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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不另收费。

本条适用于,1、《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Q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货物;

2、介质土、植物油目录由总局制定。

3、备注1仅适用于无法确定和提供货物总值的动植物。

4、备注2仅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

5、供港澳屠宰用动物收费标准由质检总局制定,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3

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

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的4‰收费。

本条适用于,1、《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R的商品,以及用途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

4

卫生检疫

不收费。

本条适用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实施卫生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二)

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检疫

(1)

船舶(包括废旧船舶和修理船舶)

1、客轮加收50%。

2、同一船舶同日多次往返边境界河或港澳台与大陆之间同一口岸的,按两艘次收费。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30

b

5001总吨~10000总吨

26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170

d

101总吨~1000总吨以下

100

e

100总吨以下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船舶;

2、每艘船舶进、出境各按一艘次计;

3、备注1指客轮加收50%检疫费;

4、总吨指船舶设计总吨位。

(2)

飞机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架次

50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30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飞机;

2、每架飞机进、出境各按一架次计。

(3)

火车

厢次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火车(含牵引车头);

2、每节火车车厢进、出境各按一厢次计。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车次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汽车;

2、加挂的车箱按另一车次计;

3、每辆汽车进、出境各按一辆次计。

适载检验

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清洁

舱、车、厢

温度

密固

本条适用于备注中规定的范围,即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装运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

(三)

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箱,40英尺及45英尺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

(下同)。

标箱次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集装箱;

2、每箱集装箱进、出境各按一箱次计;

3、部分做为商品进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不在此范围内。

6

罐式集装箱加一倍收费。

本条适用于,1、备注中规定的范围,即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范围由国家局制定;

2、集装箱适载检验的密固收费标准参照风雨密检验的相应标准。

(四)

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费

麻袋

0.05

10

本条适用于所有以麻袋作为出入境货物包装物的。

铺垫材料

批次

运输工具上铺垫材料的检疫不另收费。

本条适用于,1、所有出入境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

2、批次按货物的报检“批次”计,同一批次中有多种铺垫材料并存的,按一批计收;

3、在运输中起垫、格、衬等作用的垫木、木卡板、木垫板、木衬板等按铺垫材料计收;

4、植物性材料填充物按铺垫材料计收;

5、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铺垫材料不在此范围内。

木质包装

只次

20

藤,竹等其他包装物同。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木质包装;

2、再生木箱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木质包装不在此范围内;

3、藤、竹、柳、桔杆等其他植物性材质包装按木质包装计收;

4、木托盘按木质包装计收。

(五)

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

隔离、实验室检验项目另行收费。

携带物

适用于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

参照海关免税条款,对海关予以免税的非检疫类物品,免收检验检疫费;

对海关予以免税的检疫类物品,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本条适用于,1、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以携带方式出入境的贸易性货物除外;

2、件数按自然包装计;

3、免收检验检疫费的范围,仅适用于属不需要检疫且海关免税的携带物;

4、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隔离、实验室项目费参照附件二相应收费标准计收,其他携带物的实验室项目收费参照附件二相应收费标准计收。

2

伴随动物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出境伴随动物;

2、隔离、实验室项目费参照附件二相应收费标准计收。

邮包

本条适用于,1、所有进境邮包;

2、动植物及其产品隔离、实验室项目费参照附件二中有关收费标准计收,其他邮包实验室项目费参照附件二中有关收费标准计收。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重量鉴定费

衡器鉴重

毛重吨

0.30

定量包装商品抽取一定比例推算全批重量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容器计重

0.20

水尺计重

0.10

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流量计计重

本条适用于,1、《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M、或N、或S且标准计量单位为重量单位的商品,其中免收品质检验费的商品同时免收重量鉴定费;

2、以上计重方式,可以按实际实施的鉴定,一种或数种方式实施的,同时计费累加计算;

3、以上计费以每批货物为基础。

数量鉴定费

百件

1.5

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本条适用于,1、《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M、或N、或S且标准计量单位为数量单位的商品,其中免收品质检验费的商品同时免收数量鉴定费;

2、数量鉴定费和重量鉴定费,一般只计收其中一种。

仅对客户申请规定外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证书的,可同时实施两种鉴定并收取两种鉴定费;

3、件数按独立运输包装件数计算。

木材检尺费

立方米

0.5

凡实施木材检尺的,不收重量鉴定、数量鉴定费。

本条适用于原木及板材类,具体范围由总局制定,其中免收品质检验费的商品同时免收木材检尺费。

包装检验、鉴定费

性能检验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2、按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并按附件二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本条适用于,1、按原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

