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机关民警警务通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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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安局机关民警警务通采购项目

永州市公安局机关民警警务通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HNTJYZ-2017-01010

招标人:

永州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天鉴工程项目管理

二○一七年一月

第一部分…………………………………………………………………………………4

第一章投标须知………………………………………………………………………5

一、总则………………………………………………………………………………5

二、招标文件…………………………………………………………………………6

三、投标文件…………………………………………………………………………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

五、开标与评标………………………………………………………………………11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13

七、合同签订…………………………………………………………………………14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14

九、其他规定…………………………………………………………………………14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15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8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4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26

商务文件……………………………………………………………………………27

技术文件……………………………………………………………………………48

第二部分………………………………………………………………………………55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56

第七章投标邀请………………………………………………………………………60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61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代理机构”在这里指接受采购人委托。

该机构地址、、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3.4未向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

各部分的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容,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条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任何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1.2供应商要求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3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4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5如果投标人没有按本章规定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所引起的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各部分的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明文件

(7)其它商务证明资料

技术文件

(8)项目配置清单

(9)货物说明一览表

(10)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11)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其它容

15.2投标文件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代理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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