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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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要点Word格式.docx

——第(a)条规定并不适用于以下对象的行为——

(1)提供无线或电信通讯服务的个人或者实体;

(2)使用以上服务进行通讯的用户或者试图进行通讯的用户;

(3)本节第2703、2704或者2518条中规定的内容。

第2702条.用户的通讯或者记录的自愿透露

(a)禁止——除了第(b)条中规定的内容——

(1)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在使用该服务进行电子存储时,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通讯的内容;

(2)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机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服务所传递或包含的通讯的内容;

并且该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

(B)仅出于向这样的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如果提供商没有经过授权,不应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之外的服务的目的进入任何通讯内容;

以及

(3)面对公众的远程电脑服务或者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应故意向任何政府实体泄漏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相关信息(不包括第

(1)段或第

(2)段中提到的通讯的内容)。

(b)泄漏通讯的特例——第(a)条中包括的服务提供商应向以下对象或在以下情形下提供通讯的内容——

(1)向此类通讯的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发出者和指定接受者的代理机构;

(2)本部分规定的第2517、2511

(2)(a)或2703条中的授权对象;

(3)经过这些通讯的创作者、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合法同意;

(4)为了传递这些通讯而被雇用、授权或者提供设备的人员;

(5)为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

(6)对于执法机构——

(A)如果内容——

(i)为服务提供商无意中得到;

(ii)显示与犯罪行为有关;

(B)为1990年的犯罪控制法令第227章所要求的;

(7)对于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出于善意,相信对任何人员可能造成包括死亡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揭露与该紧急情况相关的通讯。

(c)公开用户记录的特例——第(a)小条中规定的提供商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供与这种服务的订户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第(a)

(1)或(a)

(2)条中规定的通讯的内容)

(1)得到第2703章中的授权;

(2)得到用户或者订户的合法同意;

(3)为了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以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

(4)对于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有理由相信对任何人员可能造成包括立即死亡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公开信息;

(5)向除了政府实体在内的个人提供。

第2703条获得用户通讯或者记录

(a)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政府实体可以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无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仅仅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

政府实体可以通过本章(b)部分规定的方法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b)远程计算服务中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1)政府实体可以要求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本节第

(2)段所规定的任何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则不被要求告知订户或者用户;

(B)政府实体事先通知订户或用户,如果政府实体——

(i)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

(ii)获得第(d)节中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信息;

除非根据本条法律第2705章,政府实体应发出延迟通知。

(2)第

(1)段适用于任何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这种服务——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利益,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

并且

(B)如果提供商没有得到可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服务之外的目的而获得任何此类通讯的内容的授权,则仅向这些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

(c)与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相关的记录——

(1)政府实体可以要求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公开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通讯的内容),仅当政府实体——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

(B)获得本章第(d)节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

(C)得到订户或者用户的合法的同意以公开;

(D)提交正式的执法调查的书面请求,当订户或者用户涉足电话销售行为,调查内容为电话销售者滥用订户或者用户的名字、地址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条法律第2325章的规定);

(E)搜寻第

(2)段规定的信息。

(2)当政府实体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或其他第

(1)段规定的方式时,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应该向政府实体公开——

(A)姓名;

(B)地址;

(C)本地或者长途电话联系记录,或者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的记录;

(D)持续时间(包括开始日期)及使用服务的类型;

(E)电话或使用的工具的号码或其他订户的号码或身份,包括任何临时分配的网络地址;

(F)订户或者用户为此类服务付费的方式或者来源(包括任何信用卡或银行帐号)。

(3)政府实体获得本节规定的记录或者信息并不必须通知订户或者用户。

(d)要求法院命令——第(b)或(c)节中规定的要求公开信息的法院命令必须由管辖法院发出,并且仅当政府实体提供特殊和清晰的事实,以证明具有足够理由可以相信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任何被搜寻的内容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相关并且成为其材料时,才能发出。

对于联邦政府的授权,如果该行为为州法律所禁止,则不应发出法院命令。

如果法院由于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章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e)不应对本章中规定的公开信息的提供商采取任何不利行动——不应在法院上对任何无线电或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其官员、工作人员、刑侦人员,及其他提供信息和设备的人员,或者对于法院命令、许可证、传票、法定授权或者证明进行协助工作的人员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f)保存证据的要求——

