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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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原油田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及油田区域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的起重作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设备(装备)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或参与油田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管理,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编制,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起重作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审批、施工作业等起重作业管理。
第七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负责油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的培训取证、定期复审。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注销、停(启)用、报废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二)负责大型起重作业的吊装方案监督、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及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三)负责对承包商资格证的办理和承包商制造、安装、改造和检维修施工单位、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
第十条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
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
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
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
第十三条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
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
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
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进行的起重作业应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
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起重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1、起重作业监督人员应通过起重指挥培训,持证上岗;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安全监督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操作、司索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
5、对吊装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6、核实天气情况;
7、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等。
第二十条起重指挥职责
1、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方案,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信号统一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5、确保起重作业时吊臂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200mm,吊钩滑轮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50mm;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起重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方能开始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二十二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就位。
8、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二十三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并做好记录备查。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五章起重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起重作业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
起重作业许可证分为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0吨;
2、吊装工艺为新工艺或多台吊车抬吊同一工件;
3、卧式安装长度的直线长大于70m;
4、立式安装高度大于60m;
5、工件结构的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工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二级起重作业许可证: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
2、卧式安装长度的直线长大于40m至小于等于70m;
3、立式安装高度大于等于30m至小于等于60m;
4、吊装物体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等特殊作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
1、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许可证办理
1、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办理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设备(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二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基层负责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办理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设备(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基层技术人员组织填写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生产单位设备(技术)工程师审核,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4、每次吊装使用2台以上吊车时,按每台车填写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明确操作、指挥、司索人员。
5、外部施工队伍进入油田甲、乙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进行起重作业的,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时,需油田甲、乙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会签,并参与方案制定及施工现场的监督。
6、分包商进行起重作业,总承包商要全面负责,由分包商提出申请,总承包商按照起重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督落实。
第二十六条起重作业许可证按施工项目进行办理,一个施工项目办理一张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应按照施工项目吊物的最高级别办理。
如施工项目属于跨管辖区作业,应按管辖区域办理。
第二十七条起重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将起重作业许可证交由起重指挥,起重指挥及起重操作、司索人员应检查起重作业许可证,确认审批手续、安全措施、环境条件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起重作业许可证严禁私自涂改、转借。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或安全需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地点、变换施工机具、改变吊装方式时,应重新按程序办理作业许可。
第三十条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5天,二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天,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天。
第三十一条每个施工项目至少安排一名监护人。
一级、二级起重作业,属于新建项目的由施工单位安排现场监护人,属于改扩建项目及检维修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安排现场监护人。
三级起重作业,由施工单位安排现场监护人,基层生产单位安排岗位人员作为巡检内容进行巡检、监控和交接。
监护人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作业过程实施连续监护,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第三十二条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连同施工方案报送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三联作业班组现场持有,作为起重作业的指令依据;第四联由基层生产单位持有。
二级、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二联作业班组现场持有,作为起重作业的指令依据;第三联由基层生产单位持有。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部门和生产单位的设备(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起重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制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对作业行为及票证执行情况及时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原油田起重作业许可证(参考)
附件:
起重作业许可证(级)
编号:
第联共联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及内容
作业现场负责人
吊装工具名称
起重指挥
操作证编号
起重司机
操作证编号
司索人员
操作证编号
司索人员
操作证编号
作业票填写人
吊物质量(t)
起重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有起重作业施工方案(措施),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2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配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3
