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58145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docx

最新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

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

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

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

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

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

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5.相对权:

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6.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

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8.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

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

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

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3.物权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共有: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50.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

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

是指本权的占有。

本权:

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56.无权占有:

是指无本权的享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57.自主占有: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58.间接占有:

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

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

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

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63.存单质权:

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64.应收账款质权:

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65.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6.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简述题:

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

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

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

(1)婚姻关系方面:

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

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

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

3法人的成立条件?

答: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

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答: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

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

答:

(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

(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

(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

(4)出资人身份不同。

(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

(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

(书P69)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

答:

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

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适用情形:

(1)财产混同。

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2)人格混同。

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

(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

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

概念:

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特征:

(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