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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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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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
为规范我省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的管理,明确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本操作指引所称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包括跨境货物贸易项下以外币报关而以人民币结算、以人民币报关而以外币结算的业务。
适用对象为江西辖内所有依法开展进出口贸易货物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
二、出口项下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流程
(一)已使用出口核销单的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
1.出口企业
(1)企业办理该类收款业务须向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备注栏须注明“外币报关且已使用出口核销单”以及核销单号、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及币别等信息);
②出口合同/协议;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应按外币报关、外币结算的政策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企业可以按外币报关、外币结算的政策流程及相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办出口退税。
2.结算银行
(1)银行为企业办理该类收款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五年备查。
(2)银行为企业办理该类收款业务时,应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注该笔人民币收款业务等值外汇的可收汇额,并向企业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
(3)银行进行该类收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代申报时,“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项目选择“是”,且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银行应于该类业务发生次日前,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资金及物流信息。
(5)银行应建立电子台账(见附1),逐笔登记该类业务相关信息,并于每月2日前报送当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银行须保存电子台账五年备查。
3.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1)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根据RCPMIS系统数据及电子台账确认该业务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机构货物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提供该类业务的基本信息清单(见附2)。
(2)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核销信息清单按月比对RCPMIS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反馈异常信息。
4.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
(1)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按外币报关、外币结算核销流程及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该类业务核销手续。
(2)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清单,于每月8日前向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核销信息清单。
(二)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业务
1.出口企业
(1)企业不得办理该类业务的外币资金结汇或划转。
(2)对于企业出口以人民币报关、且已经以外币收汇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申请退汇核准:
①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②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③出口报关单;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持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退汇核准件,即《冲减证明》见(附3),至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收款的原路退回手续。
(4)企业办理退汇后,应重新以人民币结算,并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
2.结算银行
(1)银行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该类业务的外币资金结汇或划转。
(2)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出口以人民币报关,且已经以外币收汇的,应凭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冲减证明》,按现行外汇退赔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币收款的原路退回。
3.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外汇局提供的退汇核准台账,按月比对RCPMIS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
4.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
(1)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向企业出具注明“不需联网核查”的《冲减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应按现行退汇核准的相关规定留存书面退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同时建立退汇核准台账(见附4)逐笔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该台账。
三、进口项下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流程
(一)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1.进口企业
企业应凭下列材料到结算银行办理币别不一致业务: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注明外币进口报关和人民币付款详细信息);
(2)纸质进口报关单;
(3)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结算银行
银行在审查企业提供的以上凭证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
银行应于该类业务发生次日前,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资金及物流信息。
同时,银行应建立电子台账(见附5),逐笔登记该类业务相关信息,并于每月2日前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银行须保存电子台账五年备查。
(二)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
1.进口企业
企业凭下列材料到结算银行办理币别不一致业务:
(1)书面情况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外币付款和对应人民币报关进口明细信息);
(2)纸质进口报关单;
(3)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境外、境内付款申请书;境内、境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结算银行
银行依照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规定审查企业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复印留存5年备查,同时登记人民币报关进口及其对应外币支付电子台账(附6)。
并于每月2日之前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对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规定的“B类”“C类”企业的进口付汇手续办理,执行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
(三)进口项下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数据共享
1.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中支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按附5、6格式汇总向当地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提供电子台账。
2.外汇局货物贸易管理部门每月8日前向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提供风险企业(考核登记为B、C类)名单。
四、本操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
1.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2.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基本信息清单
3.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4.出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退汇核准的业务台账
5.进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6.进口项下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附1:
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经办银行
名称
银行机构
代码
收款日期
收款金额(元)
贸易
类型
结算
方式
核销
单号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美元)
等值人民币(元)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附2
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基本信息清单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核销单号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附3:
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编号:
:
(公司名称) ,企业代码,在 (银行网点名称),申报单号 项下出口收汇金额(大写),(货币单位及小写金额),折(大写) 美元,(货币单位及小写金额)。
根据企业报告,须向买方支付(大写),(货币单位及小写金额),折(大写) 美元,(货币单位及小写金额)的退赔款。
我局已相应冲减核销单号项下出口收汇实绩,请你行按规定办理退赔款的售付汇手续。
此证明有效期至 (一个月内有效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操作员: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联,外汇局(银行、企业)留存联,共3联………
附4
出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退汇核准的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年
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
出口核销单
出口收汇
退汇核准
备注
月
日
是否使用
号码
申报号码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填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附5:
进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银行名称
银行机构代码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贸易类型
结算方式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报关金额(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