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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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

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

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

摘要:

不相容职务分离作为制衡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具体应用,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企业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不相容职务都必须分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相容职务也可以不分离。

但必须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检查,以避免出现舞弊和欺诈行为。

关键词:

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那么什么是内部控制目标呢?

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给出的定义:

内部控制目标就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些目标,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同时提出了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绳,即内部控制原则。

包括: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本文所阐述的内容“不相容职务分离”主要涉及制衡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应用

所课制衡性原则就是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制衡性原则要求企业完成某项工作必须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同时还要求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所以说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制衡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具体应用。

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

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企业可以通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之间分配工作的方式,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实现这一监控目标。

也就是说不相容职务可以实行分离控制,通过互相牵制达到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的目的。

作为制衡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具体应用,其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企业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

门、供应部门、仓储部门和会计部门四个职能部门。

因此,在购货与付款业务中,商品存货的请购、订货、验收和结算职务互为不相容职务,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责至少包括:

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这些都是对单位提出的、有关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

(四)存货与仓储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一是商品存货的保管、收发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账卡进行数量核算,不得兼任采购或销售,也不能担任会计部门有关存货总账、明细账的登记职务;同时,非实物保管人员应限制接近资产,不得办理物资收发。

二是商品存货的请领、审批、发放与记账须相互独立,不能由一人包办。

三是财产物资的保管与清查职务应分离,即应由会计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对账证、抽点实物,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工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在工资业务中,起薪止薪决定、考勤记录、工薪发放、工资记录等职务应相互分离,一般涉及企业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事部门、车间或班组、会计部门等职能部门。

劳动工资管理部门与会计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劳动工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在册职工和工资标准开列工资单,根据考勤记录和扣款记录计算工资额。

会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工资结算单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根据工资费用分配表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六)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销售与收款业务主要有订立合同、编制销售单、发运货物和开票收款等几个业务环节,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一是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必须专职独立,不得兼记会计部门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不得直接收取货款,不得兼任货物保管和发货,不得兼货物采购。

同时,其他部门及人员也不得兼办销售,即销售与记账、收款、保管、发货、采购均属不相容职务。

二是销售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单的编制、发票的开出、售价的确定、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销售折扣折让与退货等,都要经过恰当的批准,即批准与经办应予以分离。

三是开票与发货、开票与收款、销售收入账的记录、应收账款账的记录和收款应予分离,即负责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的会计不得经手货币资金,并且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最好由不同的会计人员负责。

四是记账、收款和抄寄对账单属于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即企业应由不负责现金出纳和销售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客户寄发账单。

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中规定,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这些都是对企业提出的、有关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七)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一是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业务经办、授权批准和会计记录互为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

二是筹资与投资业务明细账与总账的登记职务应予分离。

三是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记账、保管、核对职务均为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

具体内容又可以分为筹资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方面。

筹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

第一是筹资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应适当分离,以利于审批人从独立的立场来评判计划的优劣。

第二是经办人员不能接触会计记录,通常由独立的机构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三是会计记录人员同负责收、付款的人员相分离,有条件的应聘请独立的机构负责支付业务。

第四是证券保管人员同会计人员分离。

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实际工作时,这些职务都应当分离。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灵活运用

不相容职务分离作为制衡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具体应用,对企业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但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还应权衡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之间的关系。

因为无论采取何种控制措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如果我们为了降低风险而付出的成本大于所获得的收益那可真叫得不偿失,违背了我们实行内部控制的初衷。

这就引出了内部控制的另外一个原则,即成本效益原则。

所谓成本效益原则就是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必须统筹考虑投资成本和产出效益之比。

对成本效益原则的判断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尽管某些控制会影响工作效率,但可能会避免整个企业面临更大损失,此时仍应实施相应控制。

相反如果某些控制的实施尽管可能会使企业避免一定的损失,但其控制成本远远大于这些损失,此时就应放弃实施相应的控制。

例如某小型企业员工数量较少,仅有一名会计人员负责记账和编制报表。

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企业指定该会计人员兼任出纳工作。

根据制衡性原则,会计和出纳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但考虑到企业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从节约运营成本和促进企业经营效率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指定会计人员出任出纳工作,但企业管理层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以避免出现舞弊和欺诈行为。

这样的安排,既满足了成本效益原则,同时也遵循了制衡性原则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概括来说,不相容职务分离作为制衡性原则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具体应用,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企业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但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就要灵活运用,不相容职务也可以不分离。

但必须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舞弊和欺诈行为,以达到既减少风险又提高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计一考试辅导教材《综合阶段》,人民出版社。

(2)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高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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