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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马克斯·

韦伯以来,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

“工具理性”是指人们用理性的办法来看用什么样的“工具”来解决现实的问题最有效,以便达到我们预期想望的目的,简单地说,考虑并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谓的“工具理性”。

社会行为主体,如国家、政党、政府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作为工具理性存在的,即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工具理性,它是一种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

在当今世界盛行政党政治的情况下,政党理性也是工具理性。

资产阶级政党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其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理性,而无产阶级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公开承认自己理性的有限性,并认为自己是也只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从中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和现实特征来看,我国的政治现代化首先应是执政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即执政党理性的现代化。

而执政党理性的现代化,即政党理性的公共化,离不开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

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与提升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执政党如何处理自己与政府、公民社会及人民群众关系的问题,即国家的公共权力要不要受到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以及如何监督、批判、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工具。

承认政党理性是工具理性本身也是一个政党具有公共理性的表现。

在中国共产党理性现代化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理性是工具理性:

“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如同人的成长一样,有着幼年、青年、壮年和老年期。

我们共产党与资产阶级的政党不一样,我们党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政党和国家机器的消亡”。

以此为基础,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创造性地提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作为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

在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的理论,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性工具。

正是基于执政党理性的有限性,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

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生命力和合法性就是要与时俱进地加强自身建设,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以公共理性克服个体理性的局限。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决策和政府的管理也必须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来获得公共理性,从而获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这是现代执政党和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和自身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民族国家在以工业理性和资本理性为国家公共权力存在和发展的目标取向,以追求财富积聚和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将民主精神和公民参与机制逐步引入到国家政治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与否及其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现代公共理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执政党理性与公共理性

“价值理性”是根据人们认为合理的价值与方法努力达成的合理价值活动的能力。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国家理性、政党理性至上、精英理性或大众理性至上的现象,而忽略了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

现代公共理性应成为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中介与桥梁。

公共理性不是国家理性,不是政党、政府理性,更不是大众理性,而是横跨国家(政府)、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

这种能力和机制应是以具有批判精神和监督功能的公共领域为前提的。

公共理性不是某个社会行为主体的单向理性,而是社会行为主体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理性。

公共理性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本质在于公共的善,或社会的正义,目的在于寻求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政党不再是一种辅助性的组织,相反,它是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源泉。

如果不存在传统的合法性源泉,人们便会从意识形态、个人魅力和人民主权中寻找合法性的源泉。

而要使这些合法性原则长久不衰,就必须通过政党使它们具体化。

不是政党体现政府,相反,政府却成了政党的造物和工具。

只有政府的行为体现政党的意志时,它才具有合法性。

政党是合法性的源泉,因为它成了国家主权、人民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在制度上的体现者”。

所以,执政党理性的提升对现代社会,特别是对于现代化中的后发国家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在以民族国家的形式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往往会过于强化执政党理性,而忽略社会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理性;

更有甚者,某些特殊人物、政治组织或利益集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往往以它们的个体理性代替国家理性,这样,国家与政府的决策实际上就成为执政党、甚至执政党中的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执政党和在朝的内阁都不得不抛弃传统时代的“王朝理性”,力图充当民族和国民的代言人,从而为政党(政府)理性代替国家和民族理性披上合法的外衣。

在盛行政党政治的现代政治中,无论东方也好,西方也罢,由于国家(政府)理性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为执政党的理性,所以,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位的内阁(政府),这些政治组织既然都由个体公民组成,如果执政党与政府不能帮助公民完成自身的“现代化”,即实现“人的现代化”,那么由于这个社会自身缺乏公共文化、公共舆论和公共精神,基于该贫瘠社会之上的政府也不可能具有现代公共理性。

所以,约翰·

密尔认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对于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更完善的分类),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

这就说明一个好政府的首要问题不在于它管多少具体的事情,而是应该把提倡公民的公共精神看成其最重要的任务,而且在公共精神的教育与提升方面,公共权力机关应起表率的作用。

三、执政党理性与中国的政治现代化

执政党为了更好地维护政治秩序,整合国家和社会的资源,不断地巩固和提高政治合法性,必须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善治”。

之所以称之为“公共理性”,就在于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即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而协商和“妥协”的约定意识。

在法治经济下,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阶级、阶层的分化与利益的多元化,不管你是否接受,达成妥协与谅解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

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公共权力机关只有在现代化过程中与个体公民进行有效的“互动”,把基于自由平等契约精神之上的约定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政策和法律,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具有现代公共理性。

从现代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所谓‘公共理性’是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实现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观念和价值”。

在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过程中,“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在长时期中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

英国着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妥协是政治的灵魂”。

所以,公共理性应是社会各个行为主体本着基于契约的公共精神,在批判与和谐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关注社会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行为和公共之善的理性。

现代执政党的任何重大的决策如果不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它所谓的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政党理性在政治上的强权表现,这是执政党治理的任意性,并没有多少公共理性而言,因而也就缺乏事实上的政治合法性。

