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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8其他票证的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审批。

设备检修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审批。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负责人审批。

高处作业、进入容器内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等许可证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审批。

四、工作规定

4.1直接作业要求

4.1.1装置在检(抢)修前,生产运行部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全技术部、生产运行部对检(抢)修方案进行审河后报安全生产副总批准(签字)后实施。

4.1.2各单位在实施各类检修作业时,为确保安全,必须制订监护措施,配备专人监护。

4.2施工项目具体内容

4.2.1装置、设备检修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2.2制订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

4.2.3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4.2.4安全技术部、生产运行部要检查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对消防水源、水量、水压、灭火器材等予以确认。

检修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检修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4.3对检修单位、人员的要求

4.3.1检修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4.3.2在检修前,参与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方可施工。

4.3.3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一定要清楚的向参与检修人员作安全交底,严格按照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以及供、排水管网等设施。

4.3.4检修人员持检修许可证,按检修内容、时间进行检修。

4.4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

4.4.1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按规范要求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

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服装、鞋。

4.4.2上架子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

4.4.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

4.4.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4.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检修,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5防火要求

4.5.1生产装置检修现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带入现场。

4.5.2检修人员严禁使用汽油或各种有机溶剂擦洗设备、机件、衣服、地板等。

4.5.3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运行部同意,并派人配合。

4.5.4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安全技术部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4.5.5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部报告,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6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检修的内容试运,并予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五、公司涉及的作业规定。

5.1检修动火作业。

5.1.1凡属以下区域均为禁火区动火范围和场所。

危险品仓库、车间涉及危险品使用场所以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和场所等。

5.1.2凡因动火容易引起着火的场所,动火作业一般要在白天进行,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动火,必须在白天(节假日除外)进行。

特殊情况,非晚上动火不可时,必须经安全部同意,并报请主管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由调度处理。

5.1.3任何检修动火,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

办理动火证必须由动火执行者或工段长兼安全员事先在动火证上填写动火详细地点、部位、动火时间和动火等级,制订好动火前需落实的安全措施。

5.1.4凡是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对设备、管道的动火,由安环部在动火证上直接审批;

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或重大设备的检修动火,除安全部审批签字外,还要经总管理部、主管经理审定签字后方可动火。

5.1.5动火证未经安环部和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动火。

5.1.6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批准的动火证,以便接受检查,严禁一证多用,一证复用。

5.1.7动火现场当生产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开停车、事故处理、排气、管道和设备泄漏或破裂等,当班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

待恢复正常,重新取样分析合格,经批准后才能继续动火。

5.2电、气焊作业。

焊工是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持证操作。

电、气焊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2.1所有使用的工具、设施,在使用前都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使用合格的用具、设施。

5.2.2使用氧气瓶、乙炔瓶类时,要防剧烈振动与撞击,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用肩扛手搬,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上滚动;

实瓶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戴有瓶帽和护瓶圈。

5.2.3电焊机接地及各接线点接触必须良好,焊接电缆绝缘外套不得有破损等。

5.2.4电焊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拆修设备和更换保险。

5.2.5电焊钳要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焊钳与电缆的连接必须简单牢靠,接触良好,以防长时间大电流通过发生高热,连接处导体不得外露,应有屏护装置或将电缆的部分长度深入到握柄内部,以防触电。

5.2.6焊接电缆长度要适当。

焊机与配电盘连接的电源线不应超过2-3米。

如确需较长时,应离地面2.5米以上沿墙用瓷瓶布设。

严禁将电源线拖在工作现场地面上。

焊机和焊钳连接导线长度一般以20-10米为宜。

电缆应用整根的导线,避免中间接头。

不得已时,接头个数不应超过两个。

5.2.7严禁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5.2.8焊接场地设备、工具和材料等应排列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保持必要通道;

所有气焊胶管、焊接电缆线等不得互相缠绕,用毕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工作场地,不得随便横躺竖放;

工作点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存放可燃易爆物品。

5.2.9防热:

氧气瓶、乙炔瓶避免日光曝晒。

氧气瓶与气瓶室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燃物于10米以外;

乙炔瓶温不得超过30-40℃;

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少于5米。

5.2.10室内检修作业,场地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不使可燃易爆气体、有害粉尘滞留;

室外场地作业的地面,登高作业点及起重吊运等,应密切配合,秩序井然。

在地沟、坑道、检查井、管道段和半封闭地段等处作业,应先判明其中有无爆炸和中毒危险;

5.2.11在多点焊接作业区域或有其他工种混合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放置警示牌,工作场所周围应设置防护屏蔽。

多台电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5.2.12久置未用的电焊机或临时借来的电焊机必须经电工检查,确认无缺陷后,才能使用。

5.2.13在潮湿处从事焊接作业时,如碰到电焊机或其他设备的外壳,有“麻电”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找电工进行修理。