(1)总则——无线或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在政府实体的要求下,应采取任何必须的步骤保存与法院命令发布或其他程序相关的处理过程的记录或者其他证据。

(2)保存期限——第

(1)段中指的记录应被保存90天,如果政府实体重新发出要求,则应再被保存90天。

第2704条备份保存

(a)备份保存——

(1)第一部分第2703条第(b)节

(2)款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在发出的传票或法院命令中,包括要求服务提供商所对要求的电子通讯内容建立备份,以利于保存这些通讯。

如果没有向订户或用户通报这些传票或法院命令,这些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其日常商业经验尽快建立备份,并向政府实体确认已经建立备份。

这样的备份应该在接到传票或法院命令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建立。

(2)除了第2705条(a)节中规定的延迟通知的情况外,政府实体应在收到确认之后的3天内,通知订户或者客户。

(3)除非在以下情况之后服务提供商不应摧毁备份——

(A)信息已经传递;

(B)已经得出与政府的传票或法院命令相关的任何决议(包括提交得出决议的申请)。

(4)服务提供商应在政府实体通知订户或者客户的14天期满后,立即向政府实体提供备份,如果——

(A)未接到订户或者客户关于其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通知;

(B)未采取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行为。

(5)政府实体可要求获得本章第(a)节第

(1)条中要求的备份,如果出于判断,该实体认为有理由相信第2703章中规定的对于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摧毁或者篡改证据的行为。

这个决定与订户或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的质疑无关。

(b)用户质疑——

(1)在政府实体根据本章第(a)节第

(2)款向用户或订户发出通知之后的14天内,订户或用户可以持政府实体的复印件和对服务提供商的书面质疑,取消或者拒绝传票或法院命令。

拒绝法院命令必须在发出该传票的法院上进行。

取消传票必须在相应的美国区法院或者国家法院进行。

这些行为中都应包括宣誓书或者宣誓证明——

(A)说明申请者是发出电子通讯内容的服务的订户或者用户;

(B)说明申请的原因在于相信记录与合法的执法机构的要求无关或者在其它方面不完全符合本章规定。

(2)本部分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传送或者邮寄,向通知中所涉及人员及指定的办公室或者公寓地点,送出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出于本部分规定的目的,“传送”的概念应符合联邦国内程序法典的规定。

(3)假如法院发现用户遵守本节第

(1)和第

(2)段的规定,法院应要求政府实体签署宣誓答复文件,如果政府实体在答复文件中说明照片的必要性,则应该建立宣誓文件的照片文档。

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最初的主张和回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和实施的法律,法院应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这样的额外程序。

所有这些程序应该在政府实体签署回应文件之后尽快完成,并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和实施的法律。

(4)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不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的对象,或者存在相信执法调查是合法的理由且所调查的通讯与质询有关,则应该否决申请者要采取的举动并强制执行调查。

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对象,并且不存在相信所调查的通讯执法调查与合法的执法调查相关的理由,或者与本章规定严重不符合,应该要求取消调查。

(5)本部分规定的否决申请的命令不应做为最终决定,并且客户不能对此进行上诉。

第2705条.延迟通知

(a)延迟通知——本号令第2703条第(b)节中的政府实体的行为应——

(A)当用户提出质疑申请并需要查询法院命令等情况时,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

(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第2703条第(b)节在9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

(B)当收到联邦或者州法律授权的法令,或者联邦或州大陪审团发出的审讯传票时,如果执行监察官员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传票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

(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执行监察官员的书面命令依照第2703条第(b)节中规定在9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

(2)第一段中涉及的负面作用为——

(A)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B)逃避检举;

(C)破坏或篡改证据;

(D)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

(E)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3)政府实体应持有第

(1)段(B)部分中规定的证明的真实复印件。

(4)第2704条中规定的通知如延迟超过90天,每天应得到法院的许可,或者得到政府实体的证明,但仅需符合本条第(b)节的规定。

(5)当本条第

(1)和(4)节中通知延迟期限终止时,政府实体应给予或者通过挂号或最快的邮件邮寄给订户或用户关于进展与要求的复印件,并包括以下内容——

(A)专门地、合理地说明执法机构调查的合法性;

