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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西窑水厂是青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的供水项目,水厂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于西窑地区机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本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正常。

第二条:

水厂供水范围以西窑地区为主,优先满足机关单位、中小学、医疗卫生、人民群众等生活用水,用水户如发现水质不良,计量不准等现象,可向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反映,并督促解决。

第三条:

用水户应珍惜水资源,加强对水源林区的统一管理,做好封山育林工作,严禁乱砍滥伐,造福人民,安全饮水。

第四条:

自来水分类

1、生活用水———指日常用水,包括牲畜用水、洗涤等;

2、营业用水———指从事营利活动的用水,包括餐饮、旅馆、酿酒、

洗车等;

3、建筑用水———指工程建房或建筑方面用水。

第二章抄表

第五条:

自来水以立方米(吨)为单位计算,进行对用户收费,用水户每户必须安装水表。

第六条:

用水量一律按实际抄表计收,如水表损坏或看不清楚(不能及时处理的)一律按人均每月1立方米计收,并在一个月内及时与水厂管理员联系自费更换水表。

第七条:

用水户水费应在抄表后10天内到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交清费用,15天后交的加收30%的滞纳金,如果在抄表后25天内不交费的一律停止供水。

第三章收费

第八条:

水费的收取

1、生活用水:

每立方米1.00元;

2、营业用水:

每立方米1.20元;

3、建筑用水:

每立方米1.50元;

4、对经济条件差、生活现状较为贫困的用水户通过写出书面申请,西窑村委会加注意见后,经乡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站实地调查核实后,上报乡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减方量,但水费以当次减半的价格收取。

5、营业用水户除去每人每月1立方米外,其余的一律以营业用水计费标准计收。

第九条:

架设费和维修费的收取:

1、新架设的管道,不含材料费,水厂管理员收取架设费每米6元;

2、改架的老管道,不含材料费,水厂管理员收取架设费每米7元;

3、新安装的水表组(水表、龙头、闸阀),水厂管理员收取工时费20元;

4、维修更换水龙头,管理员收取工时费:

每个收费5元;

5、维修更换闸阀,管理员收取工时费:

6、维修更换水表,管理员收取工时费:

每个收费10元;

7、架设或维修管道时,由于管理员操作不当,造成材料损坏,一律由管理员按原价赔偿;

8、除收取架设费和维修费用外,管理员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请用水户给予监督,可以向乡领导反映;

(举报电话:

6361008)。

第十条:

1、用户需架水时,先向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提交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支付,所需器材必须和管理员协商;

2、由于开口费不收取,用水户所架设的支管道属全民(集体)所有,由西窑水厂统一管理,并负责维修;

进户的管道产权属用水户管理使用。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1、管理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作风优良,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

2、管理人员每月出勤不得低于15天,其余时间管理人员必须抓好对整个西窑水厂的管理和维护;

3、每逢西窑街天,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4、管理员不得擅作主张或乱作为,必须服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的工作安排,自觉抓好供水正常。

第十二条:

西窑水厂管理员实行群众监督制,如管理不当造成失误和损失,管理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如在架设、维修

、抄表或施工作业时,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管理员自负。

第十四条:

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负责全乡农田水利建设,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西窑水厂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水厂管理员所用器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管理员对西窑水厂的运作负管理责任,因此:

1、当出现管道损坏情况时,由管理员负责修理;

2、如果是人为的破坏管道,管理员负责追究破坏者,情况调查属实后,报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处理;

3、对于山体滑坡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管道损坏,管理员及时向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汇报,所需维修经费从水费中支出(审批范围:

维修费在500元以内由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决定,500-2000元报分管领导批复,2000元以上报请乡长审批);

4、取水坝、过滤池和蓄水池的维修和清理由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按时从经费中支付处理;

5、无故出现水厂停止供水现象,管理员应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乡党委、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水厂管理员职责(聘任)

1、负责西窑水厂运行全过程,管理好供水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2、负责维修、架设和组织水费征收中的抄表工作,若有新增用水户需架设管道,由乡水土

保持监督管理站安排管理员架设,费用由架设户承担。

3、每逢星期一向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汇报西窑水厂的运作情况,若有特殊情况,可电话沟通。

4、禁止在管道上堆放垃圾、杂物及建筑房屋。

若遇重大项目施工,需拆除管道的,一切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

第18条:

管理员的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聘用制,期满后,再进行续聘工作。

若管理员不能胜任或履行本职工作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将其一次性给予解聘,故不作任何解释。

1.实行临时工用工制度,并必须向乡人民政府订立合同,期限为一年期。

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进行续聘,不能履行本职岗位工作和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解聘。

2.水厂管理员的待遇有乡政府下发文件规定领取。

3.水厂管理员工作环境特殊,必须交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从水费中支出。

4.水厂管理员需加入工会、社保、费用自行解决。

第五章违章用水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

1、未经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批准,擅自接水户罚800元。

严重的停止供水

2、用户提高水价,私自转卖自来水者,罚200元;

3、用水户的锅炉管道直接与自来水管道连用者,罚200元;

4、用户擅自拆除水表,使用自来水的,罚款2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的不予供水服务。

5、损坏或故意破坏主管道者,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加收水费:

1、有意偷水使用者给予加收10倍水费;

2、停水户不通过水厂管理员私自复水使用者,加收10倍水费;

3、不按期交纳水费,被停止供水,未经申请同意再次复水使用者,除收取水费外,另加收10倍水费,并写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停供水:

1、用户无故拒缴水费,应暂停供水;

2、用户不交纳维修费,应暂停供水;

3、用户擅自拆表用水者,应暂停供水;

4、用户因发现设备损坏和漏水现象经管理员劝告拒绝处理者,暂停供水;

5、在水表安装的地方堆放物件及建筑房子者,暂停供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用户和管理人员认真遵照以上条款执行。

青华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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