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项目经理部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送审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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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完成项目各阶段的结算工作;

3保存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

4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有关规定,配合公司经营部及时完成撤销保函或更改保函额度工作;

5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事宜;

6按项目设立结算台帐。

工程、技术部:

完成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所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类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工程结算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物资部:

完成所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材料供应(含业主供应材料)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结算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项目财务部:

按财务规定完成结算过程中各种帐务往来记录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与调整

1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重视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款结算约定:

1.1工程价款所包括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1.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

1.5时限要求、金额及支付方式;

1.6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1.7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合幅度的调整方法;

1.8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10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11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时,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业主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3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价款时,项目经理部应按照经业主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调整手续。

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管理

1预付款结算管理

1.1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结算,按时收取工程预付款;

1.2项目经理部应要求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工程款;

1.3当业主不按约定支付预付工程款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公司合约与经营部。

经营部应牵头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并明确预付期限。

业主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时,经营部可通知项目经理部在通知发出的14天后停止施工,并正式发函要求业主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1.4项目经理部协助公司经营部应加强预付款保函的管理工作,预付款保函的额度要根据业主对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扣减而及时调整;

2进度款结算管理

2.1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工程进度款结算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2.1.1按月结算和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

2.1.2分段结算和支付,竣工后清算。

2.2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2.2.1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要求业主在收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核实。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参与工程量核实。

2.2.2如合同无特殊规定,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核实工程量也无明确答复的,则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已经报送的工程量要求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业主不予足额付款时,不足部分应考虑计算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3工程进度款收取时间与金额

2.3.1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确认的工程计量及时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要求业主在收到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应低于合同约定。

2.4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处理

2.4.1如业主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予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业主再次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当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公司汇报,由经营部牵头与业主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及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或其他处理办法,直至停止施工。

2.4.2当业主既不能及时付款,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营部应牵头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争取及时回收拖欠工程款,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变更及索赔管理

3.1发生变更的处理

3.1.1立即识别变更内容和涉及的范围;

3.1.2评估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和对其它未变更活动的影响;

3.1.3变更确认后立即向业主提交变更申请和对相关的费用、影响评估报告;

3.1.4一旦变更得以实施,立即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确认(要求业主办法工程变更令);

3.1.5调整项目计划和目标,在项目计划中及时反映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3.2变更处理的原则

3.2.1唯有业主或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后才能发布变更指令;

3.2.2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工程变更令;

3.2.3保持清楚、完整、系统的变更文档资料;

3.2.4要注意工程变更令的及时性;

3.3索赔工作的步骤:

3.3.1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3.3.2向业主提交索赔证据资料和帐单;

3.3.3编写索赔报告。

3.4常见的索赔现象

3.4.1工程合同解除引起的索赔;

3.4.2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

3.4.3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3.4.4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索赔。

4竣工结算管理

4.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4.2竣工结算编制与报出程序

4.2.1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和结算资料由项目结算人员负责整理、收集和编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出。

4.3竣工结算报送时间与要求

4.3.1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业主。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报出。

4.3.2向业主递交工程结算文件必须根据合同约定递交给业主专门收件人或收件机构,并要求其在回执单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

回执单应列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

4.4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4.4.1原施工图预算及其工程承包合同及报价书;

4.4.2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

如象基础竣工图和隐蔽资料等。

4.4.3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要、施工记录。

4.4.4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工程量清单和索赔报告。

4.4.5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5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4.5.1工程量增减调整。

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量差主要表现为:

a)设计变更和漏项。

因实际图纸修改和漏项等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可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调整。

b)现场工程更改。

实际工程中施工方法出现不符、基础超深等均可根据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c)施工图预算错误。

在编制竣工结算前,应结合工程的验收和实际完成工程

量情况,对施工图预算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4.5.2价差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

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

未计价材料则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实调整价差。

4.5.3应确保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凡由业主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全部列入竣工结算中。

4.6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

4.6.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的竣工结算。

按4.5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编制调整预算。

4.6.2总价包干结算方式编制的竣工结算。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

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加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

