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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部门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科室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如:

电气、仪表、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如:

新操作法、新工作岗位责任及安全方面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环保部组织,也可由各部门(车间)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动土、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8种作业票证的管理。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三条组织实施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组织实施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协助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节安全作业票证相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作业票证的编制、审批人员必须由单位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无权填发安全作业票证。

第六条安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安全措施实施人由项目负责人、班长、主操作或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八条监护人应具备一定的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作业环境及工艺流程。

第九条审批人系指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设备、项目交出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节安全作业票证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安全措施编制人员:

必须填写出在项目交出前及施工中应采取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以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并指派监护人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动火人:

必须根据安全措施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完成,严禁私自修改、增删安全措施内容,如有疑问可向安全措施编制人提出。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等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好劳动力的分配及与各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监护人必须首先是施工地点处岗位的持证上岗人员,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做好与其他人员及岗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措施审核及落实情况的检查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章现象。

第十五条审批人必须对票证中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施工单位或人员的可信度及安全措施的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以上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完成的工作在作业票证上签名确认并覆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节:

安全作业票证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安全措施编制——项目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动火地点主管领导审批——安管部审批人。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票证办理,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到项目交出单位联系开出安全作业票证,填写好设备、项目交出的安全措施及相关栏目,再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确认审批后,返回项目交出单位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票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存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在项目施工中如需办理吊装、动火、动土等作业票证则由施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办理。

第六节安全作业票证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十一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

1、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区域专兼职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工艺处理、分析合格后,由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区域专兼职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级动火指的是在固定地点,与生产区域、设备、工艺管道等完全隔离的地方可以使用。

3、特殊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初审,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复审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监火人由设备、项目交出单位指定专人承担。

5、动火分析由项目负责单位联系分析中心完成。

6、固定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交出单位划定区域,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7、《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动火项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

1、《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交出单位首先填写其相关的栏目内容,落实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后,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一人以上的监护人,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送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接到《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在相关栏目内填写好安全措施,并确定一人以上的监护人,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送设备交出单位审批。

3、《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设备交出单位与施工单位各一份。

4、如施工作业系设备交出单位内部检修人员,则该票证中的设备交出栏目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安全管理部门终审。

5、设备内的安全分析由设备交出单位联系分析中心完成。

6、进入设备容器前由监护人通知该工段值班长,以便加强联系和及时反馈生产系统信息。

7、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通知设备交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容器。

8、《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施工完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办理。

2、项目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送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落实后送安全管理部门终审。

3、特殊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营运总监或技术总监批准。

4、特殊高处作业系指以下几种情况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在高处有围栏的作业平台内作业,可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证,如超出围栏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的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指派。

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与项目交出单位各存一份。

8、《高处安全作业证》保留到项目施工结束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

2、项目负责人按《吊装安全作业证》要求填写相关栏目,编制好安全措施(也可以由其他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并组织实施。

3、项目负责人做好安全措施后,经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送交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4、特殊重物的吊装,虽然重量少于10吨,但其体积较大,形状构造特殊或作业环境复杂,都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吊装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项目施工完毕。

第二十五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交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按栏目要求负责填写办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由项目负责人检查落实,确认无误,经生产单位领导批准后交施工单位确认。

3、如项目与施工同属一个单位则施工单位意见栏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填写。

4、特殊危险场所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核批准。

5、《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在施工完成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在化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2、《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好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返回动土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动土申请单位持《动土安全作业证》到施工地段负责人及有关水电、汽(气)、工艺、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5、《动土安全作业证》在施工完毕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由值勤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1、凡在厂区及生活区内需要阻断主要交通要道作业的必须办理《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

2、《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的单位负责填写,并编制好断路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编制好断路后的安全措施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断路前后的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

5、《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6、《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施工结束。

第二十八条《设备检修任务书》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如安全作业票证审批人员外出不在司、夜间)的相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审批工作,由值班领导负责,值班领导审批前必须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经跟班安全员现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

次日由跟班安全员负责将相关作业票证的存根联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管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其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管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九条、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第十条、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一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十二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管理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

1.特殊危险动火由安环部复查后报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终审批准。

2.一、二级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安管部终审批准。

第二十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二十一条、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超的火灾。

4.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和有毒作业场所的部门。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司年度经济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尘肺病及中毒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第五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部门的粉尘作业场所和有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节防护与治理

第六条有害作业部门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第七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

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

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八条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

第九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或技术总监)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十一条凡有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和无尘或低尘、无毒、低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部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防毒设施。

第十三条防尘、防毒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部门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外包工程队或个体户。

第十五条员工使用的防止粉尘、防毒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防尘知识、防毒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有毒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有毒作业。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毒气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员工安全健康时,员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节监督和监测

第十八条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尘肺病防治、有毒作业工作进行监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公司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二十条凡有粉尘、有毒作业的部门,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毒气浓度。

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测尘、测毒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要对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部门的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对尘、毒作业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节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管理部报告职工尘肺病、中毒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组织与抢救

第二十五条有毒有害作业部门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部长(车间主任)及生产、安全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成立救护小组,各部门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

第二十七条 

有毒有害作业部门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六节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尘肺病防治、有毒作业预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部门申报,办公室审核、公司高管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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