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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行业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消防安全,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___消防条例》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三级防火单位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

第三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防火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

第四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实行防火责任制,其主管负责人(含业主、店主)为本店铺防火负责人。

店铺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并落实有主管负责人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经营、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上岗前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

第六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用电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每年要定期对电线、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二)经营用电器材和使用霓虹灯的店铺应将经营性用电线路和正常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分设总闸开关;停止营业后应切断经营性用电电源;

(三)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四)凡需用电维修、加工、调试商品的店铺。

应分设柜台;维修、加工、调试商品后,应及时披掉电源插销。

第七条经营打火机、电热器具及丁烷、油漆、棉花、农药等遇火易燃易爆的商品,应分柜出售,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店铺,不得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设在同一柜组。

第八条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的。

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炉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

炽热灰烬用水浇灭后,应倾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炉火烘烤衣物;

(二)安装烟囱、炉灶,应与货架、电线、屋檐、门窗、顶棚等可燃物保持五十厘米以上的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隔开;

(三)进行电、气焊作业时。

应确定专人监护。

清除周围可燃物,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范措施,备足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火种;

(四)使用火炉应有人守护,离人时要及时熄灭。

第九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每天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清扫,清除易燃杂物,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好交-班手续。

第十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应按中华人民______批准施行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消防器材要安装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移作他用。

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包括内装修)、扩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其设计施工应符合中华人民___计划委员会批准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消防安全,应做到有主管负责人、有防火、有值班人员、有消防器材、无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发给{消防合格证》。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合并、分立、转业、歇业、迁移或改变名称、更换主管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进行消防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店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店铺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店铺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

(四)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和指导街道、乡(镇)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做好消防工作;

(二)进行消防宣传,组织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制定防火公约;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四)管理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五)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警。

积极组织或参加扑救,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和火灾扑灭后,应当注意保护好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进行扑救。

第十六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妨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消防器材的;

(二)非正式的电工或未培训合格的易燃易爆工种人员独立上岗操作的;

(三)电气设备、炉灶、烟囱安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谎报、不报、隐瞒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五)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火灾危险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的;

(二)安全防火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三)违反本规定经营、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消除火险隐患的。

第十九条存在严重火险隐患,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限期内仍不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视情节暂扣《消防合格证》,必要时可责令七天以内的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因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处罚裁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起诉。

第二十三条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部上空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本规定,应秉公执法。

不谋私利,严格依法办事,不准滥用职权、___、徇私舞弊。

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xx-09-228:

45|#2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

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场所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

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组织机构和人员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每半年至少在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___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___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场所设置要求

7.1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安全疏散设施

7.4.1安全出口

7.4.1.1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疏散宽度

7.4.2.1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

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疏散距离

7.4.3.1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疏散楼梯间

7.4.4.1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

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其它要求

7.4.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5.1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3.1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7.5.4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建筑消防设施

7.6.1消火栓

7.6.1.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

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1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火灾应急照明

7.6.4.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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