对于那些国家(政府)理性主要通过执政党理性体现出来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需要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从而使执政党理性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共理性,同时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执政党和在位政府的理性只有通过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在公共契约精神基础上实现与社会各种行为主体的有效“互动”,其公共管理才具有公共性,它的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才具有民意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现代公共理性以公共性为核心,以公共善或社会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利益的追求为外在表现形式。

以公民社会为底蕴和后盾的现代公共领域的培育和公共理性的提升对我国政治现代化无疑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政治现代化也是政党理性、政府理性、大众理性和公民理性的现代化,即由个人理性、大众理性、政党(政府)理性,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中走向公共理性的现代化过程。

就中国而言,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从传统人治政治向现代法治政治转变,从革命型政党政治向法理型政党政治的转型。

而法理型政治和公民“依法治国”传统的形成,实有赖于现代公共领域的塑造和公共理性的提升。

第一,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是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理性的现代化,即公共理性化。

现代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发展必须以现代公共领域的形塑和提升为重要的前提。

而现代公共领域的形塑和发展与公民关注国家政治的公共精神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哪里有关于‘国家事务’的交流,哪里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成为了市民的公众。

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就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

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范围内,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自律的领域得以确认。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公共理性就是社会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

如果没有公民(市民)社会作为平台和底蕴,具有批判、监督功能的公共领域便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从中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和现实特征来看,我国的政治现代化就是执政党执政理性的现代化,即执政党由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过程。

卢梭认为,政府只不过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国家应该“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也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工具。

  

第二,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培育和提升要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为互动条件。

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以承认“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也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

“作为法治的根本特征,人民的参与必然愈益受到重视,最终变成一种决定性的因素。

如果说人民的参与在政治上成为法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反之则可以说......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

这样,法治就意味着人民的参与或人民的最终统治。

”现代国家的法律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不是“意志”而是“公共理性”。

“虽然立法被设想为一种‘权力’,但它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

”也就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应该是各种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在对等条件下有序博弈的结果,或者说是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循公平、公正的秩序和原则的情况下,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某一或某些阶级、政党和利益集团强权意志的表现。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

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所有有道德人格的人,都应该属于该公共领域。

固有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本身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面对公共领域,一切政治行为都立足于法律;

这些法律就其自身而言被公共舆论证明为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

法治应该是在公共理性支配下实现宪政的民主政治。

当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政是公共理性产物的时候,才能保障该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基于人民主权之上的现代法治就是现代公共理性的统治,民主和法治是各种行为主体理性在和谐博弈中走向公共理性的前提。

第三,执政党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形塑必须以公共舆论的现代化为前提。

广义的舆论指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习俗,它们对于社会的间接控制要比教会或者国家通过威胁、制裁所进行的正式约束要有效得多。

相对于自然形成的集体风俗而言,舆论法则已经意识到,舆论来源于个人的信仰和世俗的道德。

通过公众精神,舆论发展成为公众舆论。

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已经不仅仅是舆论了,因为其来源不是个人的偏好,而是私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讨论。

在自由民主社会里面,如果没有人民的普遍舆论,任何立法机关都无法活动,公民的普遍舆论是立法的媒介和喉舌。

卢梭认为真正的宪法精神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浇铸在铜板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深处,即扎根于公众舆论之中。

在有着批判传统的公共领域里面,“每一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

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公共舆论是公民表达利益与愿望,实现公正、民主最重要的路径之一。

在西方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权被誉为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重要权力,不经过公共舆论批判的任何制度和权力都是没有合法性的。

基佐甚至把现代法治国家看成“公众舆论统治的国家”。

现代公共舆论之所以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政府,体现民意,从而使社会公共行为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等具有公共理性。

在通过塑造现代公共领域来提高我国社会行为主体的公共理性,从而加快我国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执政党应该大力提倡“话语民主”,坚决反对“话语霸权”。

提倡“话语民主”,就是借助现代公共领域鼓励和提倡通过平等公民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

反对“话语霸权”就是反对那些没有经过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而是通过意识形态或公共权力的强制力所作出的“非法”的措施和决定。

没有监督、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及其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公共精神,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公共理性;

没有社会行为主体理性的公共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现代化。

只有借助于现代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社会行为主体的个体理性才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形成公共精神,走向公共理性。

社会正义是社会行为主体(政党、政府、利益集团、个人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性在道德和价值层面的基本的要求。

公共理性是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合法性的思维基础,借助于公共理性这个桥梁和纽带,政党理性、政府理性、精英理性、大众理性和个人理性就会在和谐博弈与伙伴相依的互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

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特别是执政党理性完成了由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转变,无疑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实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结 语

理性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能动的反映,是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及其规律的一种基本的能力。

包括政党理性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一般多表现为工具理性,是一种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

公共理性追求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或者说是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它在政治层面的表现就是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公共理性应该成为调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精英理性与大众理性的中介和桥梁。

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利益集团、大众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能力和机制。

在现代社会里,如果执政党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公共理性,那么这种理性必须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即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其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而协商和“妥协”的约定意识。

执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只有置于公共领域监督和批判之下,其决策和管理过程才更体现公共理性,即决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和正当性。

承认执政党理性的有限性,本身就是具有公共理性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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