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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火防爆管理…………………………………………………页码

(十三)防雷防静电管理………………………………………………页码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页码

(一)制度管理

1.应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要害部门防火安全措施》。

2.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承包商HSE管理、巡回检查、成品油公路运输、人员值班等制度。

(二)证照管理

3.应具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应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文件。

5.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对外经营的油库还应具备:

(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经销管理

8油库应建立油品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去向的有效凭证、票据。

9.油品应当来源于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

不得储存、中转、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10.油库经营企业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

(四)人力资源管理

11.油库应设置负责人1人。

12.油库应设置安全员、设备员、统计员职位。

13.应设置专职计量、化验、收发油、司泵巡线、维修电工及警消门卫等岗位。

14.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布局管理

15.油库的库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16.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17.油库平面布置,要按照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特殊的区域需要隔离。

18.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

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

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19.消防泵房应在满足安全间距的前提下,尽量靠近罐区,有利于消防安全。

(六)设备管理

20.油库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21.油库设备管理应实行设备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和维护、科学检修、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22.应建立设备台帐管理,每一设备要独立设卡、帐,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出厂日期、投入使用期、资金、折旧年限、使用地点。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卡,包括原始依据、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书、设备技术状态记录、检查定期维护记录等。

23.防爆接线盒、防爆开关、仪表控制线等防爆设施应密封完好。

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且分类、分级、分组应不低于ⅡBT4。

(七)油品收发存管理

24.油罐应当逐个建立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帐实相符。

25.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遇有雷电、雪、大风沙尘天气时必须停止收发油作业,防止水、沙浸入油内。

遇有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6.收发油作业时,拿取工具、开关罐盖、收送鹤管等,要做到既轻又稳,保持静电连接线的连接状态。

口袋中的钥匙、钢笔等物品不得掉出,并防止手表碰击。

(八)油罐区安全管理

27.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进出油流速不得超过呼吸阀的允许流通量。

28.禁止敲打或擅动罐区设备、消防器材。

油罐进油过程中计量人员不准脱岗(有油罐自动计量仪器者除外)。

29.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

计量和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呼吸阀并按季清理阻火器。

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九)质量管理

30.油库应配备与经营能力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并对出入库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

配备质检人员,并持证上岗。

31.应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切实做到“三不收”。

即无质量合格证不收,质量不合格的不收,铅封不完整不收。

32.油库必须建立“油品质量档案”,记载油品质量变化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油罐,建立《储油罐清洗记录》。

33.油库在接卸、储存、输转、出库油品时,应专管、专泵、专罐、专用,当油罐、管线需要改装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清洗、置换。

34.应定期排除储油罐罐底积水。

35.对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但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

36.坚持“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对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石油产品,应尽量缩短其在油库中的储存期。

(十)消防管理

37.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灭火器的类型适合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保护物品特点等要求。

38.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39、各种泡沫枪、钩管、支架等应齐全、整洁、摆放位置适当。

消防水带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应不霉不烂。

耐压力强度符合规定值。

40.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离地坪30--60cm,每年进行检测。

41.罐区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2.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任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43.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44.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十一)计量管理

45.油库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46.油库的计量检测应严格根据石油产品计量标准(规程),其中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规程)。

定额损耗应执行《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

47.油库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标准量器和自动计量系统等。

器具应完好并符合计量标准(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强检的要送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单位)按周期进行强检。

48.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流量仪表精确度不低于0.2级。

(十二)防火防爆管理

49.油库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0.严禁携带香烟火种、手机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库。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库内进行施工动火或生活用火。

51.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52.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53.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他化学品。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任意挪用消防设施。

严禁随意移动、损坏库内各类设施。

54.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等。

(十三)防雷防静电管理

55.防雷设计应严格遵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执行。

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测试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平面布置、编号等内容。

56.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于两周内处理完毕,检查测试工作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油库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57.电话线、照明线的架设不得穿越避雷网或绑绕避雷塔。

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工具投用前应仔细进行安全检查,符合防静电要求才准许使用。

58.爆炸危险场所、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应按要求进行接地,汽、煤、柴、溶剂油等易燃物的阀门、法兰之间,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增设金属跨接线。

检修时需拆开的跨接线,检修后要原样恢复。

59.金属油罐作防雷防静电接地,按油罐周长每30m接地1处,且不少于2处,接地体入地点与罐壁的间距大于3m;

接地引线与被保护体采用不小于M10的不锈钢螺栓(不少于2个)连接。

上罐扶梯入口处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完好有效。

60.地面立式金属罐的接地装置技术要符合规定。

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油罐汽车应保持有效长度的接地拖链,在装卸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61.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公司指定的防护用品,操作过程中不准穿脱衣服和鞋靴,不准梳头。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准使用化纤布料擦试设备和地板。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

62.含油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在汽油罐区、油泵房(棚)、发油亭处设置可燃气体监测器。

63.油库储油罐、输油管线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4.油库应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防护堤,油污水分离池(槽)。

油库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

65.化验污油、废油、生活垃圾等应分类管理,集中存放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固废物处置要符合规定。

66.清洗油罐及其它容器的油渣、污油、含油污水,可作为燃料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67.油库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68.油库应有绿化规划,种植合乎规定的乔灌木、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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