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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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教案
环境管理
主讲:
王艳丽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章节目录:
第一章环境管理概述第一节环境管理概述
授课时数:
2课时
目的要求:
1、掌握环境的概念;
2、了解主要的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3、掌握环境管理的概念;
4、了解环境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5、了解环境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教材分析(难点、重点):
重点:
环境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环境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教具、挂图与参考书:
教具:
PPT幻灯片
参考资料:
网上搜索实验室图片
布置作业:
P27:
1、2、3
课后记要:
第一章环境管理概述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
通常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作用于人的外界影响与力量及其范围或境界,即人类生存的环境。
(二)环境问题:
1、分类:
原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
2、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有:
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资源、能源短缺、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
二、环境管理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上讲,环境管理指在环境容量的允许下,以环境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教育和行政的手段,对人类的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狭义上讲,环境管理指为了实现预期的环境目标,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施加给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性影响进行调节和控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对环境管理概念的理解:
1、环境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
2、环境管理主要解决次生环境问题;
3、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手段包括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
三、 环境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协调,尽可能恢复被人为损害了的环境,并逐步减少和消除人类新的发展活动对环境结构、状态和功能的伤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任务:
1、转变环境观念;
2、调整环境行为;
3、控制“环境——社会系统”中的物质流;
4、创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存方式,建设人类环境文明。
四、环境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环境管理的对象是人类作用于环境的行为,这些行为根据其主体可以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公众行为。
1、政府行为:
(1)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行为,主要是政府内部权力职能分工协作的问题;
(2)政府整体作为一个主体,相对于其他行为主体的国内行为,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意志的代表,与其他政府之间的行为,诸如国际政治、积极、军事和科技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行为。
2、企业行为:
(1)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行清洁生产,使用清洁的原材料和能源,尽可能使用清洁的原材料和能源,尽可能使用由废弃物转化的资源,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等。
(2)从政府对企业行为调控的角度看,主要应形成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宏观上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引导和监督;严格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恰当的环境标准,实行各种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积极性的政策,创造有利于企业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加强对有优异环境表现的企业的嘉奖。
(3)从公众对企业行为调控的角度,主要应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积极购买和消费绿色的产品和服务,公众作为个体或通过社会团体对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公众个体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或企业的职工,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企业环境保护。
3、公众行为:
(1)公众调控自身行为的角度看,公众应提高环境意识,购买和消费绿色产品和服务;养成环境保护的习惯,比如垃圾分类、废物利用等;积极参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活动,如成为环保志愿者、参加环保社团等;
(2)从政府对公众行为调整的角度看,应当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教育和培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公众的生活和消费行为,以利于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非政府公众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
(3)从企业对公众行为调控的角度看,应当提供绿色的时尚环保产品引导公众的消费潮流,尽可能满足公众对绿色消费的需求;对企业员工不利于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通过支持公众环保组织影响和引导公众行为。
(二)基本内容:
1、按管理范围分类:
资源环境管理、专业环境管理、区域环境管理。
(1)资源环境管理:
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等。
(2)专业环境管理:
根据行业划分为工业、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境管理等;
根据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水、固废、噪声、地质等环境管理,
(3)区域环境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流域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
2、按管理性质分类:
环境质量管理、环境计划管理、环境技术管理。
(1)环境质量管理:
是环境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的监控、环境质量历史与现状、环境质量的变化过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评价、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等。
(2)环境计划管理:
制定、实施、检查和调整各部门、各行业与各区域的环境规划。
(3)环境技术管理:
制定合理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划和技术政策,加强技术支撑能力。
五、环境管理的特点
(一)区域性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资源配置的区域性、科技发展的区域性、产业结构的区域性导致环境管理的区域性。
(二)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管理手段的综合性、管理领域的综合性、应用知识的综合性导致环境管理的综合性。
(三)社会性
环境管理一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与环境意识;二是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四)自适应性
环境管理要利用自然环境适应外界变化的能力,如自净能力等来保护环境。
(五)全面长远性
地域上不受国界或行政区划的限制,时间上关系子孙后代导致环境管理的全面长远性。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章节目录: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概述
授课时数:
2课时
目的要求:
1、了解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2、了解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3、了解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教材分析(难点、重点):
重点: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难点: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教具、挂图与参考书:
布置作业:
P664、5
课后记要: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环境法、公害法、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标准、环保行业行政法规、规章等。
(二)特点:
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社会公益性、可持续发展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目的:
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二)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作用:
1、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2、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3、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宪法》第26、51、9、10条规定。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
自然资源保护法:
《水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以及配套实施细则。
4、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等。
5、环境保护标准:
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
以环境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相配套,
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补充的环境标准体系。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7、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环境责任原则: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四)公众参与原则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
课时授课计划
授课章节目录: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授课时数:
2课时
目的要求:
1、了解环境行政法的构成要件;
2、了解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3、了解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材分析(难点、重点):
重点:
环境行政法、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难点: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教具、挂图与参考书:
布置作业:
P666、7、8
课后记要: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一)概念: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2、行为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者有过错
(三)行政处罚
1、定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1)对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
海洋、海事、港监、公安、交通、铁道、民航;
(2)对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行政处罚种类:
(1)对环境污染者:
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
(2)对环境破坏者:
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没收。
(四)行政处分
1、定义:
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2、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
(五)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制裁机关不同:
(1)行政处分:
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做出;
(2)行政处罚:
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2、制裁对象不同:
(1)行政处分:
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
(2)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实施。
3、制裁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