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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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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2005-2006赛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篮球联赛(以下简称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净化联赛竞赛环境,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校区篮球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参与联赛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以下简称校区)的有关规定。

协会将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含官员,下同),俱乐部等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协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该委员会发布。

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赛后12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24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校区协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内部提醒、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停赛(停止参加联赛工作)若干场;

五、停止参加联赛比赛(工作);

六、撤销或降低或建议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九、取消注册资格。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六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校区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七条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篮球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校区协会、俱乐部(篮球队)、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协会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一、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因不良行为累计被判罚两次技术犯规,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罚款5元。

三、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逗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情节恶劣的可以立即判罚出场,并罚款5元,视情节可追加停赛1-3场。

第九条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使用推、击、踢、顶等非篮球正常动作,被临场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并罚款5元。

情节严重者,停赛1-3场。

第十条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猛推、击打、踢、踩、膝顶、肘击等故意伤人行为者,除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外,并罚款5元,还要对违纪者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

如造成对手受伤(须经校区协会认定)并引发不良影响,将予以违纪者停赛5-8场、全部负责对手医疗费用、罚款10元的处罚。

如是重犯的队员,取消该队员本次联赛参赛资格及校区协会永远不予注册的资格。

第十一条在比赛中或联赛期间,凡运动员对教练员或临场裁判员有第八、九、十条违纪行为者,按照上述四条处罚规定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双方动手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宣布参予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的替补队员取消比赛资格;对场内参予打架的运动员罚款10元、停赛3-5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并对挑起事端、首先动手伤人或从场外冲入场内参与打架的运动员加倍处罚。

凡打架事件中1个俱乐部有3名以上(不含3名)运动员参予的,按上述处罚中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队的本次联赛参赛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于校公安处直至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凡在一个赛季期间,运动员被判罚违犯体育道德的犯规,实行累加处罚制。

凡累加违犯体育道德犯规次数达6次时,取消该赛季参赛资格,并罚款10元。

第十四条对违犯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违犯运动员注册转会有关规定,违犯年龄、资格、转会交流等方面规定并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元,该队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

20负或该俱乐部的名次列联赛最后一名的处罚。

第十五条凡受停赛处分的运动员,在停赛期内不得替换;如在停赛期间参加篮球比赛,则该运动员的停赛场次或停赛时间加倍,并对所代表的俱乐部(篮球队)罚款10元,其参赛场次所代表俱乐部球队的该场比赛成绩计为0:

20。

第三章教练员及其他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六条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等人员的责任。

教练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予以通报批评、罚款5元处罚;属于教练员纵恿参予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罚款10元、停赛3-5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教练员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协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元、停赛1-3场直至取消参加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教练员等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将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教练员及替补等人员到记录台无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或到记录台或比赛监督席指责临场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被判技术犯规,罚款5-10元。

二、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教练员等场外人员第二次被判技术犯规,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罚款10元。

三、教练员等人员有辱骂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有情节恶劣言行的可以立即判罚出场,罚款10元;视情节可追加停赛1-3场。

第十九条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扰乱赛场秩序、做下流手势等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元,停赛1-3场。

与观众发生身体冲突的将按上述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在比赛过程中,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推、击、踢等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还将罚款10元、停赛1-3场,情节严重者取消本次联赛的资格,对临场裁判员有上述行为者按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在一个赛季期间,教练员被判罚技术犯规,累加总次数达6次时,给予其停赛1场并罚款10元(处罚后重新累计)。

第四章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比赛监督出现以下问题,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停赛1-3轮、停止参加本赛季工作直至收回裁判证、取消协会注册资格处罚。

一、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未遵守校区协会有关工作规定的;

二、对比赛中出现的赛风赛纪、消极比赛等重大问题不及时处理、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汇报的;

三、赛场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产生极坏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对技术代表出现以下问题,经协会纪律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安排3轮直至停止参加本赛季工作等处罚。

一、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未遵守赛区有关规定的;

二、不如实反应问题的,包括对裁判员出现的重大错漏判等问题隐瞒不报告的;

三、未能及时有效按规定解决临场发生的问题,或临场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对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出现以下问题,其错误经协会纪律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安排协会工作直至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罚。

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授意临场裁判员有意偏袒某一方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相应处罚的;

三、不服从组委会领导,不参加组委会活动者;

四、对参赛队领队、教练、运动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污辱性、指责性语言者、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

六、未经协会裁判组批准,外出执裁者;

第二十五条联赛期间凡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接受参赛俱乐部宴请,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将予以内部提醒,停赛1-3轮。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明显与本身等级不符的错判、漏判者,给予内部提醒,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1轮的处罚;造成一方不利的,给予内部警告、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1轮的处罚。

第2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停裁2轮,第3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取消联赛工作资格,收回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多次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者,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停裁1-3轮直至取消本次联赛执裁资格。

同一赛季累计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联赛工作资格,收回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凡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于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将依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内部提醒或警告、停裁1-3轮的处罚。

第五章假球、消极比赛、罢赛、弃权等的处

第二十九条有确凿的假球证据,经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俱乐部(篮球队)处以20元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联赛中累计三次将被取消该队的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有违体育道德、引起观众和舆论不满、参赛队比赛表现与其实力差距明显;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俱乐部(篮球队)处以20元处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名次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被认定为打假球的,给予参予打假球的运动员停赛1-3场、罚款5元,给予指使参予打假球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1-3场,罚款10元。

第三十二条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通知该队主教练投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如延误比赛不足一分钟给予该队主教练警告一次,并登记一次暂停(如无暂停则判该队失去球权,罚篮除外);超过一分钟不足两分钟的由裁判员判罚该队主教练技术犯规,并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元。

延误比赛超过两分钟不足五分钟,临场裁判员判罚该队主教练取消比赛资格犯规,并将给予该队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该队主教练本赛季的工作资格,给予该俱乐部罚款20元。

第三十三条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超过五分钟一律按罢赛处理。

给予罢赛俱乐部罚款20元,扣发联赛经费,取消该队注册资格,取消该队教练员注册资格,并赔偿由此给联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因球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场比赛的,该队须在赛前1周提出申请,经协会同意,可按弃权处理不予其他处罚。

第六章服装、广告、名称、标志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比赛服装:

运动员衣着不整、形象不佳的,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参赛资格,罚款5元

第三十六条俱乐部违反有关规定,出现悬挂、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口头和书面)、责令立即纠正。

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俱乐部参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如违犯《俱乐部球队名称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未向校区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原有俱乐部球队名称或标志,将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在赛区(比赛场地、记分牌、赛区秩序册)所有出现的俱乐部球队的名称或标志,必须以校区协会下发的新赛季的秩序册或以协会补充的通知为准。

出现违规的,将罚款20元。

俱乐部球队在联赛期间进行的所有赛事的宣传推广,所有出现的俱乐部球队的名称和标志,必须以校区协会下发的新赛季的秩序册或有关通知为准。

出现违规的,将罚款20元。

第八章其他违纪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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