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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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号):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行使层级
市级行使
受理机构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处处
决定机构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生态处
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属于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
办理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份);
(三)专家技术咨询意见及评估意见;
(四)经济部门代码;
(五)下一级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初审意见;
(六)污染物总量申请表;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上述材料刻光盘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办理材料目录:
(一)经济部代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光盘份。
网上办理链接
办公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下午~(夏季为~:
)
法定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报告书);
个工作日(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报告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
办理结果形式
审批决定书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网上公开
咨询方式
电话:
;
信件: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电子邮件:
网上咨询网址: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查询电话:
网上查询网址:
流程图
见附件、
建设项目固废、噪声专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修正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号。
市级行使,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权限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处
土壤处、大气处、水处、生态处
(一)企业验收申请;
(二)提交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和噪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两份(原件);
(三)环保工作总结;
(四)环评批复;
(五)提交关于项目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描述报告两份(包括噪声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处置协议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六)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七)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原件);
(八)“固废”设计方案材料;
(九)上述材料光盘份。
无
个工作日
天
具备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机构
见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市级行使。
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市局核发市管企业及两灌重点管理行业排污许可证
大气处、水处、监测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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