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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xx、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xx单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

以人为本

(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

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承担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2、非行为事实

(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人的出生(xx单6)、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2)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1)分类

A、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a、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XX、单选2)b、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c、形成权:

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d、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xx单14)对抗辩权的抗辩,为再抗辩或准抗辩。

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

(XX、单12)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xx、单选16)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保护

A、国家保护

B、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xx、单选3)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民事义务

3、民事责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开始通说:

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一一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

(2)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

(我国)(xx单20)

3、终止

(1)生理死亡

A、我国通常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

B、已有较多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脑死亡)为标准;

C、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的时间为准;有争议,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者的利益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

1、与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区别

(1)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2)与责任能力

2、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Tips:

1、判断是否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1)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2)本人智力或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3)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性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状况,为保护交易安全,其行为也应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意愿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三)监护

1、设立

(1)未成年人

A、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B、除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

C、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a.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b、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

D、协议确定E、指定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b、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诉讼;c、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d、按法定顺序指定;F、有关组织担任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或民政部门;b、没有顺序要求,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G、监护人的变更a、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b、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损害或侵害其财产利益,经其近亲属申请;c、法律允许下,监护人间签订变更此而已;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精神病人

A、法定监护人(xx单13;xx单14)a.配偶b、父母

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

B、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C、指定监护人应遵从监护人顺序原则。

2、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非我国规定)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3)破产人;

(4)外国人(5)法人;

3、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自然人住所

1、我国

(1)我国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5)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种类

(1)意定住所;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2)法定住所;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b、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首先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然后再作出宣告失踪判决;

(2)效力

A.对其财产的管理;

B、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稅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

(1)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Q、自然人下落不明一般应满4年,从其失踪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b、发生意外事故,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次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按顺序申请;b、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一-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c、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效力基本上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3)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一)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自主、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二)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分类

1、外国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以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设立人的地位不同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脱离;设立行为不同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有无意思表示机关不同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又称自律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又称他律法人;目的不同可为营利,可为公益;只能为公益

(2)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指既非盈利也非公益,如同乡会、校友会。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目的不同盈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以公益为目的;设立准则不同依特别法设立一般依民法设立设立程序不同无特殊规定无需主管机关认可必须得到认可才能设立法律形式不同社团法人的形式既可采取社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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