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充电桩项目工程组织管理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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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多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在国内外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系列惯例。
这些模式还在不断地得到创新和完善。
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适应于不同种类的工程项目。
项目管理者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业主方在选择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项目的复杂性和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要求;
(2)资金来源,融资有关各方对项目的特殊要求;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
(4)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对该管理模式认知和熟悉的程度;
(5)项目的风险分担,即项目各方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管理风险的水平;
(6)项目实施所在地建设市场的适应性,在市场上能否找到合格的实施单位(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等)。
一个项目也可以选择多种项目管理模式。
当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能力比较强时,可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几个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
一般说来,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由业主方选定,但总承包商也可选用一些其需要的项目管理模式。
工程咨询方也应充分了解和熟悉国际上通用的和新发展的项目管理模式,为业主选择项目管理模式当好顾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业主方做好项目管理或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周期
一、工程项目周期及阶段划分
工程项目周期也称投资建设周期,是指从提出投资设想,经过前期论证、投资决策、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投产运营所经历的全过程。
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要把一个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个工作阶段,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
阶段划分的数量和必要性及每个阶段所需的控制程度,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潜在影响。
可交付成果是指在某一过程、阶段或项目完成时,必须产出的任何独特并可核实的产品、成果或服务能力。
项目阶段通常都与特定的主要可交付成果的形成相关。
通常,工程项目周期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
第四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一、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由招标人选择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投标人的渠道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人在完成招标备案后,须根据已确定的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载体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
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向三家以上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除在上述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但应确保公告内容一致。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知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因此,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所载明的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这些内容,投标人才能确定招标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策略。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幵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时间忆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进行修正: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到详细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延长投标有效期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招标人。
(三)定标
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为满足各交易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和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验证、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换相关监督信息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权限、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环节、程序、时限和信息交换等要求。
(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建设和运营主体。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建设和运营原则。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进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平台的主要功能。
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
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等。
开放数据接口。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运营机构。
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并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运营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人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六章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一、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
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
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三)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
合同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行: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