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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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严重
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较重的或超标2倍到3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
严重
75吨/小时以上11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严重的或超标3倍到4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四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超标4倍以上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五万元罚款
2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轻微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罚款
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一般的(含20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三万元罚款
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较重的(含35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罚款
75吨/小时以上11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严重的(含75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罚款
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110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罚款
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绝检查,经劝解教育后允许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
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并以不良手段阻止检查的
拒绝检查态度恶劣,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阻碍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经环保部门责令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罚款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罚款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七万元罚款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八万元罚款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十万元罚款
5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作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轻微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作业面积100-3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一般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作业面积300-5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较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作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严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
作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6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一般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较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四十万元。
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7
从事建设施工以外的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采取部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五千元罚款
采取部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八千元罚款
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一万元罚款
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严重的,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特别严重的,经环保部门多次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的
责令其停工整顿,处二万元罚款
8
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运行不足1个月或有较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较重
运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严重
运行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四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运行1年以上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对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
9
新建水泥(特种水泥除外)、火电、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
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含下线)
运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含下线)
10
干线公路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市区内不得从事烧窑、碎石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
11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1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含下线)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含下线)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四万元罚款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200吨以上的(含下线)
12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排放废气中硫化物超标1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罚款
排放废气中硫化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处五万元罚款
排放废气中硫化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十万元罚款
排放废气中硫化物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十五万元罚款
排放废气中硫化物超标5倍以上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十万元罚款
13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
(一)项: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小型煤矿,经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以二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小型煤矿,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以五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中型煤矿,经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以十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中型煤矿,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大型煤矿,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14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量在3吨以下的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量在3吨以上10吨以下的(含3吨)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含10吨)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量在20吨以上30吨以下的(含20吨)
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量在30吨以上的(含30吨)
15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日排放量为103立方米以下的
日排放量为103立方米以上104立方米以下的(含下线)
日排放量为104立方米以上105立方米以下的(含下线)
日排放量为105立方米以上106立方米以下的(含下线)
日排放量为106立方米以上的(含下线)
16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0.5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以一万元罚款
新建0.5吨/小时以上1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以二万元罚款
新建1吨/小时以上5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以三万元罚款
新建5吨/小时以上10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四万元罚款
新建10吨/小时以上燃煤供热锅炉的(含下线)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
17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下线)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下线)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8倍罚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下线)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18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