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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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便捷贷”是指对于信息不充分、难以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或信用等级低的小企业,本行依据企业提供的足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并由小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低风险业务除外),而向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企业的认定

调查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行下发的相关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受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同时对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对于分立的企业,视同新设立企业进行认定。

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连续两年超过小企业规定标准的,从第三年度起应调出小企业范围。

第四条以下企业不在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范围之内:

(一)房地产开发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企业;

(二)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和承兑汇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营业部及小企业贷款中心。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七条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便捷贷”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从事高污染,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的生产和投资;

(五)本行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九条“便捷贷”期限

除提供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的“便捷贷”业务外(以下简称低风险业务),其他“便捷贷”业务期限不超过2年。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便捷贷”业务金额

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便捷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小企业净资产和其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等)的家庭净资产之和的60%;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家庭资产只能在一个小企业中进行计算,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二)不超过小企业近三个月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额之和的二分之一(应剔除因融资和还贷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的现金流,该现金流包括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存款流水金额)。

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银行流水应认真识别,只能将用于本企业经营的银行流水纳入计算范围,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三)不同贷款方式下额度具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11>.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得超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金额。

2.抵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抵押物确认价值×抵押率。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便捷贷”业务的抵押率标准如下:

地区抵押率最高执行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住宅临街门面商场、写字楼及其他商业用房车库、标准厂房一般厂房仓库、机器设备

一类50%60%55%50%50%40%30%

二类40%50%50%40%40%30%30%

一类地区指一小时经济圈和万州、涪陵和黔江地区。

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余区县

3.质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质物确认价值×质押率。

质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便捷贷”业务的质押率标准如下:

(1)以人民币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人寿保险单质押,质押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质押率不超过90%;质押期限在1年以上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

(2)以公路桥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收益权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

(3)其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便捷贷”信贷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40%,敞口部分应办妥足额、有效担保,信贷业务金额按上述

(一)、

(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以自然人名义在本行有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在个人贷款还清之前,该小企业不得再申请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

(六)小企业在本行申请的全部小企业类信贷业务金额之和(含“便捷贷”、“发展贷”和“联保贷款”等,低风险业务除外)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七)原则上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只能在一个贷款机构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便捷贷”利率

(一)除低风险业务的贷款外,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30%以上(含),如需要降低利率,报总行审批。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收费标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

1.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归还;

2.期限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分期归还,分期还本的金额和分期还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展期

“便捷贷”信贷业务为贷款的,根据贷款种类和实际情况可以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条件应不低于原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便捷贷业务不可循环使用。

第三章“便捷贷”担保

第十五条“便捷贷”信贷业务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担保方式,不受理信用方式的信贷业务。

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便捷贷”信贷业务在小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还须由该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类: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商品房住宅、临街门面、商场、写字楼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业用房;

3.车库、标准厂房、一般厂房、仓库和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且车库的使用率达到60%以上,机器设备使用时间在5年以内。

4.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抵押物,但需报总行审批。

(二)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在建工程;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3.交通工具;

4.重庆市辖区外的资产。

第十七条质押担保

质押物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类:

1.国债、本行认可的银行存单、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2.收益稳定、合法有保障的公路桥梁收益权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及其他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权等作为权利质押,且收费权期限大于或等于信贷业务期限。

该收费权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价值。

3.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质物,但需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保证担保

保证人仅限于经总行核准并正式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含经总行同意,各支行签约的信用担保公司。

第四章“便捷贷”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业务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便捷贷”信贷业务,应填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书、贷款卡、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

(二)申请人连续一年缴税凭证、水电缴费凭证、员工工资单及近三个月银行结算帐户明细表(含企业和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存款流水);

(三)申请人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和实际控制自然人的家庭财产产权证明文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

(五)与申请人经营相关的上下游客户的合同、协议等;

(六)抵(质)押物产权证明文件,抵(质)押物已出租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七)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八)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

若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等;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业务调查

调查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行应安排双人对小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就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小企业标准;

(二)申请人的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管理者的品行(包括是否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涉黑、涉黄等,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法律纠纷,在行业内诚信口碑是否良好等);

(四)申请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

申请人是否正常缴纳水电费,缴费金额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是否出现大的起伏,如有需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申请人员工工资是否符合行业水平,是否低于重庆市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如有需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申请人近期银行流水显示收支情况是否正常,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若支出大于收入或有异常变化,需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五)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订单是否稳定有保障;

(六)申请人实际控制自然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七)申请人是否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八)担保是否足值有效,并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查看,对价值进行确认:

(九)用途是否合法真实;

(十)股东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调查人经调查核实,主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查询借款人及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自然人的征信;

2.查询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人及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自然人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查询;

3.填制《重庆农村商业小企业及控制人资产负债表》,资产价值可采用评估、估算等方式确定,负债金额可采用查询小企业征信、查询实际控制自然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及其他方式确定);

4.查看企业原材料供应和销售订单,对企业银行流水(含个人)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企业的纳税缴费情况等测算年经营收入和利润;

5.明确提出调查意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审查人审查。

除低风险业务外,信贷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需撰写《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前调查报告》。

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退回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业务审查

审查人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对便捷贷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小企业标准;

(二)申请人的偿债能力;

(三)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四)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

(五)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现金流情况是否正常;

(六)信贷业务金额是否超过办法规定;

(七)判定调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贷业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审查人经审查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全部资料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业务审批

(一)贷款利率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贷款利率的,由总行审批;

