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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现付是一种社会保障短期横向财务平衡模式,它是社保机构在预测给付水平的基础上,按需计算缴费水平,进行基金筹集,然后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员,通常是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不留积累。

其缴费方式可以采用费或税的形式。

12.基金积累制

又称完全积累制,是一种社会保障长期纵向财务平衡模式,是政府或企业考虑到个人福利支出需要,采取强制或自愿的方式,要求个人自我缴费积累,以满足其自身养老等社会保障支出。

13.医疗保险合同

医疗保险,是为分担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14.工伤

工伤,指因工负伤,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中、或在一定的工作场所范围内或与劳动密切相关的特殊事件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

15.失业

失业,是指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

16.社会法

广义的社会法是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

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法。

(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国民住宅法等)。

狭义的社会法仅指社会保障法。

17.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者物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简答题

1.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第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第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第五,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2.社会法产生的条件?

①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连带思想

②统治的需要(企业主不愿意乃一厢情愿)

③弱者阶层的利益需要

④法的生成发展需要(由简到繁)

⑤法律正义的具体化(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

⑥国家职能演进(统治、经济、社会公共职能)

⑦人权发展的结果

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①社会化生产终结了自然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确立了资本与劳动力的严重冲突,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根源。

②劳动者在社会化生产中风险增多,生存危机严重,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慈善救济已不能满足庞大群体的基本需求。

③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为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奠定了物质基础。

(2)社会政治条件:

经济利益的分配和社会权利的分配,都取决于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力量的对比。

工人阶级的觉醒和坚持斗争将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3)思想理论条件:

①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②19世纪末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福利国家理论。

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区别?

联系:

经济学思想上,经历了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与政府有限干预相结合的过程;

法学理论也经历了契约论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转变。

区别:

(一)国家干预的差异:

⒈干预范围:

社会法对劳资关系、社会分配领域干预;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适当干预,凡是受到市场调节存在市场缺陷,都有必要进行干预。

⒉干预宗旨:

社会法的干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尊严生存、体面劳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而经济法干预在于保障有序竞争,确保供求总量和经济结构的均衡,稳定和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安全。

⒊干预手段:

社会法干预私人经济,采用管制与自治结合的方法,通过制定社会基准法、推行团体契约和行政检查等方法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经济法主要采用管制的方法,以公法形式应用货币、税率、价格等手段实现调控。

(二)法的功能差异:

社会法功能以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又增进社会福利。

(三)从公平观来看。

社会法的公平观虽是实质公平,但却是消极的,在抑强扶弱;

而经济法的公平观则是积极的,在于推强扶弱(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四)从法的主体来看。

社会法的主体主要针对社会弱者(劳动者、贫困者)和社会团体,而经济法的主体较为广泛涉及国家政府、各类组织、个人等。

(五)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既要符合原则的界定标准,还要覆盖两法的基本原则。

(六)从调整方法来看。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要以公法的调整方法为主;

社会法则融合了公、私法两种调整方法,但更为突出:

社会调整。

5.社会权的内容及性质?

性质:

既不是公权,也不是私权

6.为什么赋予社会权的优先性?

社会权与公权,私权发生冲突时,在面对三者权利指向的对象——物质财产冲突时,基于人权所保护的人的生存需要,公权与私权应让位于社会权。

7.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⒈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

⒉特征:

⑴社会性,表现为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

⑵过程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从事正常的岗位劳动,发生劳动行为,具有劳动过程。

⑶多层次性,劳动关系包括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三方协商关系(社会合作协商)等重要社会关系。

⑷人本性。

8.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

⑴在主体方面,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⑵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济从属和身份从属。

⑶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上,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既可,强调劳动的过程,且关系形成后也较为稳定。

⑷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

⑸在劳动报酬的支付上,以工资方式支付,遵守按劳分配的原则。

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事实用工行为。

9.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而劳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⑵承揽人从事工作以产生工作成果为目的,如果不产生合同约定的工作结果时,不能认为承揽人履行了义务,从而不得请求报酬;

而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从事工作为目的,至于工作的结果并非劳动合同的内容,客体是劳动给付过程。

⑶承揽关系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任务;

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结合。

⑷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遭到损害或致人损害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之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应独立承担风险;

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负担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10.社会法的调整机制?

社会法融合了公、私两种调整方法,更突出社会调整。

公法——管制;

私法——自治;

社会法——制衡,社会法调整三个层次:

宏观、中观、微观。

11.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⑶劳动合同期限;

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⑹劳动报酬;

⑺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

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非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类型,并且仅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规定。

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该项是新增内容。

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确认后,主要产生以下两个法律后果:

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内容?

⑴径直解除(过失性辞退),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⑵预告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指用人单位须提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一定费用,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基于上述预告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解除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⑶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基于经济原因集体解雇工人的行为。

1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内容?

⑴径直辞职,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前通告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⑵预告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6.社会保障模式及区别?

三种社会保障模式,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自我积累型。

区别点集中在国家对社保的责任、资金来源、保障水平等方面。

⒈自保公助型:

在立法基础上,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资金筹集方面多体现自我保障,辅助以国家补偿机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特点:

①政府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作为社会保障实施的依据;

②社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和雇主为缴费义务人,政府必要资助,公民只有在履行了缴费义务后才可享有相应权利;

③社会保险覆盖面广。

⒉国家福利型:

指在立法基础上,由国家充当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角色,由财政负担主要资金来源,保障范围广泛,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水平较高,充分体现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

①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解决所需资金;

②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③个人不需缴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

④保障项目齐全,“从摇篮到坟墓”,且标准较高,保障水平在世界上最高。

⒊自我积累型:

体现效率和激励原则,由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的一方或双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通过强制储蓄,形成基金积累应对养老、医疗等支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为社保制度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①形成完全积累,有利防范老龄问题;

②强调个人积累,实质为强制储蓄,社会共济性不强;

③基金管理先进;

④收入再分配所起作用不大,不具备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17.社会保险的特征及内容?

①普遍性。

②强制性。

③互济性。

④补偿性。

⑤自我保障性。

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除此外,还包括:

①死亡保险;

②残障保险。

18.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及区别?

(一)现收现付制

①具有短期的平衡性,可以随时根据经济、人口状况和保障需求进行调整。

②具有代际再分配功能,即由年轻一代人去供养年老的上一代人。

因此一个国家人口结构中,年轻人比例高,那么在职劳动者负担就轻,反之相反。

其与人口结构联系密切。

③与其他模式相比,现收现付制强调公平,互济性强,因而有存在的必要。

④现收现付没有太多的积累,管理成本低,不需要为避免通货膨胀、利率变化等风险而花费巨额的管理成本。

(二)基金积累制

①它是社会保障长期的平衡机制,基金时间跨越从职工工作开始直到退休。

②是一种纵向收入分配,所谓纵向是指职工个人一生内的代内收入再分配,改变了现收现付制的代际模式。

职工退休后的养老水平取决于基金积累的数额。

③基金积累制强调效率原则,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刺激了个人积累的积极性。

④基金积累制管理成本高。

伴随基金的积累,衍生了基金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营、基金监管等众多方面及基金风险预防等。

(三)部分积累制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节缴费比例和基金的规模。

可以避免完全积累制的基金风险和缓解现收现付制的弊端(代际负担不合理、缺乏基金储备、无法应对老龄危机)。

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19.养老保险待遇内容?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①退休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②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③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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