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基础知识复习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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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2)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1.统计调查的分类
①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②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③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①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2.统计调查项目
①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⑤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①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④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①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②国家统计标准;
③部门统计标准;
④其他统计标准。
①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②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③统计标准的概念、内容及分类。
4.统计调查方法
①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
5.统计调查证件
①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②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1)统计资料的特征
(2)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2.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1)统计资料的审核
(2)统计资料的归档
3.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1)统计资料的提供
(2)统计资料的公布
4.统计资料的保密:
(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2)商业秘密的保密(3)个人信息的保密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1.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①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②统计资料的管理;
③统计信息共享。
①统计资料的法律特征。
2.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①统计资料审核的法律要求;
②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⑤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⑥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①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①统计资料的提供的定义;
②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③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④统计资料的公布的定义;
⑤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⑥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⑦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①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4.统计资料的保密
①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③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④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种类。
第四部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2)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2.统计人员:
(1)统计人员的概念
(2)统计人员的职权(3)统计人员的职责
(4)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3.统计从业资格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2)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4)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②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①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含义。
2.统计人员
①统计人员的概念;
②统计人员的职权;
③统计人员的职责。
①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③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⑤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②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③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④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的区别;
⑤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部分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
(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2.统计法律责任:
(1)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
①违法的概念。
①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综合应用:
①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2.统计法律责任
①法律责任的概念。
①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②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③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④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⑤刑事法律责任。
①统计法律责任的分类;
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④关于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批评教育的规定。
第六部分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1.统计监督检查:
(1)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2)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立案
(2)调查(3)处理(4)结案
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复议
(2)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监督检查
①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①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
②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简单应用:
①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①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
②案件的告知义务。
①立案的基本条件;
②案件调查的主要内容。
①案件的听证程序;
②案件的处理要求;
③案件的结案要求。
①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①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管辖及程序。
①如何进行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
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与一般的统计活动相比,政府统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的二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地方性统计法规:
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规章:
(1)政府规章:
由地方人民政府
(2)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制定。
6、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8、统计的管理体制在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9、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10、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在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1、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分为:
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不同分为:
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分为:
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
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2、政府统计调查包括: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3、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4、民间统计调查特点:
自愿性、营利性。
5、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从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7、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8、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
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
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9、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10、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11、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12、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13、统计标准分为:
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4、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5、普查:
人口普查10年一次尾数逢0
农业普查:
10年一次尾数逢6
经济普查:
5年一次尾数逢3、8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16、重点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17、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证应当贴有持证人照片,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18、统计调查证持证人员的职责:
(1)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3)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4)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分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暑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4、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5、统计资料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6、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为:
(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2)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7、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如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表。
8、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9、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有:
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10、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主要有: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1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
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
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
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12、保密管理基本制度(共6条,重要的为此2条):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13、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14、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
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1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6、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3、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5、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6、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7、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8、统计人员的职责包括: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9、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理的核心内容。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公正透明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遍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
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10、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11、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3、统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4、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1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6、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7、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8、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B、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