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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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文档格式.docx

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准予进入各科室参加临床实践。

(二)临床实践。

2017年6月12日—2018年5月11日,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安排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的三级综合医院完成轮转学习任务。

重点学习儿童保健专业、重症医学专业、新生儿专业、传染性疾病专业、消化专业、呼吸专业、心血管循环专业、肾脏-风湿专业、血液-肿瘤专业、神经专业、内分泌-遗传代谢专业11个儿科相关专业的内容,每个专业培训一个月。

三、医师转岗培训的条件

(一)资格条件。

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旗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临床类别)的医师,且执业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或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不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二)综合素质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严谨。

3.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培训具体安排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儿科转岗医师的招录、理论知识培训、临床实践等事宜。

(一)儿科转岗医师报名及招录。

2017年4月10日—4月25日,由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旗县区内符合条件的儿科转岗医师报名,原则上每个旗县区综合医院和蒙中医院各报1名医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按年度分批安排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转岗培训。

4月25日—28日公布培训医师名单,5月6日—7日在呼和浩特市新乌兰饭店报到(报到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东侧。

),5月8日开始培训。

(二)儿科转岗医师培训。

2017年5月6日-2018年5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培训,包括1个月的理论知识集中培训和11个月的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方案的通知》中的培训内容与要求执行。

(三)考核与验收。

2018年5月9日-11日,待全部培训内容完成后,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统一组织结业考试,合格者将在全区公示并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的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将予增加注册儿科专业。

五、工作要求

1.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确保完成学员招录和培训保障工作。

要负责审核辖区内报名参加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并于2017年5月20日12:

00前将本地区的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和盟市汇总表(见附件2)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将补助学员在理论培训和临床实践中的师资费用和住宿费用。

各旗县区派出学员的医院要保障培训期间学员工资、各项待遇不变,负责学员的交通差旅费用,并给予学员一定的生活补助。

3.学员中有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转岗后直接延续进入儿科医师职业规培系列,之前已经规培的时间可以累积。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盟市汇总表

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考勤管理制度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职称

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医师资格证书类别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范围及地点

单位及部门

E-mail

单位地址

邮编

内科专业及从事时间

办公电话

手机

号码

(从初中以后填写)

 

科主任签章:

2017年月日

单位签章: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盟市汇总表

盟市卫生计生委(签章)

序号

姓名

民族

单位名称

专业

联系方式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科医生转岗培训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培训期间学员采取全脱产形式培训,培训期间不享有探亲假、公休假等假期,节假日安排按照培训医院和专业科室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条学员在培训医院和专业科室培训期间出勤率必须高于90%,否则需要延长培训时间。

第三条培训期间考勤暨请销假管理由培训医院儿科负责人统一负责,学员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脱岗,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员请假需提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培训医院不接收事后请假手续。

第五条学员在考勤抽查中被发现缺勤一次者,视为脱岗一天,记入学员考勤记录。

第六条学员因各种事由需请假2天及以下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带教老师和专业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培训医院儿科负责人备案;

请假3天及以上者,带教老师和专业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培训医院儿科负责人审批;

请假天数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需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审批备案;

培训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需延迟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培训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2个月(含2个月)者,培训医院有权终止培训,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备案。

第七条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未续假而逾期不归者,按脱岗处理。

脱岗学员,医院有权终止培训,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备案。

第八条发现连续脱岗两次,经教育无效,态度恶劣者,培训医院有权终止培训,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备案。

第九条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如因各项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者,需本人书写请假条并由带教老师和专业科室主任签字批准。

第十条学员因特殊情况请假后需继续请假者,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

否则将按脱岗处理。

脱岗天数从假满日期至实际销假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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