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质权人为银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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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 

数量 

(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

4.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

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

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第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 

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押股权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股权.

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股权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2.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3.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股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4.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质押股权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股权,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 

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

5.乙方对质押股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如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乙方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甲方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十一条 质押股权凭证的返还

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股权.

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押股权.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押股权,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

(1)本质押股权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本质押股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7)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隐瞒质押股权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将质押股权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3.发生质押股权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 

(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愿意被聘用到甲方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保密协议。

本协议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

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是指自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下商业秘密:

甲方所有、使用、支配、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对甲方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或资料以及按照法津和/或合同,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三条在甲方任期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何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领域公认的准则,不做、不参与下列行为:

1、设置任何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障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造成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获取或者设法获取乙方工作之必需的甲方商业秘密等:

2、利用甲方的客户或公关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第五条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因其过失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范围的进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乙方同意,因完成甲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利用甲方仪器、设备、资料等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等智力成果,乙方享有署名权和/或者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甲方享有该智力成果的其他全部相关权利。

智力成果为专利的,乙方应协助甲方申请专利权。

乙方进一步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有关资料、信息等用作商业目的或者为他人用于商业目的提供方便。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办公电脑使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个人电脑(自带笔记本电脑、PC机及掌上电脑等)不得自行拆开机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及刻求设备等)或通过网络将公司办公电脑中的文件导出。

第八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九条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经甲方查实的,甲方可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可以根据法律对乙方采取惩戒措施。

第一十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均可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被侵权人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一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书面变更或者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

但此修订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一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十四条本协议条款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内仍存在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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