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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9、写伤残鉴定申请书及车辆减值鉴定申请书

为了明确当事人的伤残等及护理依赖、车辆减值程度,应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的申请。

10、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按道交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扣车仅是为了对车辆检测,或因车辆没有保险、手续不齐而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是在一个比较短的期限内就会发车,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是事故的责任方,其车辆被法院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解除法院对车辆的保全。

11、准备好代理意见

开庭前拟好代理意见,使得在庭审过程思路清晰。

12、准备好质证意见

根据对方已提供了证据准备质证意见,需要调查取证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3、涉及刑事案件,按刑事代理程序办理。

在道路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认为充分的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而权利的行使是要有时间限制的如事故发生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财产损失为二年,对于这类规定,我想在坐的朋友们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都是有所了解。

而针对事故处理过程中,在公安管理部门阶段我们如何避免因超时间上期限的规定而导致权利不能行使,我想大家可能还太清楚,我们将在下面的探讨中作相应的重点说明。

那么作为代理交通事故的律师来说,还要掌握一些相关的知识及相关程序规定,我们把这方面的基本知识也做了一个总结,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顺序,将再下面一一介绍。

在介绍的同时,我们也将对事故诉讼中所需的证据,与大家探讨。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概念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的概念: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

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二)道路外交通事故的概念:

既然法律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那么对应其概念,就有了一个道路外交通事故的概念,什么是道路外交通事故呢?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是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非上述情况的交通事故,需及时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等情况下仅有财产损失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3、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一般程序

1、现场调查:

对于非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迹或者证据。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

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检验、鉴定报告应具备的事项:

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委托人;

委托事项;

提交的相关材料;

检验、鉴定的时间;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分为:

全责和无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2)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会制作出来,而需要检验鉴定的通常也不会超过二十八日,特殊情况需上级机关批准最长是六十八日内。

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对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

1、复核:

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复核的方式: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终止的事项: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果告之形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复核次数: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2、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4)当事人及代理人阅卷复印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

(一)索赔的对象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

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

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

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

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出借人无责。

一种出借人有责。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3、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14、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二)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三)赔偿项目的证据: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③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④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⑤住院费。

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⑥其他医疗费用。

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提供的证据:

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注: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物理疗法②作业疗法③语言治疗④心理治疗⑤康复护理⑥康复工程⑦职业疗法⑧传统康复疗法。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其证据为:

(1)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证明:

要由受害人单位开具误工证明,该证明要明确受害人为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休假的天数,及在上述休假期间内收入的损失。

如果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法院通常还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可以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所,持本人身份证调取。

但目前许多民营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导致受害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还注意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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