若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加项目,应按约定计算新增费用。

4.6.3以房屋建筑面积包干造价为基础编制的竣工结算。

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

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项目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即可。

4.7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4.7.1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后,应及时敦促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7.2如合同对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明确提出审查期限要求,并随同竣工结算报告一起报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

4.8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4.8.1竣工结算编制完毕后应进行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核对合同条款。

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

结算书的内容是否与工程承包范围一致。

套用定额、计费标准、主要材料调差等是否按约定进行。

b)审核隐蔽资料和有关签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c)审核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符合手续程序,加盖公章否。

d)根据施工图核实工程量。

e)审核各项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主要从费率、计算基础、价差调整、系数计算、计费程序等方面着手进行。

4.8.2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项目合约商务经理应与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保持沟通,及时进行核对,确保结算如期完成。

4.9竣工结算延期处理

4.9.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报出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敦促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如到期未能完成结算审查时,应发函敦促并明确结算审查期限。

4.9.2当到期仍未能完成结算审查且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公司合约、法律部门报告由公司发律师催告函予以敦促并再次规定审查完成期限。

如到期仍未能完成时,法律部应牵头在到期后15日内采取相应的其他措施。

4.10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4.10.1结算审查过程中,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经理部部应牵头同业主及时沟通并合理补充相关资料。

如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项目合约商务经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合约部门汇报,合约部应牵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4.10.2必要时,可进行甩项结算。

对于甩项结算部分,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合约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5尾款结算管理

5.1工程结算完成后,合约部应牵头及时按照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收取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期到期后应及时与发包方清算。

5.2工程尾款延期支付处理

5.2.1如业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工程尾款支付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没有支付时,合约部应牵头发出催告函,要求业主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尾款,或与业主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

5.2.2当业主收到催告函后到期仍未能支付,或按照延期支付协议到期仍未能支付的,合约部应牵头再次发函催告。

如到期仍不能支付时,则合约部应会同法律部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及时收回拖欠工程款。

5.3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管理

5.3.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过程中各类经济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确认、审查、整理、归档等工作,并确保文件和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5.3.2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资料移交公司工程部,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分包工程结算管理

1所有分包工程(包括劳务分包)均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的分包工程合同。

与分包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有关的内容,均应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2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在分包合同中一经约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必须调整和变更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分包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补充合同。

3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分包单位办理现场签证时,应公司有关部门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经理审批。

与分包单位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与业主签证相对应的原则,业主未确认的签证,不得与分包单位办理签证。

如业主确认后,对分包签证涉及的总价不能超过业主确认的总价。

4分包工程结算报告书由分包商负责编制,项目结算人员进行初审,项目经理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最后审定。

5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审查。

6分包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定原则上应在与业主结算完成后方可进行。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审定的,不得按照审定价格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以防止结算失误。

7分包工程款支付由分包商负责提交分包付款申请报告,合约编制付款申单,由工程、安全、质保、物资等部门汇签,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8应严格按照分包工程结算审查结果和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

9分包工程款支付必须在分包工程结算审查完成后方可办理。

禁止先付款,后结算。

如采取分包借款的方式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经过相应的批

准,并提供担保,且借款手续齐备;

10从业主方收取相应工程款后方可支付分包工程款,且支付比例不得高于从发包方收回工程款的比例;

11采取总价包干、分段结算的分包工程,应严格做到付款与工程进度同步;

12分包工程款支付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

13项目合约与财务部必须建立分包工程款支付台帐,及时掌握分包工程进度、结算进度状况,并与工程款回收情况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4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分包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确保文件和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考核点:

1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2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时,项目经理部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是否形成书面文件。

3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收取,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返还。

4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回收。

5变更及索赔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竣工结算是否及时完成结算的编制、报送、审核工作。

7尾款结算是否及时足额回收。

8分包工程结算管理

8.1是否签订分包合同8.2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8.3发生签证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8.4分包结算书项目结算人员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面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费率、变更单等)。

8.5付款是否按规定执行。

8.6是否做到工程进度与支付同步

8.7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是否完成,文件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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