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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Word下载.docx

(一)人事处

1.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各类用工;

2.负责根据所属各单位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情况,确定所属各单位的行业性质;

3.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收入和年度劳动情况报表;

4.负责《条例》规定范围内企业应承担薪酬等费用的支付。

(二)安全环保处

1.负责指导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负责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举证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3.负责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的申报;

4.负责工伤认定档案的建立、归档和日常管理;

5.负责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

6.负责配合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公司工伤案件的调查核实。

(三)财务处

负责按照财务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单独核算,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全额上缴和相关待遇的拨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福利费用管理中心

负责公司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外有关工伤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工会

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人事部门

1.负责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初审、申报和缴费工作;

2.负责工伤待遇的申报;

负责工伤医疗、转院、异地就医和工伤康复的申报;

3.负责配合公司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的实施。

(二)安全部门

1.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工伤举证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2.负责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本单位人事部门和工伤职工本人。

第三节缴费管理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属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用于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各单位行业性质来确定。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费率之积,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中心每月10日前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核定结算所属各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打印“兰州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当期工伤保险费缴至财务处社保资金专户;

财务处每月20日前统一缴至属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节工伤申报

第十四条工伤申报范围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申报

(一)因工导致伤亡的案件,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安全环保处须在24小时内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本人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在3日内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见附件:

03.17.01),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中心在市工伤保险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本人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环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安全环保处接到相关申报材料后10日内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报;

(四)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收集填报相关书面材料。

具体如下:

1.“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03.17.02);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关系、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例并加盖医疗印章和骑缝章)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

5.伤亡事故报告及其它事故证明材料;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它相关证明;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及时报案,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9.工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10.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所属单位联系医院进行救治;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14.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职工或其近亲属与公司认为是否是工伤存在异议的,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内部确认和举证,并在兰州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见附件03.17.03),报社会保险中心在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所需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职工符合《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第五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医疗终结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一)劳动能力鉴定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需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可由其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向安全环保处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本人申请;

2.《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

03.17.04);

3.《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件:

03.17.05);

4.《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证复印件各一份;

5.原始住院治疗病历(加盖治疗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包括特检资料复印件;

6.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三)安全环保处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其统一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根据甘肃省有关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第六节工伤待遇申报

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03.17.06)进行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工伤认定结论暂未出具前,因住院急救垫付押金存在困难的,可按以下办理程序借款:

1.在石化总医院进行救治的,由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石化总医院先行救治,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借款手续;

借款流程:

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伤住院急救借款申请表”(见附件03.17.07),经安全环保处审核、福利费用管理中心审批后将所借款项直接汇入石化总医院,借款单位应及时索要资金到账收据。

2.在兰州市其他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的,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经公司总会计师签批同意后,直接到福利费用管理中心办理紧急借款;

3.借款单位借款手续办结后,将借款手续复印件报送社会保险中心备案,待安全环保处工伤认定办理完成后,由社会保险中心通知借款单位与救治医院进行结算。

(四)救治结束后,如住院总费用与医保局结算存在差额的,由借款单位在1月内向社会保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委托石化总医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并组织安全环保处、人事处、财务处、石化总医院、福利费用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研究,并依据研究结果出具纪要同意支付的,差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所属单位凭相关纪要到福利费用管理中心办理报销;

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由所属单位凭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到福利费用管理中心办理报销;

(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治疗时,本人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其救治医院提供已完成备案的“工伤事故备案表”(复印件),待工伤认定结论完成登记后,住院治疗的费用可前往救治医院直接进行结算;

门诊治疗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社会保险中心统一在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报销;

2.因伤情需转往外地治疗时,一般由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

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见附件:

03.17.08),经两家三甲及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经报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诊治疗;

3.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见附件:

03.17.09),经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经报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实批准后,方可在工伤保险康复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工作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

(2)《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就医审批表》复印件;

(4)一寸照片1张。

经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后,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见附件:

03.17.10),并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后,在本人选定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安装定点机构进行配置;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见附件03.17.11),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注旧伤复发诊断意见,由西固区医疗保险局审批,并在社会保险中心备案后,可前往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费用在医院直接进行结算;

6.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工伤职工,需按政策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工伤医疗仅限异地安置所选定的医院,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中心统一在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报销。

(七)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本条第五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八)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伤医疗期间考勤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按照兰州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时限办理申报、审批和结算。

按申报待遇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康复)待遇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件03.17.12);

2.住院医疗费医保专用发票、出院证、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治疗发票及相应的病历记录、处方、检查报告单;

4.批准到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1.《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三)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死亡通知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3.因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7.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8.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9.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由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工伤待遇有关规定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照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文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有关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及时申报工伤认定;

(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工伤职工所属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所属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四)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

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

(五)伤残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根据规定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的。

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后,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他人员,仍按照公司原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业务承包协议或合同、工程施工类合同、检维修合同前,人事、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管理部门应将合同相对人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准入条件之一进行审查。

并将合同相对人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相关参保义务列入相应合同或协议条款中。

第三十二条当属地政策调整时,涉及调整的内容以属地政策为准,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制度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附件1:

03.17.01

工伤事故备案表

年月日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章)个人编号: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死亡人数

一式两联

①经办机构留存②用人单位留存

受伤人数

急救医院

急救科室

转诊医院

治疗科室

事故经过:

伤亡职工基本情况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伤亡情况

受伤部位

用人单位制表人:

经办机构审核人:

安全环保处审核: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经办机构复核人:

经办机构(章)

附件2:

03.17.02

编号:

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姓名:

受伤害职工单位名称: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职工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个人

电脑号

家庭

地址

电话

所在县(区)、乡镇(街道)

邮编

工作

单位

邮编

法人代码

社保

登记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用工形式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职业病

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

□视同工伤

工伤医疗机构

1、2、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月 日

备注:

年月 日

附件3:

03.17.03

工伤职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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