5.2.14雨、雪天气不得室外露天作业。

5.3罐内(锅炉汽包内)作业。

(一)罐内作业:

5.3.1槽罐、罐车、塔釜、装置、沟道等检修和动火前,必须办理许可证,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检修。

5.3.2审批程序:

先由作业负责人填写许可证,经由工段长兼安全员审查签字,再由车间主任审核批准,最后由安环部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3.3对将进入设备、容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4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指定专人监护。

检修人员准备好必须的材料、工具、照明(有护罩的12伏行灯等)和消防器材、防护器材等。

5.3.5消防队要派出消防车、救护车辆密切配合。

5.3.6严格控制可燃物含量。

用蒸汽或水彻底置换罐内的可燃物质和有毒物质。

置换过程中要不断地取样分析,罐内可燃物含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合格范围内。

5.3.7彻底清洗罐内。

置换作业后,用定量苛性钠或磷酸钠水溶液仔细清洗15-30分钟,然后用强烈水蒸汽吹刷一遍。

5.3.8气样分析、监视。

动火前半小时内,需从罐内不同地点取气样分析,检查合格后才能动火。

动火过程中,还要用测爆仪测试,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二)锅炉汽包内检修、动火作业。

5.3.9锅炉汽包检修、动火前,要申请办证,并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审核,报请安环部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工作。

5.3.10检修前,必须把检修锅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总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

挂上“设备在检修”或“禁止操作”等警示牌。

5.3.11进入汽包的检修人员,衣袋中不应有零星杂物,在汽包内应铺上胶皮,汽包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5.3.12进入汽包的照明,必须使用不超过12伏的行灯或手电筒。

5.3.13工作完毕,清点带入汽包的工具、材料等,经两人检查证明汽包内确实无人、无工具、物料后,方能关闭入孔。

5.4电气检修。

5.4.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5.4.2凡是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设备检修工作票制度。

(1)检修作业前需要停送电,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工作票要一式三份。

一份由维修车间电仪工段保存,一份由生产部调度保存,一份由安环部备案。

申请单位负责人、值班电工都要按工作票上所列内容要求填写并签字,持工作票到生产部调度,得到批准后,方可检修作业。

(2)电气设备检修,工作票由电仪组长办理,工段长审核,车间主任批准。

5.4.3电气安全用具,如高压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

低压的绝缘手套、带绝缘套的钢丝钳、尖嘴钳、扁嘴钳、验电笔、钳形电表等;

登高作业安全用具包括梯子、高凳、安全带、脚扣、登高板等;

携带型接地线、遮栏等应该正确选用。

每次使用前要做认真的检查,正确使用。

5.4.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段挂接地线。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

5.4.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4.6禁止带电作业。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由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5.4.7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5.4.8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

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4.9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

5.4.10变配电所检修:

(1)必须停电进行,停电操作和安全措施由值班人员遵照现场规程负责完成,并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范围和带电部位。

(2)变配电所内检修工作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地面应平整干净,不得存放杂物。

移动梯子、高凳等物件时,不得接近带电部分。

(3)检修人员应在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工作,距带电体在10KV以下时应大于0.7米,距10KV-35KV时应大于1米,并加临时遮栏隔离,检修人员不得移动或超越遮栏。

小于上述距离时,应停电进行。

(4)对检修清扫的开关,必须断开前一级开关后进行,严禁在断开的开关下口进行检修清扫。

(5)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其他部位使用明火时与带电部分的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6)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停电后应充分放电。

5.4.11防爆电气设备应安排固定的小、中、大修周期,并制定修理内容和要求。

5.4.12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上进行检修作业;

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外构架、架空线路和开关装置上检修。

5.4.13临时线路及其供电设备需要检修时,必须停电进行。

5.5高处作业。

5.5.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

高处作业必须按照高处作业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5.5.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5.3检修前需搭脚手架。

脚手架必须按规定搭接,使用前要经过检查验收。

栏杆要齐全牢固,设置护栏,铺满铺平架板。

5.5.4架设安全网。

凡检修施工高度超过4米时,必须随检修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塔设3米宽的安全网。

在无法采取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检修人员在3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5.5.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5.5.6在使用登高工具时,应认真检查。

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按规定正确使用;

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袋内;

所需材料或其他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和往下乱扔抛工具、物件等,以免伤人。

5.5.7梯子必须坚固。

梯子与地面角度60°

-70°

为宜。

梯子脚要有防滑措施。

梯子顶端应捆扎牢固。

5.5.8高处使用电动工具,在易散发毒气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一定要有稳固的登高工具,要系安全带和有专人监护。

5.5.9高空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线1米以上;

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5.5.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5.5.11检修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要清点收回,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5.5.12所有检修人员必须遵循高处作业“四不准踏”,即未经检查的搭建物不准踏;

玻璃天棚的天窗不准踏;

石棉瓦屋顶不准踏;

屋檐口不准踏。

六、以上规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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