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的作业题目总汇含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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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计算。

A.毛重B.净重

C.以毛作净D.公量

8.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

  C.离案价D.议定价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D.美制

贸易术语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条约

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D、《托收统一规则

3、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A.卖方负担B.买方负担C.承运人负担D.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4、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

A.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B.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C.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D.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5、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

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

6、以下关于国际贸易术语“CIF”的内容提法正确的是()。

A卖方除承担成本加运费的义务外,还要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B卖方在投保时应投保一切险。

C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D货物的风险在货物实际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7、CIFExShip’sHold属于()。

A、内陆交货类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C、目的港交货类D、目的地交货类

8、负责制定《2010通则》的组织是()。

A、国际法协会B、国际商会C、经合组织D、WTO

9、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程租船运输,我方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则我方应选择的贸易术语的变形是()。

A、CIFLinerTermsSingaporeB、CIFLandedSingapore

C、CIFExShip’sHoldSingaporeD、CIFExTackleSingapore

10、以FOBST成交,则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A、货交承运人B、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D、装运港码头

1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是为了解释()术语的。

A、FOBB、CIFC、CFRD、FAS

运输1、班轮运输最大的特点是()

A、运量大B、承运人负责装卸货物,不另计装卸费

C、运速快D、费用低

2、对于成交量较小、批次较多、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运输比较适宜()

A、班轮运输B、租船运输

C、定期租船运输D、定程租船运输

3、我国出口到蒙古的杂货运输应选择()

A、海洋运输B、铁路运输

C、航空运输D、管道运输

4、必须经背书才能进行转让的提单是()。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海运单

5、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C.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6、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包括()。

A.装卸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B.装卸费,但计滞期费、速遣费

C.卸货费和滞期费,不计速遣费D.卸货费和速遣费,不计滞期费

7、在进出口业务中,能够作为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有()。

A.铁路运单B.海运提单C.航空运单D.邮包收据

二、判断题

贸易术语1、CFREXShip’sHoldRotterdam是指卖方必须把货运到鹿特丹,在舱底交货。

()

2、在FOB条件下,如合同未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可不发装船通知,此做法不算违约。

()

3、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4、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以C组贸易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5、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案接运货物;

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6、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7、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义务。

8、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只要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即使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也是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9、以FAS术语成交,若装运港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装运船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10、FOB价格术语的变形是因装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而CIF价格术语的变形则是因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

11、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与国际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不因与惯例相抵触而失效。

12、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解释都是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

13、CIFLandedNewYork,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到纽约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14、在FOB条件下,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理租船订舱手续。

运输1、集装箱运输时,LCL是指拼箱运输。

2、铁路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3、租船运输比较适合大宗货物的运输。

4、在租船运输时,租船人要负责租船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

5、FIO的含义为船方不负担装卸费。

6、集装箱是一种运输的辅助工具。

7、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运输保险1、按惯例,船舶失踪半年仍无消息可视为实际全损。

2、共同海损不仅涉及到货方,还涉及到船方。

3、单独海损仅指货方遭受的损失。

4、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不同在于致损原因和损失内容不同。

5、共同海损仅限抛弃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此类损失,应由有关方面分摊。

6、当保险单需转让时,应由保险人加以背书。

7、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既包括了平安险的全部保承范围,也包括了由外来风险引起的全部损失。

8、据《2000通则》,如CIF合同未明确规定投保险别,我出口商应投保一切险。

9、本着既避免风险,又节省保费的原则,以FOB进口玻璃器皿,可仅投保破碎险。

10、投保人在投保一切险后,根据需要还可加保特殊附加险。

11、投保一切险后,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案例分析

品名、质量、数量、包装

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

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

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5000MT5%moreorlessatthe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

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

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AB公司出口葡萄酒5000桶给CD公司,目的港纽约,合同号码sk-235,请写出5000桶葡萄酒中任意一桶的唛头。

贸易术语: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只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之前的风险和损失,但根据合同规定,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故卖方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超出了CIF的范围.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

2、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 

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这就涉及到有关“划拨” 

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在货物海运途中, 

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3、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

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此案例。

按CFR术语,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但上述案例中卖方由于未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这是由于我方的失误造成的,货物在海上灭失,卖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

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

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5、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虽然皮衣发霉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但是发霉的原因却是因为包装不良,这个因素在运输之前就客观存在了,因此,这是卖方的果过失。

按照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卖方应该承担责任,不能拒绝。

6、我国某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运输

7、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

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结果?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保险

6、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

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

(1)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2)如果按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

要赔付。

由于我方按CIF成交,投保平安险,因此CIC平安险规定,在装卸转船的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

(2)按CFR条件成交,由于是买方买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7、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

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应由谁负责?

(1)不合理,因为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分

(2)5000美元是单独海损,应受损方负责,不应由船方负责(3)6000美元是共同海损,因由货方、船方各受益各方共同分担。

1、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

(2)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2、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间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应由我方自己承担。

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3、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

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

(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

(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渍损失。

(4)300箱已烧毁。

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

(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货款支付

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200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我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由议付行向开正行索款。

理由如下:

(1)根据《INCOTRMS2000》解释,在CIP600条件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2)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结算,根据《UCP600》解释,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

(3)CIF合同项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货物在途中受损,买方可凭单据或凭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2、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

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

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①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

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3、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 

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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