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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4

3术语和定义4

7层站门4

7.7锁定和闭合层站门的检查4

7.7.2防剪切4

9悬挂、自由降落预防措施、超速下降4

9.13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5

11轿厢与轿厢入口对面墙壁之间的间隙以及轿厢、对重装置或平衡锤之间的间隙7

11.2轿厢与轿厢入口对面墙壁之间的间隙7

12电梯7

12.15轿厢在各层站的正常制动和调平精度7

14电气故障保护;

控制;

优先级7

14.1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7

14.1.2电气安全装置7

14.2控制7

14.2.1液压梯的运行控制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气安全装置的清单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投入运行前的检验和试验10

D.2试验和检验10

附录E(资料性附录)—重要变更或发生事故后的定期检验和试验11

E.2重要变更或发生事故后的检验和试验11

附录F(规范性附录)—安全组件—一致性检验的试验程序12

F.9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装置12

F.9.1总则12

F.9.2说明和试样12

F.9.3试验13

F.9.4可能的调节变更14

F.9.5试验报告14

F.9.6型式试验证明书14

附录ZA(资料性附录)—本欧洲标准与欧盟指令95/16/EC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16

序言

本文件(EN81-2:

2008)由技术委员会CEN/TC10“电梯、电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编制,该委员会秘书处属于AFNOR。

本文件现已提交UniqueAcceptanceProcedure(唯一认可程序)

本文件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应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要求而编制的,并支持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有关与欧盟指令之间的关系请参见作为本文件组成部分的资料型附录ZA。

引言

以下内容应添加至条款0.3的列表中:

0.3.121维护和检查期间需要拆卸的挡板固定系统在拆除时应保持固定在挡板或设备上。

1范围

以下内容应添加至条款1.3的除外责任列表中:

a)液压梯额定速度≤0.15m/s

3术语和定义

应添加以下定义:

制动精度

轿厢在目标楼层由控制系统制动且轿厢门达到完全开启位置时轿厢地坎与层站地坎之间的垂直距离。

调平精度

轿厢加载或卸载期间轿厢地坎与层站地坎之间的垂直距离。

非预定轿厢运动

轿厢的非指令运动,其中轿厢门在远离层站的门区范围内开启,但由加载/卸载运行产生的运动除外(绳索伸长等)。

7层站门

7.7锁定和闭合层站门的检查

7.7.2防剪切

7.7.2.2以下区域允许开门操作:

条款7.7.2.2a)的修改如下:

b)在相应楼层水平允许调平和再调平的解锁区域应符合14.2.1.2小节规定的要求。

9悬挂、自由降落预防措施、超速下降

第9条款标题已变更为以下内容:

9悬挂、自由降落预防措施、超速下降和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

新添加的条款9.13如下:

9.13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

9.13.1由于轿厢安全移动所依赖的单一液压组件或传动系统出现故障(由吊索、挠性软管、钢管和气缸所导致的故障除外)可能在层站门和轿厢门没有处于锁定和闭合位置的状态下导致出现非预定的轿厢运动,因此液压梯应配备可阻止轿厢远离层站的装置。

9.13.2该装置应可检测轿厢的非预定运动,阻止轿厢的运动,并可将液压梯保持在停机状态。

9.13.3除非具有内置冗余且可自动监控正确运行,否则该装置在正常运行期间应能够在无需任何液压梯组件帮助的情况下控制速度或减速、阻止轿厢运动或将其保持在制动状态。

如果使用串联运行的电气命令液压阀,则自动监控就意味着对于空载轿厢静压下所有阀门正确开启或闭合的单独检验。

如果检测出故障,则应阻止液压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

自动监控取决于型式试验。

9.13.4装置的制动元件应作用于:

—轿厢,或

—绳索系统(悬挂),或

—液压系统(包括上行方向的电动机/泵机)

装置的制动元件在下行方向的防超速制动元件中普遍采用(如安全装置)。

装置的制动元件在上、下行方向有所不同。

9.13.5该装置阻止轿厢运动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出非预定轿厢运动时与层站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20m,且

—层站地坎与轿厢(挡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超出200mm,且

—轿厢地坎与层站门楣或层站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净距不应低于1,00m(参见图4)。

这些数值在轿厢处于任意负载直至100%额定负载的情况下获取。

UCMWG1/AH10方案

轿厢处于100%额定负载时应可阻止轿厢运动。

上行

下行

UCM下行方向UCM上行方向

图4非预定轿厢运动

9.13.6下行方向的制动阶段,装置不允许轿厢的减速超出装置自由降落的允许值。

9.13.7轿厢的非预定运动至少应由一台开关装置最迟在轿厢离开解锁锁区域时检测得出(7.7.1)。

该开关装置应:

