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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计要点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基本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城乡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他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步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立涉及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立门诊和服务24小时急诊;

  三、设立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原则拟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设立,应按照批准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关于专业规范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关于设计原则、规范和规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布局规定。

  第2.1.2条基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以便,宜面临两条都市道路;

  二、便于运用都市基本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小朋友活动密集场合。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以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解决,应作出妥善安排,并应符合关于环保法令、法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恰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运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解决;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用符合小朋友生理和心理特点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先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规定,且不适当不大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要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平面布置和构造形式,应为此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立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重要入口处,必要有机动车停靠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不不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立明显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重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位置,应同步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规定。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不大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不大于0.28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平台深度,不适当不大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如下无电梯病房楼以及观测室与急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急诊部,均应设立坡道,其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10,并应有防滑办法。

  第3.1.7条通行推床室内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有高差者必要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运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重要用房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适当不大于表3.1.10规定。

  重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   称

比 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查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依照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普通防护规定

  一、普通医疗用房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干净度规定高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规定;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查室和中心实验室某些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灌液室和洗涤室操作台台面,病理科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有关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用防潮、防鼠等办法。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用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办法。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启动。

  二、病人使用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出入口或门厅,应解决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互有关系,使流程清晰,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可合科候诊。

  二、运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不大于2.70m。

  第3.2.3条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不大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不大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筹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立。

  三、筹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办法。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以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适当不大于1.50㎡。

  四、应设立仅供一病儿使用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普通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测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普通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普通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

设立规定见第3.1.1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构成

  一、必要配备用房:

急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测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立或运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查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4㎡。

  第3.3.4条急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不大于24㎡;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

  第3.3.5条观测室

  一、宜设急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观测床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不大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1m。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立卫生解决等设施。

  二、卫生解决涉及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互有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儿科,宜设立专用卫生解决设施,其设施同前款。

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看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规模

  一、普通为30~50床。

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种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病床数较少可合并为一种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立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配备

  一、必要配备: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依照需要配备: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病房

  一、病床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单排普通不超过3床,特殊状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普通不超过6床,特殊状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净距不应不大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他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接近护士室,不适当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不大于1.10m,门扇应设观测窗。

  第3.4.5条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立集中使用厕所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普通为6∶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立。

  三、设立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数量,依照使用规定拟定。

并宜有紧急呼喊设施。

  第3.4.8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病房楼不适当设立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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