出口商品与运输包装检验工作若干规定>

的通知》(国检鉴[1991]293号)对“关于性能检验范围的问题的确定:

“各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必须对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十五类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

”;

2、危险品和一般商品的包装性能检验收费相同;

3、性能检验采用周期检验的模式,在检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不再对同种规格(参照检验操作规程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包装进行检验并收取任何费用;

4、性能检验的检验项目以检验操作规程或办法要求实施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为准。

使用鉴定

1.50

15

本条适用于,1、《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含N或S的出口商品;

2、仅对做性能鉴定的十五类包装收取使用鉴定费,其中免收品质检验费的商品同时免收包装使用鉴定费;

3、品质检验、数重量鉴定和包装使用鉴定费可以同时收取;

4、件数按独立运输包装件计算。

集装箱鉴定费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需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装箱鉴定

标箱

包括冷藏箱清洁温度。

本条适用于,1、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即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装箱鉴定;

2、出入境关系人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的集装箱;

3、对集装箱实施装箱鉴定的,涉及实施适载检验的,不再收取集装箱的适载检验费。

拆箱鉴定

40

本条适用于,1、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即进境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

2、出入境关系人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的集装箱。

承租鉴定

本条适用于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即根据租用人申请进行承租鉴定并出具承租鉴定证书的集装箱。

退租鉴定

本条适用于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即根据退租人或其他方面申请进行退租鉴定并出具退租鉴定证书的集装箱。

5

风雨密鉴定

本条适用于,1、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封识鉴定

本条适用于备注中规定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即根据出入境关系人申请,按照对外贸易和运输习惯,为分清承运人和对外贸易关系人责任,而进行的监视加封、启封并出具相应证书的集装箱。

(六)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00

1、分档计算,累计收费。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均做时,仅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计费基础按实际鉴定价值计算。

投资财产总值≤500万美元

总值

2.5‰

500万-1000万美元(含)部分

部分总值

2‰

1000万-1亿美元(含)部分

1‰

1亿-1.5亿美元(含)部分

0.5‰

1.5亿美元以上部分

本条适用于,1、外商合资企业进口需进行投资财产鉴定的,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等投资者(下统称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外商投入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从境外购进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产成品、物料等有形财产及工业产权、商标、专用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

2、其他出入境关系人申请进行价值鉴定的;

3、对于检验检疫机构已经按有关规定完成品质检验的,出入境关系人又要求加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标准另行计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4、对于分多次入境同一投资合同的货物应建立合同备案制度,然后在每一单报检时进行金额核销,计费时按照合同的总货值为基础计收;

5、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实施投资财产鉴定。

6、对于既实施财产鉴定又实施品质检验的,只收取一项费用。

(七)

残损鉴定

残损部分商品总值

5‰

为明确残短程度进行品质、效能、重量等检验鉴定的不另收费。

外商投资财产损失鉴定按残损鉴定标准收费。

本条适用于,1、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等有关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或国内外仲裁、司法、海关等委托办理实施残损鉴定的进口商品;

2、外商投资财产损失鉴定参照备注中有关规定。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

外出预防接种、体检的,按50元/人次另收外出费用。

预防接种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的范围:

(1)前往疫区的出境人员;

(2)对方国家或地区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和体检的出境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入出境人员。

接种霍乱疫苗

接种黄热病疫苗

其他预防接种费

疫苗按实另行收费。

本条适用于,1、备注内规定的有关出入境人员;

2、霍乱、黄热病预防接种含疫苗费;

3、以上预防接种均不包括证书费;

4、外出预防接种费适用于检验检疫人员离开办公地点实施预防接种时的收费。

体检、医疗及药品

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适用于,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施体检、医疗,并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健康证或法定体检报告的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国境口岸有关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来华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具体体检、医疗项目参照相关检验检疫规程;

3、本项费用不包括证书费;

4、外出体检费适用于检验检疫人员离开办公地点实施体检和医疗监测时的收费,按派出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人次计。

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1、适用于进口废旧金属、石材、供拆卸用的废旧船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现场放射性监测的进口货物。

2、进口石材、铅精矿只收取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控制水平以内

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次150元收费。

控制水平10倍以内

800

控制水平10倍以上

1500

本条适用于,1、具体范围包括备注和出入境关系人申请实施现场放射性监测的收费;

2、控制水平的界定是指被监测对象的最终监测结果相对应国家规定射线放射性指标的最高限量,一般定义为本底辐射量的若干倍;

