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控制作业指导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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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
√P799
第一章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
√P81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年1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编
√P824
第一章1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P833
第一章1.2.3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96年10月
√P1
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工程部、行政部、财务部
第一、四、五章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
√P189
油墨室、附加、行政部、印刷
5,14,15,28,30,32,33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
√P301
油墨室、附加、行政部
第四章32、33条
Page:
1/23
TST-E-S-SC-03/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996年4月
√P356
公司各部门
第一、三、四、五章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单行本
√
全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P440
备料、油压、机电、行政部
第一、四、七章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
警卫队、行政部、油墨室、附加、印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8年6月
√P202
第二章4,5,16,10第五章全部
14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6月
第五章25,29,30,31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0年3月
16
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
√P401
2-13条
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
√P126
行政部、总办
第二、三章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
1990年8月
P503
19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7月
√P659
行政部、财务部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
√P29
行政部、
第三、五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规定
2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8月
√P635
行政部、总办、财务部
22
建设项目环境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89年9月
XP134
23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
XP149
2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5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
√P48
4,5,6,7,8,10,11,13,15
Page:
2/23
26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通知
1999年12月
√P398
五金库、备料、油压、油墨室、塑胶、印刷、机电、附加
27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2000年1月
行政部、警卫队
四、五
28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1981年9月
√P232
5,22,23,24
2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1991年8月
警卫队、行政部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法规文件
30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P341
8,9,17,21
3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办法
1997年2月
√P455
6,7,8,11,12
32
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
√P678
2,8,10
33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9月
√P174
2,3,7,20
34
广东省关于征收排水排污费的通知
1994年6月
√P690
35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P99
2,3,5,6
环境保护标准
3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年6月
网上
2004年7月
37
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
2002年1月
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P227
3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996年1月
3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27-2001)
√P42
4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002年9月
√P338
4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1991年1月
√P340
42
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P432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安部令
43
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
2002年5月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4年6月
全文
45
公安部五条禁令、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2003年8月
2004年12月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控办法
2004年4月
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04年9月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2004年3月
4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环境保护法规及质量、环境相关标准
50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2004年8月
原料库、机电、备料、油压、附加、塑胶、印刷、实验室
51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识》
1993年10月
52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7月
2005年4月
54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3年7月
2005年4
55
ISO14001国际标准条文
2004年11月
2006年3月
ISO14001环境体系所涉及的各部门
56
IASG对于QS9000:
1998E第三版认可的解释
2003年11月
2005年1月
质量体系相关部门
57
质量体系要求(QS9000)
1998年3月
东莞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58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1992年3月
2005年5月
59
东莞市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
60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61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1997年5月
4/23
62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备料、油压、行政部
63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
相关方要求
64
先锋环境负荷物质管理标准
2004年2月
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工程部
65
青岛星电环境对策通达书
生产部、业务部、品管部、工程部
66
松下ROHS禁止的代替与管理数值
2004年5月
67
SONY部件和材料中环境管理物质
2006年2月
68
三美环境关联化学物质管理规定
工程部、业务部、品管部、QA、QC
69
ALPS绿色采购标准书
品管部
70
松下绿色采购环境质量保证体制监查要领
行政部、业务部、工程部、品管部、生产部
71
松下化学物质管理等级准则
72
松下化学物质管理等级指针VER3.0
B、法律法规及相关方的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
内容
现状
适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338条
破坏资源保护罪: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资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已制定环境方针,提倡宣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并强调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及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环境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全司上下都形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就是一种犯罪”的意识,并自觉在工作中遵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司各部门已明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我司或我司员工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定义、适用对象、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及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及复议决定的
1.各部门主管基本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向员工宣导“行政复议”这一概念。
2.公司行政部及体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5/23
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3.法律责任和相关说明。
非常明确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并能结合我司实际工作。
3.公司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1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明确当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我司造成损失时,我司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1.2.3条
1.为规范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制定本法。
2.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3.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1.公司明确行政处罚法制定目的及意义。
2.公司明确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
3.公司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四、五章
1.环保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意义、职责权限、相关定义及其他。
2.企业及其他单位(特别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管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且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且不可擅自拆除、闲置。
4.法律责任。
1.各部门都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意义,理解相关环境定义。
2.公司了解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3.公司在扩建附加喷涂车间同时,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且设施有经东莞市环保局验收。
自设施建立以来,一直在正常使用,没有闲置。
4.公司接受环保局的检查,如实汇报污染物排放事项,及时如数缴纳排污费,如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14,15,28,30,32,33条
1.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资源,有权监督和检举污染行为,受损单位有权要求致害单位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拥有治理设施及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拆除设施应征得同意。
3.应缴纳排污费;
超标的,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1.公司明确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及监督和检举污染的权利。
2.公司已建立污水治理设施并有相关技术资料,并已向东莞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我司排放污染物暂无变化,设施在正常使用。
3.我司每月都有缴纳排污费,我司水污染物无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32、33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
在用车船不符合排放标准不得使用。
1.公司对车辆确保年检合格及汽车尾气达标排放,并对相关方提出相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三、四、五章
1.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须设置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须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1.公司大致上将危险废弃物分为液态和固态两种。
2.我司向东莞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并联络有资格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商移交处理。
6/23
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主管部门报告。
2.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就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3.应制定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接受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4.法律责任
3.我司有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并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4.我司废弃物相关工作人员都有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5.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防泄漏防扩散的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应急和防范措施,并建立了应急小组,配合东莞市环保局的检查。
6.我司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无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报批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且在转移前三日内向其报告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联单的填写及管理,且填写须与实物相符,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保存期限与贮存期限相同。
4.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情况,也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被检查单位应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5.违法处理
6.联单制定印刷管理
1.我司各部门知道本法的目的及适用对象,行政部、体系中心等相关部门明确危险废物转移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环保局。
2.我司行政部废弃物管制负责人员有按规定操作。
3.我司联单的填写与实物一致(包括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且明确联单的保存期限为5年。
我司不贮存危险废物。
4.我司愿意配合接受检查联单相关运行情况,并且愿意配合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5.我司行政部、总办、体系中心等相关部门明确违反本法的处理规定,从自运行环境体系以来,一直遵守相关规定。
6.我司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四、七章
1.噪声污染的相关定义,本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意义,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国家相关政策。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相关情况;
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工艺要求除外(且须公告附近公民)。
1.我司对噪声污染有正确的认识,且明确本法对我司的适用性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东莞市环保局对我司噪声治理及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2.自环境体系推行以来,我司在施工过程中有对噪声实施控制(安排在楼顶作业或室内封闭作业),且排放符合标准。
我司进行增加扩建车间施工有向东莞市环保局申报项目并经评价审批。
我司所有工程皆无夜间作业。
3.我司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并无违法行为。
7/23
1.消防法制定目的、意义,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由国务院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公安部是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个人的消防工作义务,消防宣传教育及相关政策。
火灾预防: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消防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建立单位、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组织防火检查,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疏散标志。
(2)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消防组织及灭火救援的管理规定
3.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消防法律规定施工、生产、经营的及不遵守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