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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一通三防文档格式.docx

29.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大于最低排尘风速,低于粉尘二次飞扬的风速。

30.在喷雾降尘措施中,水滴越小,降尘效果越好。

31.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32.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33.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34.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35.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尘的爆炸性。

36.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37.瓦斯的存在将使煤尘的爆炸下限降低。

38.空气中氧的含量对高时,点燃浮尘的温度可以降低。

39.引爆热源的温度越高,煤尘初始爆炸的强度也越大。

40.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41.煤尘爆炸时,其挥发分含量将减少。

42.浮尘的点火温度与煤尘中挥发分含量没有关系。

43.煤尘中加入惰性粉尘,会使点火能量增加。

44.煤尘含水量增加,点火能量增大。

45.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最小。

46.矿井瓦斯中只有甲烷一种气体。

47.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瓦斯涌出量较大。

48.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49.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50.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5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52.充填法管理顶板时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小。

53.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54.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55.低瓦斯矿井中,如果个别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该区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56.低瓦斯矿升中,如果个别区域有瓦斯喷出现象,则政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57.一般来说,煤在半煤岩巷掘进可以采用抽出式通风。

58.一般来说,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可以采用抽出式通风。

59.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6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可以选在瓦斯涌出量较小的一个月份进行。

61.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人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62.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63.惰性气体的加入可以升高瓦斯爆炸的下限,降低其上限。

64.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在回风隅角处。

65.除总进风、总回风外,采区之间应尽量避免角联分支的出现。

66.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67.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68.采煤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69.地面大气压的变化不会影响井下瓦斯的涌出。

70.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71.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

72.回风道内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7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74.瓦斯检查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75.井工煤矿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6.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无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半年至少一次。

78.分区通风要实行分区管理,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力求简单。

对井下各工作区域实行分区通风。

79.对于自燃倾向性比较严重的煤层不宜采用移动泵站排放瓦斯。

80.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81.煤层顶底板与煤层的接触面光滑程度和煤与瓦斯突出没有关系。

82.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83.地质构造应力集中是突出的必要条件。

84.随开采深度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增加。

85.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86.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87.每个入井职工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88.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89.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90.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1.严禁携带烟火、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92.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严禁作业。

93.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94.一般情况下,保护层的采空区内可以随意留煤柱。

95.煤层瓦斯含量包含两部分,即游离的瓦斯量和煤体吸附的瓦斯量。

9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97.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98.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99.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100.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101.局部通风机短暂的停风,不需检查瓦斯即可开启风机。

102.瓦斯涌出量的变化与工作面采煤工艺无关。

103.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出鉴定工作。

104.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走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105.瓦斯是无色所体,但人可以通过嗅觉器官感知瓦斯的存在。

106.空气中的瓦斯只能依靠检测仪器来测定。

107.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108.在一定温度下,瓦斯压力升高,煤吸附瓦斯量将大幅度增加。

109.煤层的围岩致密、完全不透气时,瓦斯容易保存。

110.压入式通风矿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111.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112.邻近煤层瓦斯涌出开始于工作面开采一定距离,老顶初次来压之前。

113.落煤放散的瓦斯量虽然较少,但在一些特殊地点也会形成瓦斯积聚。

114.矿井瓦斯涌出量通常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两个参数来表示。

115.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

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116.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0m/s。

117.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18.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119.不必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12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121.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122.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不必再制定安全措施。

123.生产水平和采区可以串联通风。

124.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不必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125.采区进、回风巷可以不贯穿整个采区,可以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12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127.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M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128.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129.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130.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31.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13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可以不安装防爆门。

133.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134.每2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35.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36.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37.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138.掘进巷道可以不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13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140.煤巷、半烘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1.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142.只要能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必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143.低瓦斯矿井中,掘进巷道可以不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4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14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146.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47.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4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149.离心式通风机在启动时应将风硐中的闸门全闭,待其达到正常工作转速后,布将闸门逐渐打开。

150.当离心式通风机供风量超过矿井所需风量过大时,利用风硐中的闸门加阻来减少工作风量,可节省电能。

151.通风机的运转效率不应低于60%。

152.通风机的实际工作风压不得超过最高风压的90%。

153.自然风压总是帮助主要通风机工作。

154.掘进通风方法分为利用矿井总风压通风和使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两大类。

155.串联风路的总风量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量。

156.串联风路的总阻力等于各条分支的通风阻力之和。

157.串联风路的总风阻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阻之和。

158.并联风路的总风量等于各条分支的风量之和。

159.并联风路的总通风阻力等于各条分支的通风阻力。

160.未经过作业地点,而通过通风构筑物的裂隙、煤柱裂隙、采空区或地表塌陷区等直接渗透到回风道或地面的风流统称漏风。

161.外部漏风是指地表与井巷之间的漏风。

162.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通过井下各独立通风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的总和。

163.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164.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165.实施改落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核定。

166.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的百分比。

167.矿井总风量不足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8.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9.没有按正现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0.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1.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2.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4.煤矿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75.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76.用温度计直接测得的空气温度称为干球温度。

17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178.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179.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180.矿井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不得共用一个水池。

18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82.在井下和井口房,可以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8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18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85.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电工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186.井下作业可以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87.在含有1kg干空气的湿空气中水蒸气的质量称为湿空气的含湿量。

18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1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9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必须由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屡、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

并记录在防火记录簿内。

191.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

19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9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194.矿凋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19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96.井下发生火灾时,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97.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98.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199.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00.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01.导致矿井发生火灾的3个因素为:

热源、可然物和空气。

202.矿内火灾防治包括防火和灭火两部分。

203.煤炭只有处于破碎状态、、通风供氧、易于蓄热的环境中才能产生自燃现象。

204.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

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205.井下可以使用灯泡取暧和使用电炉。

206.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探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207.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内的采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20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认定火区火已熄灭,必须满足4项指标,且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半个月以上。

20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210.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存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11.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12.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213.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214.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15.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216.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2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区范围内。

217.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218.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行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继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1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220.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且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

22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

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222.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223.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应小于97%。

224.采用氮气防灭火时,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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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选题

1.下列物质对尘肺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

A.游离二氧化硅  B.长石  C.硅酸盐  D.泥岩

2.呼吸性粉尘的粒径一般为()μm及其以下。

A.2  B.3  C.4  D.5

3.非呼吸性粉尘的粒径一般在()μm以上。

4.煤尘中所含游离二氧化硅量()。

A.小于10%  B.大于10%  C.等于15%  D.大于15%

5.煤尘(矽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一般大于()%。

A.10  B.15  C.20  D.2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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