3、“批次”按具体监测对象进行界定,对于进口石材,每品种作为一个“批次”;

对于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废旧金属,检测对象的散装按自然堆放数,船舶运输按舱位、火车运输按车厢、集装箱或汽车运输按箱(厢)次作为一个“批次”;

对于进口供拆卸用的废旧船舶,按每个监测点(按有关检验检疫规范确定监测点)作为一个“批次”;

4、收费额按批次数与相应标准的乘积计算。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

仅适用于进口涂料备案时收费。

铅、镉、铬、汞重金属检测

每种金属

1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有机挥发物总量

450

游离甲醛

适用于水溶型。

350

适用于溶剂型。

甲苯和二甲苯

甲苯二异氰酸酯

本条适用于,1、《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备案进口涂料;

2、涂料进口时,仅收取品质检验费,不再收取专项检测等费用。

型式试验

1、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行型式试验管理的出口商品。

2、按附件二商品定型试验收费标准收费。

本条适用于,1、质检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商品,包括小家电、自行车、烟花爆竹、打火机以及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商品;

2、型式试验报告书中商品涵盖表中所列商品在确认书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并收取有关费用;

3、对于已经完成型式试验的商品(包括商品涵盖表中的商品)出口时均按相关收费标准的70%计收品质检验费;

4、附件二中未列明对应收费项目的商品定型试验,在实施型式试验时参照附件二中相关标准计收。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

适用于国家规定需做的实验室项目,按所列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毒理实验

二恶英检测

5600

李斯特杆菌检测

120

转基因产品检测

2900

电池汞含量检测

每品种

1000

适用于电池产品备案时收费。

本项收费标准适用于,1、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检验或出入境关系人申请加验以上实验室项目时的收费;

2、第一至四项按每批检验检疫对象收费;

3、电池汞含量检测收费标准仅适用于电池产品按国家规定备案时的检验,其他情况汞试验按附件二相关标准收费;

4、检验以上实验室以外项目按附件二中相应标准另行收费。

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

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每类每个机构

500

1、包括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产地证考核注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代理报检机构注册,毛坯钻石进出口企业注册,卫生除害处理单位资质批准。

2、产地证考核注册只对初次申请人收费,同时申请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的,按一次计。

3、质量许可证考核注册的样品检测费按附件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本条适用于,1、备注列明的需要进行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的申请考核和证书费;

2、同一单位须进行多项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的,分别计算累计收取。

签发证(单)费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1、适用于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

2、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卫生检查

233

200

1000总吨以下

80

船舶卫生证书

本条适用于,1、申请电讯卫生检疫船舶的卫生检查和卫生证书签发业务,对出入境船舶的一般卫生检查和监督按船舶检疫收费标准收费;

2、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重新实施卫生检查和签发卫生证书时,按标准再次计收费;

3、卫生检查费按船舶总吨分档计收。

签发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

船舶鼠患检查

5001总吨~10000总吨以上

250

160

船舶鼠患检查证书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本标准适用于,1、出入境船舶需签发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延期免予除鼠证书及进行鼠患检查时的收费;

2、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重新申请签发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延期免予除鼠证书时,按标准再次计收费;

3、鼠患检查费按船舶总吨分档计收。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本条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消毒、除鼠、除虫等检疫处理后签发证书(签发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除外)的费用。

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本条适用于入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疫,并符合卫生要求时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卫生许可证

年度换发按每证10元收费。

本条适用于,1、检验检疫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许可证;

2、出入境关系人申请增加证书附页的,按证书副本收费相应标准收费;

3、年度换发相关证书的按备注规定收费。

6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本条适用于,1、每次预防接种后医师签发的证书;

2、首次签证费包括证书成本费。

7

签(换)发健康证书

1、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体检、发证和收费。

2、换发健康证书时,缺应检体检项目补检的,按体检项目另行收费。

本条适用于,1、健康证书的签发和换发;

2、本标准不包括体检项目费。

8

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

本条适用于,1、入境人员按规定提供的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的验证认可;

2、“每份”按入境人员提供的国外机构出具证书份数。

9

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译文加一倍收费。

本条适用于,1、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或根据出入境人员要求,出具的有关诊断书或病情摘要;

2、“每份”按诊断书或病情摘要的份数计算。

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按每证35元收费。

本条适用于普惠制产地证(优惠产地证签证按照此标准)、一般产地证的签证费,不含证书工本费。

11

签发其他检验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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