~2000元以下

内容

扣证/记分/拘留

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

扣证3~6月以下

拘留15日以下

500元~2000元以下

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拘留15日以下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

拘留15日以下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倍罚款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12分

接受7天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记12分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严重损失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扣留该机动车并(收缴号牌)。

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申请人在考试过程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科目考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学员)的签名。

2.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在驾驶证有效期前(90日)提出换证。

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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