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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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

2020年9月21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K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

(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和其他法定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负责。

第九条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应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

(-)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市(指设区市,含省直管市、县,下同)的非煤矿山、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三)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全省非煤矿山布局调控需要,决定直接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四)接受巾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管理的特殊、重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

(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十条rb.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九条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及其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本辖区内省、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查其初步设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基建工期管理:

(三)参与本辖区内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本辖区内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通过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矿产资源情况、矿山周边环境及开采现状、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市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而决定: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当开工建设。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建设项目备案信息报告备案机关,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矿产资源情况、周边环境和开采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总投资额:

(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按规定不需备案的除外,下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四)改建、犷建矿山建设项目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源整合矿山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确认整合主体、批准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备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

项目备案信息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未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单位报备信息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备案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已备案项目的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变更备案文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的有效期3年。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需要开工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庠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

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初步设il•编写大纲组织设计内容,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七)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八)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九)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十)设计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查机关审查初步设计,应当重视专家的专业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

不予通过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而通知,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变更设计应依法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上述变化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及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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