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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6.党的纪律处分有: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7.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8.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21.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22.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23.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5.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26.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27.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8.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9.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3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32.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33.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34.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主要包括:

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35.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6.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37.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39.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1.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42.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3.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4.领导班子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45.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47.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49.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5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51.某报社主编(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违背改革开放的文章,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该主编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2.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开除党籍。

56.某乡党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儿子婚礼,大摆筵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7.根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58.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5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6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6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6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3.党员干部因受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64.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6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6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67.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68.问责决定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9.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0.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7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7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7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6.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7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79.《廉政准则》对党员干部提出了8个方面52个不准。

8个方面分别是: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8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

81.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82.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

83.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84.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

85.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其他知识

86"

一案双查"

”,即对于重大腐败案件或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87.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88.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要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89.“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

90.“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

91.“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92.“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93.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

94.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标任务:

(1)要严格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

(2)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3)要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

95.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遵循的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2)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讲求实效;

(4)坚持分类指导;

(5)坚持领导带头

96.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是为民、务实、清廉。

97.开展党的群众路线重要环节:

(1)学习教育,听取意见;

(2)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3)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98.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有哪些?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会及各类论坛;

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99.党的作风建设的内容包括:

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

100.十八大提出的“四大考验”是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101.十八大提出的“四大危险”是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102.“两个务必”是指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03.《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104.《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5.《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规定:

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106.《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规定: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7.《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兵纪发〔2014〕5号)中规定: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108.《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中规定:

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109.《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中规定: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110.《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中规定:

领导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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