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专业国际商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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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专业国际商复习大纲
一、题型及分值分布
(1)全卷分单选题、多选题、简答及应用题。
(2)单选题:
30*2’=60’;多选题:
5*3’=15’;简答题:
3、案例题1,合计25’。
二、主要知识点分布
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Ø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Ø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联系:
地域管辖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
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专属管辖:
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Ø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具有如下效力:
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审查效力、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
地域管辖:
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合同纠纷案: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案: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行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
不动产所在地
遗产继承案:
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者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
首先考虑是否构成专属管辖,只有在不具备专属管辖情况下,再考虑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2、
二审终审制
概念:
即“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基本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据此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缺陷表现:
1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2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审级不多,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
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
1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
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最大化。
2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3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工作的负担,从而集中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般决议事项)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一般决议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一般决议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一般决议事项)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特别决议事项)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特别决议事项)
7)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决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和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表决比例的要求:
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
普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事项表决比例的要求:
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
4、合伙企业的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可以自我交易(约定除外);可以竞业禁止(约定除外);可以财产份额出质(约定除外);不得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除外)。
6、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收益和亏损的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
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人新入伙的法律责任:
1)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
竞业禁止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股东不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
聘用的管理人员或受托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敬业禁止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处理三角债,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11、撤销权
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实质: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第三人;
2)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对其负有的债务;
3)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且受让人知道。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年。
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
12、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最迟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大陆法系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生效了,所以一律不可以撤销
●英美法系规定:
要约一律可以撤销
●中国法系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a)要约人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表明要约不得撤销;
b)受要约人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不得撤销,并且为履行合同已经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
13、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
3)承诺必须在有限期限内作出。
承诺若要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不是有效承诺;
若不构成实质性变更,承诺依然有效。
承诺的撤回: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3)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
14、
普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