(B)告知用户或订户——

(i)相关程序或要求中涉及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该用户或订户的信息是应政府机构的要求而向其提供的,以及提供和要求行为是何时发生的;

(ii)对该用户或订户的通知被延迟;

(iii)何政府实体或法院为该延迟出示证明或做出决定;

(iv)本章规定的何部分允许延迟。

(6)在本节中,“监察官员”包括管理或者协助主管调查机构的调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主要检察官、第一助理检察官、检察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的相应机构。

(b)阻止政府进入的通知——当第2703条中规定的政府实体根据第2703条中第(b)部分第

(1)节的规定,不被要求通知订户或用户,或者根据该条第(a)部分的规定延迟发出通知,应该向法院申请为法院认为恰当的延迟向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发出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而不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

如果法院决定有理由相信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以下行为,则法院应发出命令——

(1)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2)逃避检举;

(3)破坏或篡改证据;

;

(4)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

(5)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第2706条费用偿还

(a)付费——除非出现第(C)条规定的情况,政府实体获得第2702章中规定的通讯、记录或者第2702、2703、2704章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应向收集信息的实体或者个人支付在搜集、复制或者其他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发生的必需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任何必须的中断、可能储存所需信息的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的正常运作而产生的费用。

(b)数额——第(a)界中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应得到政府实体和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一致同意,或者,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该由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的法院(如果没有法院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则应由应对此类信息相关的罪行的执行进行裁决的法院)决定。

.

(c)特例——本章第(a)节中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章2703条得到的普通通讯进行者持有的与电话收费记录、电话通讯记录,或者其他有关信息。

但是,如果法院决定获得的信息数量非同寻常地庞大或者导致提供上的额外负担,法院应下令进行第(a)节中规定的付费行为。

第2707条公民行动

(a)行动的原因——除了第2703条(e)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电子通讯服务的提供者、订户或者其他被任何已知或蓄意进行的违反该章规定的行为所侵犯,可采取公民行动,重新从涉及侵犯行为的人员或者实体处(但不包括美国)获得适当的赔偿。

(b)赔偿——本条规定的公民行动中,适当的赔偿指——

(1)初步的以及其他公正的或适当的声明性赔偿

(2)第(c)节中规定的损失;

(3)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法律费用。

(c)损失——法院应对本条规定中的公民行动中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犯者所得到的利益,但是补助总量不应超过1000美元。

如果侵犯行为是蓄意的或者故意的,法院应对惩戒性损失进行评估。

在根据本条规定成功执行罚款后,法院应评估花费的费用,并决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d)行政准则——如果法院或者适当的部门或机构决定美国或者任何部门或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并且发现违法行为的背景显示可能有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蓄意参与违法行为,该部门或机构应该在收到法院或适当部门或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和发出的复印件后,尽快启动程序决定是否应对所涉及的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纪律检查。

如果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纪律检查,则应向总检察官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e)防卫——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的行为——

(1)法院许可证或者命令、大陪审团发出的传票、立法授权部门或者法定授权部门(包括第2703条第(f)节中规定的政府实体的要求);

(2)第2518条第(7)节中规定的调查或者执法机构;

(3)本部分第2511条第(3)节允许采取的控告行动;

都构成根据本章或者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犯罪行为的防卫行为。

(f)限制——本条中的公民行为应在提出控诉者第一次发现或者第一次有充分机会发现违法行为的2年内进行。

(g)不适当的公开——根据美国法典中第552a条第(a)节的规定,任何调查或执法官员或者政府实体得到与本章第2703条相关的故意公开的“记录”,或者从根据第3123和3125条安装的设备处得到,而不是通过发挥该官员或者政府实体的适当职能而得到记录,构成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

该规定不适用于先前由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或公民行动的原告合法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在本章规定的任何公民或者行政行为开始之前)

第2708条救助的独家经营权.

