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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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控制的管理
三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成本分析办法
五效益工资考核办法
第五章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二资金调度会管理办法
三领料制度
四对账制度
五销售费用管理办法
六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七员工差旅费标准
八销售人员差旅费标准
九销售货款回笼确认暂行管理办法
十厂部外埠银行账户运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体系
全厂实行集约经营,厂部设“财务处”负责全厂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处职责范围
(1)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企业内部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全厂的财务计划,核定各项费用的定额指标。
认真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3)负责全厂生产、经营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合理地调度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负责银行的结算工作,办理企业信贷业务。
(5)对全厂财会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6)负责全厂对内对外经济业务的结算工作。
(7)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成本、费用、财务成果以及税收的核算;
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8)组织和指导内部单位的二级核算,按照厂部对二级单位的经济管理办法和定额指标,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经济考核工作。
1、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企业财务部门是全厂经济活动管理的中心,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全部通过财务部门进行规范核算和如实反映。
3、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5、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1、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必须会同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真编制全厂年度、季度、月份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三项费用计划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将各项成本、费用和利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责任单位。
2、企业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析。
月份,按照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单项考核;
年度,根据财务决算利润计划完成的实际业绩进行全年总考核。
1、企业财务部门对全厂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2、企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办理经济结算。
3、企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办理各项借款。
4、企业的所有借款合同必须取得企业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批准。
1、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社保金、失业保险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2、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3、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4、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3、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4、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采取直接转销法,发生时,按照实际数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6、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大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7、存货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的,按照不含税买价加运输费、装卸、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计价。
(2)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按照重置成本计价。
(6)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8、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1)原材料中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2)其他各种存货均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9、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摊销。
10、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加上该部分存货损失的进项转出,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3)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加上该部分存货损失的进项转出,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企业征用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单独计入土地的价值。
3、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2)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4、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
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5、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6、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7、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8、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9、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从2004年1月改为5%)
10、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1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12、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13、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等摊或者预提的方法。
采用预提方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
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14、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15、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16、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3)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4)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6)非专利技术和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7)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4、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没有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10年的期限确定。
5、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6、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到支出。
7、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1)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为取得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8、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9、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10、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1、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2、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3、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4、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5、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6、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7、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有效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1、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2、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3、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4、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5、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折旧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油田维护费、矿山维简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6、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7、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物)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1)公司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通讯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2)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的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机支付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6%计提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5)待业保险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6)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是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8)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9)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0)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1)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14)土地损失补尝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15)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6)技术开发费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17)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18)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8、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汇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9、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通讯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10、职工福利费是指控制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以内,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因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11、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
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
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12、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13、企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1、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2、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3、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4、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以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8、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1)营业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附加返还款等。
(2)营业外支出包括: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9、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10、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按照税后利润扣除
(1)
(2)两项后的5%提取。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者分配。
11、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作公积金按照公司间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