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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配套。

区财政要按市委〔2004〕16号文件要求,设立“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确保区级专项资金先配套到位,才可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市本级直接组织举办的中高级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市直项目),全额由市补资金安排。

第二章项目设立

第五条机构选择。

承担省、市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须经市农培办资格认定,择优确认。

第六条工种设立。

市职能办和区农培办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农民意愿,分别提出分类工种目录建议,由市农培办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项目计划制定。

市农培办根据各类工种目录,结合省农科教办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制定培训项目计划,明确市区各类工种的年度培训规模和标准要求,并通过媒体公告。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报。

区农培办对照项目计划,结合农民意愿,组织列入市级动态管理的市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分类别、工种进行项目申报,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写金华市区农民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报市农培办。

市直项目由培训基地直接向市农培办申报。

第九条 项目主体确定。

由市农培办组织市财政局、市职能办、区农培办对培训机构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及培训工种和人数。

市直项目由市农培办、市财政局、市职能办评审确定。

第十条项目公示。

市农培办通过媒体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工种和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农培办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报市农培办备案。

市直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培办审核批准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在区农培办统筹协调下,进行自主招生,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确保师资、设备、设施等教学条件合格、到位,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

每期培训结束后,做好考证率、就业率和创业率的跟踪统计,建立纸质和电子化培训就业台账。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监管。

区农培办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管理,按省、市农培办要求,认真、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信息,建立和完善学员登记、培训、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质量监控体系;

招生、培训、考证、就业跟踪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市职能办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项目业绩要求。

农业生产能手培训以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政策法规及经营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实行绿色证书管理;

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相关实用技能、科技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为重点,实行专项证书或合格证书管理。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学员参加农业国家职业标准考试,对考试通过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岗位规范、实际操作能力及法律法规为重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转移就业率管理,培训后班期获证率(特种行业以《操作证》、《上岗证》为据)和转移就业率必须达到80%以上(以六个月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为据)。

农村创业人才培训包括初创型培训和发展型培训,按照“循环培训、创业辅导、跟踪服务、建设互动平台”的要求,实行培训合格证、创业计划书及创业成功率跟踪管理,训后农民创业能力和带动就业能力应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十五条项目调整。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农培办、财政局联合向市农培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不得转让、不得委托。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合同、违规转让实施合同或委托实施、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假骗取资金等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区农培办会同区职能办组织考试考证;

市职能办负责出题并监考,市农培办组织抽查和巡视。

第十八条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考试组织。

农业生产能手培训由区农培办会同区农业部门负责考试组织,市农业局负责出卷并监考;

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区农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试考证。

农业国家职业标准考试考证参照第十九条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考试考证由区农培办会同区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市劳动局负责出卷并监考。

考证率确定后,以业绩考核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确定就业率。

第二十条农村创业人才培训的考试考证由区农培办会同区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由市劳动部门出卷并监考。

初创型培训以业绩考核前获得营业执照为依据确定创业率。

第二十一条市直项目的考试考证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市农培办会同职能办监考。

第二十二条双证制培训。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2号)要求,农民培训项目要延长培训时间,增加文化课学习内容,组织学员参加成人初中或成人职业高中毕业证书考试。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每年12月底前,区农培办必须对年度培训项目完成情况,按培训班期组织验收。

区农培办、财政局必须将本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报市农培办、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农培办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标准。

按《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30号)规定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标准如下:

农业生产能手培训。

累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含理论与实践课),按获得绿色证书人数,给予每人120元的补助。

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主要包括经营人员(非创业者)培训、乡村科技服务型人员培训、乡村社会服务型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含理论与实践课),按获得专项证书或合格证书人数,给予每人120元的补助。

参加农业国家职业标准考试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每证每课时分类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标准见《农业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职业(工种)补助标准目录》(附件1)。

对目录未及的职业(工种),视培训成本情况,参照同类同档标准执行。

能工巧匠培训。

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执行。

市直项目,视培训成本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具体补助标准按项目性质,由市农培办与市财政局商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对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的培训班期,按每证每课时分类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见《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助标准目录》(附件2);

达不到业绩考核要求的,按获证率和转移就业率下降比例(以下降幅度大者为据)扣减。

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助标准目录未涉及的职业(工种),视培训成本情况,参照同类同档标准执行。

市直项目,视培训成本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每证每课时10元。

第二十六条农村创业人才培训补助标准。

初创型培训,按实际获证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助;

培训后创业成功的,再按业绩考核前取得的营业执照的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助。

对发展型培训,按实际获证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助。

市直项目,视培训成本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

年度培训项目批准实施后,市财政按项目额度预拨50%,由区农培办、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培训机构,其余部分待年度培训项目绩效考核后予以兑现。

对于没有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或项目实施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的,扣回预拨资金。

年度培训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商市农培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下达。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到区财政局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专户,区财政局必须在一个月内按核准的补助额及时、足额拨付到培训机构。

市直项目的补助,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市补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资金使用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对受训农民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不得用于培训基地的基本建设。

第二十九条为做好培训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市本级“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专项经费可以按必需、节约的原则,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告发布、培训基地认定及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培训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宣传动员等专项管理工作。

由市农培办提出申请,市财政审核同意后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三十条区农培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证书发证和就业创业等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年度培训项目完成后,区农培办、财政局必须对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培办、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稽查工作。

各级农培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监察部门认真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金华市本级“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农〔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培训成本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视情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省级补助资金的申报,按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0〕77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金华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备案。

同类培训的补助标准,各区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1:

农业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职业(工种)

补助标准目录

培训类别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课时

每证每课时

补助标准(元)

A类

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农机修理工

初级

80-360

1.2

中级

120-300

高级

160-200

B类

蔬菜园艺工、花卉园艺工、

农艺工、果树工

150-250

120-350

100-450

C类

水产养殖质量员(中级起点)、农业技术指导员(高级起点)、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工、家畜饲养工、

家禽饲养工

150-180

120-150

90-120

注:

表中培训课时为国家标准范围,具体课时按国家标准定。

附件2:

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

类别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模具制造工、

加工中心操作工(中级起点)

350-400

4

300-400

车工、锻造工、钳工、工具钳工、

机修钳工、铣工、磨工、焊工

500(焊工280)

2

400(焊工320)

2.2

300(焊工240)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广告设计师、计算机网络管理、计算机程序设计、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网络课件设计师、电子商务师(中级起点)

180-200

230-250

计算机维修工

180

1.8

D类

汽车修理工、锅炉操作工

600-800

1.3

500

1.5

300-320

服装设计定制工、服装缝纫工

300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级起点)、

电工、维修电工、制冷工

200-500

150-400

1.4

150-300

采购员(中级起点)、推销员

1

160-180

120-180

营养配餐员(中级起点)、物业管理员、餐厅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保安员、美容师、美发师

180-400

180-350

120-300

家政服务员、育婴员、前厅服务员、

客房服务员、插花员、茶艺师

70-160

80-140

80-120

砌筑工、制图员、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管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室内装饰设计员

180-750

100-500

土建施工员、土建安全员、土建监理员

上岗证

200

E类

食品检验工

1.3

150

F类

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

240-300

0.8

200-240

160-180

收银员、营业员

80-90

90

90-100

附件3:

金华市区农民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负责人(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培训机构)

对象

人数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分期填报)

项目补助标准(元/人)

项目资金(元)

备注

区级

补助

市级

省级

说明:

1、填报单位填写市有关部门或区农培办;

2、标题括号处填写“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创业人才培训”;

3、项目名称按培训工种(专业)分类填报;

4、以项目实施单位(培训机构)为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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