本章中规定的救助或认可是违反本章规定的无组织行为的唯一的合法救助和认可。

第2709条得到电话收费和交易记录的反情报工作

(a)提供的职责——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本条(b)节的规定,满足联邦调查局局长得到订户信息和付费记录,或者电子通讯交易记录的要求。

(b)必须的证明——联邦调查局局长、联邦调查局总部或者地方分部的特殊主管机构职位不低于副助理局长的副手,应该

(1)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要求其提供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合法调查行为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

(2)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对个人或实体的服务持续时间长短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这些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

(c)禁止公开特定的信息——任何有线电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官员、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联邦调查局搜索或者获得本条规定中的信息或者记录。

(d)联邦调查局传播信息——只有根据司法部长批准联邦调查局进行外国情报搜集和外国反情报调查的指导原则,联邦调查局才可以传播根据本条得到的信息和记录,并且,仅仅当此类信息与美国某机构的法定责任密切相关时,才能够向该机构传播。

(e)要求通知特定的会议成员——在半年一次的联邦调查属主任会议上,联邦调查局局长应该通报常设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依据本条第(b)节的规定进行的所有请求。

第2710条泄漏录像带租用或者出售记录的失当行为

(a)定义——出于本条的目的——

(1)“顾客”指任何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租用、购买或订购货品或者服务的人员;

(2)“正常的商业行为”指收取租金、签订定单、处理请求以及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3)“个人身份资料”指能够识别某人曾向录像带服务提供者要求或者获得了特殊录像资料或服务的个人信息。

(4)“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指任何从事事先录音的录像带或类似视频资料的出租、出售和运输等属于或对跨州或对外贸易业务产生影响的个人,或者其他导致第(b)条第

(2)款中(D)或(E)段中规定的泄漏信息的个人或实体,但仅包括泄漏的内容。

(b)录像带租赁和销售记录。

——

(1)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故意向任何个人泄漏任何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应根据第(d)节的规定,向被泄漏资料的对象给予赔偿。

(2)录像带服务提供者应向以下对象提供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

(A)顾客本人;

(B)任何得到顾客的口头或书面同意的人员;

(C)持有刑事诉讼程序法规中规定的许可证、相应的国家许可证、大陪审团的传票或者法院命令的执法机构;

(D)如果泄漏的内容仅仅包括顾客的姓名和地址,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应向任何人提供——

(i)录像带服务提供者以清晰和明确的方式,向顾客提供禁止泄漏信息的权利;

(ii)泄漏的内容不能表明任何录像带或其他视音频资料的标题、内容或者主题;

然而如果出于进一步使用与顾客直接相关的货品和服务的目的,应透露材料的主题。

(E)如果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有关,应向任何人提供;

(F)在民事案件中,显示急需的信息不能够从其他途径得到,并根据由此发出的法院命令,如果——

(i)想得到信息的人合理告知顾客,该行为与执行法院命令相关;

(ii)顾客具有当面与想得到信息的人进行争辩的权力。

如果根据第(C)或(F)节发出命令,法院应对非法的泄漏行为采取必需的防范措施。

(3)法院根据第(C)节授权泄漏信息的行为应事先告知顾客,并仅当执法机构说明有很大理由相信想得到的记录或其它信息与执法机构的调查相关。

在州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如果为该州的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法院命令不能发出。

如果法院由于录像带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c)公民行动

(1)被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的行为侵犯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公民行动。

(2)法院应该判给——

(A)实际发生的不少于2500美元的净损失;

(B)惩戒性损失;

(C)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

(D)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初步和公平的赔偿。

(3)本节中的行动只能在命令宣布或者被发现的2年内进行。

(4)本条规定允许的泄漏信息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d)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本条规定之外的任何方法得到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审判、听讼、仲裁或其他法院、大陪审团、政府、官员、机构、监管机构、法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各州或政治分部等权利组织。

(e)摧毁旧的记录——服从本条规定的个人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尽快摧毁个人身份资料,但应在信息所搜集的目的已经满足后的1年之后再进行,并且不存在根据第(b)节第

(2)款或第(c)节第(3)款的规定或者法院命令提出的其他得到该信息的要求。

(f)优先权——本条规定仅优先于要求得到本条所禁止泄漏的信息的各州或地方法律。

第2711条本章的相关定义

本章中的——

(1)第2510条定义的内容使用于本条规定的所有内容的定义;

(2)“远程计算服务”指使用电子通讯系统,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存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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