—安全接触符合14.1.2.2小节中的要求,或

—连接方式符合14.1.2.3小节中对于安全电路的要求,或

—符合14.1.2.6小节的要求。

9.13.8如采用符合14.1.2小节要求的电动安全装置,则该装置应可对其实施操作。

注该电动安全装置为制动装置与9.13.7小节中介绍的开关装置所公用。

9.13.9如果该装置已经启动或者冗余监控已指示该装置的制动元件出现故障,则其释放或液压梯的复位应需要专门人员的干预。

9.13.10该装置的释放无需接近轿厢或对重装置。

9.13.11释放操作后,该装置应处于运行状态。

9.13.12如果该装置需要外能进行操作,则缺少能源会导致液压梯的制动或保持在制动状态。

其不适用于导向压簧。

9.13.13带有门开启保护装置的非预定轿厢运动可视为安全组件,并应根据F.9中的要求进行检验。

11轿厢与轿厢入口对面墙壁之间的间隙以及轿厢、对重装置或平衡锤之间的间隙

11.2轿厢与轿厢入口对面墙壁之间的间隙

11.2.4小节中图4和图5的重新编号如下:

—图4变更为图5

—图5变更为图6

12电梯

新添加的条款12.15如下:

12.15轿厢在各层站的正常制动和调平精度

—轿厢的制动精度应为±

10mm;

—应保持±

20mm的调平精度。

如果负载和卸载阶段的数值超出20mm,则应进行更正。

优先级

14.1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14.1.2电气安全装置

14.1.2.3安全电路

14.1.2.3.2.3小节中图6的重新编号如下:

—图6变更为图7。

14.2控制

14.2.1液压梯的运行控制

第14.2.1.2条款标题已变更为以下内容:

14.2.1.2开门状态下的调平和再调平控制

第14.2.1.2条款的第一段已变更为以下内容:

在7.7.2.2a)所述的特殊情况中,层站门和轿厢门开启状态下的轿厢运动允许在以下条件下进行调平和再调平:

第14.2.1.2条款的项目b)已变更为以下内容:

b)在调平的速度不得超出0,3m/s。

14.2.1.5电控防蠕动系统

本条款内容如下:

如9.5小节中有要求,则应提供电控防蠕动系统,从而满足以下条件:

a)最后一次正常运行后,轿厢应在15分钟内自动调度至最低层站;

b)在轿厢中配有制动装置的液压梯(14.2.2.3和14.2.1.4i))应在轿厢上装配音响信号装置。

该装置可在制动装置处于停止位置时运行。

本设备电源应取自8.17.4小节中所述的事故照明电源或相当的电源;

c)应提供15.2.5和15.4.6小节中规定的指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的清单

附录A的表A.1添加有以下内容:

表A.1电气安全装置的清单

章节

已校验装置

9.13.7

9.13.8

轿厢门开启状态下非预定轿厢运动的检测。

采用门开启保护装置的对非预定轿厢运动的启动进行检查。

SIL2

SIL1

附录D

投入运行前的检验和试验

D.2试验和检验

新的D.2aa)应添加以下内容:

g)轿厢在各层站的制动和调平精度(12.15)

—轿厢在各层站以及中间楼层两个方向上制动精度的检验应符合12.15小节的规定;

—检验轿厢在负载和卸载条件下的是否能够保持与12.15小节规定相符的调平精度。

本检验应在条件最差的楼层进行。

新的D.2bb)应添加以下内容:

h)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装置(9.13)。

型式试验以证明该装置的功能性。

投入运行前试验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和制动元件。

实验要求

该装置仅可采用9.13小节中规定的制动元件来阻止液压梯的运动。

试验应该:

—包括通过型式试验验证该装置的制动元件是否按要求触发;

—以“预置速度”在井道上部的上行方向移动空轿厢(例如,从顶层的某一楼层开始)并在井道下部的下行方向移动满载轿厢(例如,从底层的某一楼层开始),如类型试验期间的规定,(检查速度等);

注如果制动元件的效率在其他适用试验期间已经过检验,则无需进行满载试验。

如类型试验的规定,该试验应确定非预定运动距离不应超出9.13.5小节中给定的数值。

如果该装置需要自动监控(9.13.3),则应对其实施检验。

注如果该装置的制动元件包括层站楼层采用的元件,则必须对每一相关层站实施重复试验。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重要变更或发生事故后的定期检验和试验

E.2重要变更或发生事故后的检验和试验

以下内容应添加至E.2b)的列表中:

—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

附录F

安全组件—一致性检验的试验程序

新的F.9应添加以下内容:

F.9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装置

F.9.1总则

申请人应说明包括非预定轿厢运动检测器、控制电路和制动元件在内的构成型式试验的系统应用关键参数:

—最小和最大质量或流体压力和流量;

—最小和最大压力或扭矩,如适用;

—检测器、控制电路和制动元件的单独响应时间;

—出现减速前预定的最高速度(参见注1);

—与检测器安装楼层之间的距离;

—试验速度(参见注2);

