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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电工培训教案

 

电工培训教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与政策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理解特种作业的概念和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畴。

3、熟悉掌握安全基础知识及常用的名词术语。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5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我国、我省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4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2012年1月19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16号令),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1号令),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作业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工种

特种作业: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所界定的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四、安全基础知识及名词术语

1、名词术语

(1)安全:

是免除了引起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状态,或者是免除了设备损坏,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状态,即“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2)危险:

是指可以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的各种潜在性因素的总称。

(3)事故:

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并迫使其目的行为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事故可预防性,绝对事故向相对事故靠拢;事故的意外性;事故发生的紧急性;事故的危害。

(4)职业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

(5)事故隐患:

指我们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安全缺陷,是诱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调查原则:

及时准确性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未制定、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相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五、电工作业培训的原因、对象和意义

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培训的原因

电工作业是一个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差或违章作业很容易造成事故。

因此,依法加强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非常必要。

2、培训对象及考核发证

(1)培训对象:

拟取得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电工作业人员上岗基本条件的劳动者(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

(2)考核及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培训。

3、电工作业培训的意义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电工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达到独立上岗的工作能力。

第二章:

电气安全要求与措施

教学要求及目的:

1、熟悉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2、熟悉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理解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3、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遮栏。

三、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

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电气事故的类型、原因及预防措施

1、电气事故的类型

电流伤害事故:

电流伤害事故是指人体触及带电体,电流通过人体而导致的触电伤亡事故。

电磁场伤害事故:

电磁场伤害事故是指人体在电磁场的作用下,吸收辅射能量而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伤害。

雷电事故:

雷电事故是指发生雷击时造成建筑设施毁坏、人畜伤亡、并可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静电事故:

静电可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发生静电放电而引起爆炸。

电气设备事故:

电路故障属于电气设备事故,但设备事故往往是和人身事故联系在一起的。

2、电气事故原因分析:

操作人员对电气原理掌握不好;设备安装设备不到位;电气故障累计起来,引起大的事故;原设计存在有一定的缺陷;操作人员对安全防护没有做到位。

3、预防措施:

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电气原理,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教学建议:

通过实例分析,强调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实现安全操作,降低人身和设备事故的重要性。

实际操作:

熟练正确掌握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实施和保证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电工基础知识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直流电路的基本概念;熟悉电阻串联、并联、混联电路的特点及简单电路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熟悉欧姆定律和基尔霍夫定律。

2、了解单相交流电路的基本概念;熟悉交流电的三种基本表示法;了解单一参数电路及参数串联、并联的基本分析和计算方法。

3、熟悉三相交流电中线电压、相电压、线电流、相电流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

4、了解电磁感应的基本概念。

5、掌握晶体二极管、晶体三极管、晶闸管的基础知识及其应用。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6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学内容:

1、直流电路

2、单相交流电路

3、三相交流电路

4、电磁感应

5、电子技术常识

电容器在直流稳态电路中相当于开路。

教学建议:

1、讲明正方向概念的重要性,它不仅是判断电压、电流、电势实际方向的标准,又是按基本定律列出电路方程式的依据。

2、讲解基尔霍夫定律,重点在于对定律物理实质的理解和运用。

3、阐明交流电路中瞬时功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以及提高功率因素的意义。

 

第四章:

触电危害及现场救护

教学要求及目的:

1、熟悉触电类型和触电方式。

2、熟悉电流通过人体大小及持续时间不同对人体的危害。

3、熟悉触电事故规律和掌握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4、熟悉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步骤和现场救护的知识。

课时安排:

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

讲授法与演习法

教学内容:

一、安全用电常用术语:

1、高压与低压: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2、接触电压:

当接地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离设备水平距离为0.8米处与沿设备外壳,构架或墙壁垂直距离1.8米外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接触电势。

人体接触上述两点间时所承受的电压,称为接触电压。

3、跨步电压:

当接地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水平距离为0.8米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势。

人体两脚接触上述该两点时承受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

二、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表现:

电流通过心脏造成心脏功能紊乱,即室性纤颤,使人体因大脑缺氧而迅速死亡;

电流通过中枢神经系统的呼吸控制中心可使呼吸停止;

电流的热效应会造成电灼伤;

电流的化学效应会造成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

电磁场能量也会由于辅射作用造成人的不适。

2、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的因素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持续时间、电压、频率、通过人体途经以及人体的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

25~300Hz的交流电流特别是工频电流对人体伤害程度最严重。

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中,以左手—胸最危险,从脚到脚危险性较小。

3、对人体作用的电流可划分为:

感知电流;摆脱电流;致命电流。

感知电流:

是指引起人体感知的最小电流。

实验表明,成年男性的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为0.7mA。

感知电流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电流增大时,人体反应边的强烈,可能造成坠落等间接事故。

摆脱电流:

是指人体触电后能自主摆脱电源的最大电流。

实验表明,成年男性的平均摆脱电流约为16mA,成年女性的约为10mA。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最大允许电流为9mA,女性的最大允许电流为6mA。

在系统和设备装有防触电的速断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人体的允许电流可按30mA考虑。

我国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人体触电的极限安全电流为30mA。

致命电流:

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

实验表明,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50mA以上时,心脏会停止跳动,可能导致死亡。

三、触电方式

人体触电方式一般划分有:

直接接触触电,接触电压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等几种。

1、直接接触触电

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的其中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现象称之为单相触电,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人体超越了安全距离,导电体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问题:

为什么接地系统的单相电击比不接地系统的单相电击危害性大?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称为大电流接地系统,单相接地就是单相短路,短路电流较大,一般在几千安乃至几十千安,因此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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