(二)贷款抵(质)押物为本办法规定需由总行审批的由总行审批。

(三)其他“便捷贷”信贷业务按照总行信贷业务转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流程由各支行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办理业务手续

“便捷贷”信贷业务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和抵(质)押登记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并核实其真实性。

信贷经办人收到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等文件后,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入库保管,并向抵(质)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

第二十四条业务支用审批

办妥信贷业务手续后,信贷经办人应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授信额度项下信贷支用审批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信贷业务支用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发放贷款

信贷经办人员按规定办妥贷款支用手续后,凭《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台帐

贷款行应建立贷款台帐登记“便捷贷”信贷业务的发放和收回情况。

第二十七条贷后检查。

贷款行应加强管理,密切关注“便捷贷”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

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便捷贷”信贷业务应按照本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严格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并作好书面记录。

对发现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要进行风险预警:

(一)有明显的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的;

(二)借款人故意隐瞒关联企业情况,在本行系统内多头授信贷款;

(三)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

(四)其他影响到贷款安全的情形。

对在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借款人是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抵押担保的现状以及偿债能力是否出现不利变化、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等。

第二十九条贷款风险分类

信贷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便捷贷”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条贷后管理未尽事宜参照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小企业“发展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发展贷”信贷业务是指对于信息较充分、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较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在评级授信后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企业的认定

调查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行下发的相关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受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同时对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对于分立的企业,视同新设立企业进行认定。

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连续两年超过小企业规定标准的,从第三年度起应调出小企业范围。

第四条以下企业不在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范围之内:

(一)房地产开发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企业;

(二)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和承兑汇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营业部及小企业贷款中心。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七条办理“发展贷”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五)按本行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评级为A级(含)以上;

(六)成立二年(含)以上,承诺在本行办理主要结算业务;

(七)信誉较好,无产品质量、税收、环保等违规、不良纪录;

(八)产权关系清晰、经营管理水平高;

(九)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发展贷”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从事高污染,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的生产和投资;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九条“发展贷”期限

除提供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的“发展贷”业务外(以下简称低风险业务),其他“发展贷”信贷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发展贷”业务金额

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发展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小企业净资产和其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等)的家庭净资产之和的60%;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家庭资产只能在一个小企业中进行计算,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二)不超过小企业近三个月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额之和的二分之一(应剔除因融资和还贷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的现金流,该现金流包括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存款流水金额)。

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银行流水应认真识别,只能将用于本企业经营的银行流水纳入计算范围,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三)不同贷款方式下额度具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企业在本行年销售结算资金平均余额的10%和企业近两年平均净利润的30%。

2.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得超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金额。

3.抵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抵押物确认价值×抵押率。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展贷”业务的抵押率标准如下:

地区抵押率最高执行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住宅临街门面商场、写字楼及其他商业用房车库、标准厂房仓库、一般厂房、机器设备

一类60%70%65%60%50%50%

二类50%60%60%50%45%40%

一类地区指一小时经济圈和万州、涪陵、黔江地区。

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余区县

4.质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质物确认价值×质押率。

质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展贷”业务的质押率标准如下:

(1)以人民币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人寿保险单质押,质押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质押率不超过90%;质押期限在1年以上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

(2)以公路桥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收益权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

(四)“发展贷”信贷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信贷业务金额按上述

(一)、

(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以自然人名义在本行有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在个人贷款还清之前,该小企业不得再申请小企业“发展贷”信贷业务。

(六)小企业在本行申请的全部小企业类信贷业务金额之和(含“便捷贷”、“发展贷”和“联保贷款”等,低风险业务除外)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七)原则上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只能在一个贷款机构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发展贷”业务利率

(一)贷款

除低风险业务的贷款外,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20%以上(含),信用贷款利率应高于其担保贷款利率10个百分点以上(含),如需要降低利率,报总行审批。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费标准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

1.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归还;

2.期限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分期归还,分期还本的金额和分期还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展期

“发展贷”信贷业务为贷款的,根据贷款种类和实际情况可以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条件应不低于原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发展贷”信贷业务为贷款,且贷款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在贷款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发展贷”担保

第十五条“发展贷”信贷业务有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四种方式。

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发展贷”信贷业务须由小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信用方式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户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

(二)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指标持续好转,净利润和经营现金流净额连续3年为正值;

(三)有较强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

(五)承诺主要结算业务在本行办理;

第十七条保证担保

保证人限以下两类:

(一)保证人在本行最近一期有效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按法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以上或其为总行级重点客户的总公司。

(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是总行核准并正式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含经总行同意,各支行签约的信用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类: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商品房住宅、临街门面、商场、写字楼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业用房;

3.车库、标准厂房、一般厂房、仓库和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且车库的使用率达到60%以上,机器设备使用时间在5年以内。

4.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抵押物,但需报总行审批。

(二)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在建工程;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3.交通工具;

4.重庆市辖区外的资产。

第十七条质押担保

质押物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类:

(一)国债、本行认可银行存单、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收益稳定、合法有保障的公路桥梁收益权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及其他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权等作为权利质押,且收益权或收费权期限大于或等于信贷业务期限。

该收费收益权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价值。

(三)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质物,但需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发展贷”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业务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发展贷”信贷业务,应填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书、贷款卡、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

(二)申请人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申请人连续一年缴税凭证、水电缴费凭证、员工工资单及近三个月银行结算帐户明细表(含企业和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存款流水);

(四)申请人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和实际控制自然人的家庭财产产权证明文件;

(五)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

(六)与申请人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

(七)抵(质)押物产权证明文件,抵(质)押物已出租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八)抵押物评估报告;

(九)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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