—设计温度和湿度极限以及任何由设计师和实验室之间达成一致的其他相关信息。

注1可达到的最大速度通常为切断阀设置的相应流速。

注2试验速度:

制造商规定的由实验室用来建立电梯移动距离(检验距离),从而可在现场最终检查期间对非预定运动系统实施正确运行检验的规定速度。

该速度可为检查速度或任何由制造商确定并与实验室之间达成一致的其他速度。

由9.13.5小节规定的非预定运动期间容许轿厢移动的距离,如图F.3所示。

以下文件应包含在申请资料中:

a)装配详图,介绍各组件的结构、操作、尺寸和公差;

b)如必要,还应包含弹性部件相关的负载图;

c)所用材料的详细信息,制动装置作用部件的类型以及表面条件,如相关(拉伸、碾压、研磨等)。

F.9.2说明和试样

F.9.2.1申请人应说明装置的预定用途。

F.9.2.2申请人和实验室之间达成一致的试样:

适当时,完整的组件应包括非预定轿厢运动检测装置、控制电路(激励器)、制动元件和任何适用的监控装置。

应附上所有试验所需夹持元件的数量。

装置作用部件类型同样应提供有实验室规定的尺寸。

F.9.3试验

F.9.3.1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应由申请人和实验室根据装置及其系统实际运行功能进行确定。

测量结果应由以下内容构成:

—制动距离;

—平均减速;

—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参见图F.3,项目1);

—制动元件的响应时间(参见图F.3,项目2);

—总行程距离(加速和制动距离之和)。

试验还应包括:

—非预定轿厢运动检测装置的运行,和

—任意自动监控系统,如适用。

F.9.3.2试验程序

应对制动元件实施20次试验并得出以下结果:

—没有试验结果超出规范

—所有试验结果均在平均值的±

20%范围内。

平均值注明在证明书中。

F.8.3.2.1单一重量或流体压力检定的装置

实验室应以上行方向对代表空载轿厢的系统质量或流体压力实施10次试验,并应以下行方向对代表具有额定负载轿厢的系统质量或流体压力实施10次试验。

每次试验之间,应允许摩擦部件返回至正常温度。

试验期间,可使用几套相同的摩擦部件。

然而,每套部件至少应经受5次试验。

F.9.3.2.2不同质量或流体压力的检定装置

针对适用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需要执行一系列试验。

申请人应提供显示制动力或流体压力(作为给定调节函数)计算变化的公式或图表。

计算结构以行程距离表示。

实验室应检验公式或图表的有效性。

F.9.3.2.3非预定运动检测装置

F.9.3.2.3.1试验程序

应执行10次试验来检验装置的运行情况。

F.9.3.2.4冗余监控

F.9.3.2.4.1试验程序

F.9.3.3试验后的检查

试验后:

a)应将制动元件的机械特性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数值进行比较。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实施其他分析。

b)如果不存在破损或变形现象,则应对其他变更进行检验(例如,裂缝、夹持元件的变形或磨损、.摩擦面的出现);

c)如必要,应对夹持元件以及装置作用的部件进行拍照,从而作为变形或破损现象的证明。

F.9.4可能的调节变更

试验期间,如果得出数值与申请人的期望数值相差超过20%,则应在做出必要的调节变更后根据协议进行另外一系列的试验。

F.9.5试验报告

为达到复现性,型式试验应进行详细记录,如:

—申请人和实验室之间规定的试验方法;

—试验布置说明;

—试验布置中所用装置的安装位置;

—执行试验的数量;

—所有测量值的记录;

—试验期间的观察结构报告;

—显示要求符合度的试验结果评估。

F.9.6型式试验证明书

F.9.6.1证明书应一式三份,即为申请人提供两份,为实验室提供一份。

F.9.6.2证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a)符合F.0.2的信息;

b)非预定轿厢运动保护系统的类型和应用;

c)关键参数的极限(经实验室和制造商双方协定);

d)最终检查应用所需的带有相关参数的试验速度;

e)制动元件作用的部件类型;

f)“检测”装置和“制动”元件的组合。

制动元件开始减速的点

速度

响应

D:

检测

UCMD和控制电路制动元件的响应时间

的响应时间

最大为1m的非预定运动区域

1,2代替1

图F.3—响应时间

附录ZA

本欧洲标准与欧盟指令95/16/EC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

本欧洲标准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应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要求而编制的,该标准提供了符合指令2006/42/EC修改后新方法指令95/16/EC基本要求的措施。

如果本标准在该指令下的欧盟公报中引用并且至少作为一个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实施,则在本标准范围限制内对于本标准规范性条款的符合可视为对于该指令相关基本要求以及有关EFTA规范的符合。

警告—属于本标准范围的其他要求和其他欧盟指令也可适用于这些产品。

注1有关6.2、6.3、6.5和6.7小节内容请参见本标准的0.2.2条款。

注25.2.1.2小节的注释表明,带有部分封闭井道的电梯安装应事先获得国家政府当局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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