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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CylinderFillingLicensing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

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

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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