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起重机械作业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施工现场平整。
4
用定型的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门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进行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
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门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应保证其完好状态。
6
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起重作业锚点。
7
检查起重设备、吊钩、钢丝绳、揽风绳、链条、滑轮组、卷筒、减速器、吊具、吊索等各种机具及部件完好,保证安全可靠。
8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9
起重机械的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进行了无负荷运载试验。
10
汽车吊车支腿完全伸出,基础周围回填土已经夯实,底部承压面的承受压力应大于支腿的压力,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按规定设置。
11
单吊车的起吊载荷应小于其额定载荷;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必要时采取平衡措施;吊车的吊臂长度、工作半径满足起重作业方案要求。
12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3
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14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15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
负责人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技术
人员审核意见
辖区单位
领导会签意见
相关方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起重作业许可控制
一、作业流程和关键控制点
确认起重作业1)检维修作业应有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
开展危害识别2)检维修作业依据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进行危害识别和确认。
编制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审查
3)施工单位向所有参与作业人员书面交底
安全技术方案交底并签字确认。
作业许可申请
4)确认施工机械、人员资质、施工方案(措施)、作业现场环境、现场应急准备等措施的符合性。
No
措施确认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单位项目部
许可审批(车间、队)负责人确认风险控制措施,
签发作业许可证。
Yes
现场作业8)施工作业人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9)监护人员履行职责、查验措施。
完工确认
二、作业步骤及控制要求(说明)
序号
步骤
控制点
控制要求
责任人
1
确认起重作业
1)新建项目必须有合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分解任务和交底。
生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
2)检维修项目应有合同或任务委托书。
3)检维修作业应有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
2
开展危害识别
4)新建项目和检维修项目应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开展危害识别,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评估结果的审查。
生产单位基层项目主管人员
5)检维修作业依据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进行危害识别和确认。
3
编制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6)新建项目和检维修项目应根据施工要求和危害识别结果,编制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生产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4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查
7)编制单位组织内部审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8)生产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会审。
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
5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9)施工单位向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书面交底,并签字确认。
技术方案编制人员
6
作业许可申请
10)由施工单位按程序办理起重作业许可申请。
施工单位项目作业负责人
7
措施确认、许可审批
11)应确认施工机具的完好性和人员资质的符合性。
生产单位基层项目主管人员
12)现场确认环境条件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主管人员
13)现场确认施工方案(措施)的符合性,如发生吊装方式、机具变化等重大变更,应重新组织危害识别,编制施工方案(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主管人员
14)应确认现场应急准备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主管/生产单位监管人员
1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风险控制措施,签发一级和二级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16)施工单位项目(车间、队)负责人确认风险控制措施,签发三级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项目(车间、队)负责人
8
现场作业
17)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措施)。
施工单位主管
18)新建项目由施工单位派人监护。
施工单位负责人
19)检维修项目或检维修作业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监护。
施工和生产单位项目主管人员
20)监护人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施工和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主管人员
9
完工确认
21)新建项目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完工确认。
施工单位主管
22)检维修项目或检维修作业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确认。
施工和生产单位项目主管
三、关键控制点说明
1、检维修作业应有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
起重作业一般包含在检维修作业中,如果没有任务单或检维修施工作业票或者其内容中没有明确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要求,容易造成任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可能造成作业施工方案(措施)不完善,现场监管缺失或无资质人员进行起重作业,从而导致人员伤害、起重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生产单位在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中,应明确起重作业任务。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依据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分解起重作业任务,提出技术安全要求。
2、检维修作业依据任务单或检修施工作业票进行危害识别和确认。
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应结合施工作业任务,针对起重机械、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危害识别,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项目主管技术人员应确认作业任务存在的风险,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避免人员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施工单位向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书面交底,并签字确认。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易出现不交底、口头交底或交底不全面、不明确,从而导致作业人员对施工方案理解不清楚,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施工作业,还可能引发事故发生。
起重作业前技术人员应向现场作业人员交代工作任务、人员分工、起重信号和起重流程,交代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交代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并要求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保证现场作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程序不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措施确认、许可审批
起重作业专业性强,作业中的疏忽大意、违章作业和随意变更作业方式等都可能导致起重机倾覆、人员伤害等重大事故。
因此,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能起到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作业前安全风险控制的作用。
起重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和作业许可证审批,是现场作业前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项目主管部门、施工作业单位和基层生产单位等对施工机械、人员资质、施工方案(措施)、作业现场环境和现场应急准备等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性,明确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作业前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5、现场作业和作业监护
作业现场是各种危害因素高度集中、违章频发的地方,容易出现人员伤亡、机械倾覆、吊物坠落等事故。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定,不违章作业,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起重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作业监护人员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新产生的危害因素及作业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现场技术负责人报告,以利于问题的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