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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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建档管理

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获证企业数据库和企业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年度审查

第九条企业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上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1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下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7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条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局(或不设区的市级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上报市、州局两份;

(三)市、州局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

(四)省局根据市、州局的意见,对企业年审材料做出年审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十二条获证企业应向登记注册所在县(市、区)局(没设区局的市级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含明细)复印件3份;

(三)《自查报告》一式3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五)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3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年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实地核查: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2)。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

实地核查时间为1天。

实地核查依据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办法)及企业《自查报告》。

实地核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

实地核查中发现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填写的《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附件3),问题的处理结果记录等材料应当归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

(五)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九)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各县(市、区)局应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3号)的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五)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级局对下级局年审工作应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对获证企业作出年审结论后,生产许可证副本应及时发还给企业;

对年审不合格的,各县(市、区)局应立即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附件5),企业应按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局提交整改报告。

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将企业整改验收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省局根据整改情况,作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复查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一条对建议撤回、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年审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州局应及时向省局上报企业名单及理由,省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州局负责,县级局具体实施。

日常监管包括巡查、回访以及对发证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巡查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第二十五条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回访应主要针对巡查、年审、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

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定期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的强制检验(包括省市级定期监督检查、省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

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附件3)。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建立证后监管信息定期报送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各市、州局应每年度向省局上报证后监管有关信息。

信息主要是证后监管工作总结,以及上报《生产许可年审汇总表》和《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4、附件7)。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着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省局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告获证企业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年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3.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4.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5.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6.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7.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汇总表

8.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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