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刑初字第193号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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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合办的建设银行华师储蓄所具体业务之外的其他工作过程中,为中国建设银行华师储蓄所主任陈美萍提供帮助,并于2000年1月收受陈美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下属宏达新技术公司的过程中,为宏达新技术公经理郑建新提供帮助,并于1997年12月的一天,在广州市海珠区海印电器城收受了郑建新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下属宏达新技术公司的过程中,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李彪华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李彪华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奕富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72300元。

  被告人沈奕富于2019年11月1日向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

  认为被告人沈奕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惟被告人沈奕富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列举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沈奕富供认指控的事实,辩称2000年3月份其收到文星懿的人民币42万元,是因兼职文星懿所开鑫浩大酒店的副总经理而给的劳务费;

2019年上半年其已被停职,文星懿给其人民币6万元系帮补其和妻子治病。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沈奕富所在的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被告人沈奕富虽有国家干部身份,但被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被告人沈奕富2000年3月份收到文星懿的人民币42万元和2019年上半年收到文星懿的人民币6万元分别为劳务费和停职后的帮助费,不属于受贿款项;

3、被告人沈奕富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莫汉、陈美萍、郑建新、李彪华的钱系这四人主动将各自单位的年底奖金划一份送给沈奕富,且沈奕富与这四人个人感情较好,属双方正常交往,不属于受贿行为;

4、被告人沈奕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沈奕富已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

  请求对其做出公正的判处。

  并提供被告人沈奕富及其妻子的病历,以证实被告人沈奕富2019年上半年收到文星懿的人民币6万元为停职后的帮助费。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沈奕富利用其担任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发包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建筑工程和对外借出款项的过程中,为广州市天河浩源有限公司提供便利,并于1994年9月至2019年2月至5月在不同地点先后分1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文星懿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3300元。

  具体如下

  第一次是华师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校内办公室需要改造装修,文星懿的公司承建了该工程。

  完工后,约1994年8月的一天文星懿到沈奕富办公室给其人民币2000元,感谢沈奕富把工程给他做。

  第二次是在1994年6月的一天,文星懿在做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建设工程中资金紧张,就跟沈奕富要求借300万人民币作为周转。

  双方谈妥后,1994年7月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将300万元存入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文星懿再将钱从银行贷出来。

  1994年8月文星懿到沈奕富办公室给其人民币3万元表示感谢。

  第三次是文星懿的公司承接了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北二楼公厕工程。

  工程验收完成后,在1995年3月左右的一天,文星懿到沈奕富办公室,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感谢其对他关照,希望其以后多给他工程做。

  第四次是在1995年的4月,文星懿约沈奕富到广州市下塘西路广州市科协附近的海涛酒家吃饭后,给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希望和沈奕富搞好关系,能够在工程和借款上对他多照应。

  第五次是在1995年8月的一天,在永福路浩源海鲜酒家开业庆典上,文星懿邀请沈奕富作为嘉宾参加。

  会后,文星懿给了沈奕富装有人民币500元的红包。

  第六次是在1995年底,文星懿与沈奕富在广州市麓湖路的一家酒店吃饭后,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的红包,希望和沈奕富搞好关系,今后能够在工程和借款上对他多照应。

  第七次是在1997年4月的一天,文星懿与沈奕富到东圃的黄埔华苑酒家吃饭后,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说希望沈奕富以后继续关照他。

  第八次是沈奕富将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华师储蓄所装修工程交给文星懿的公司做,工程完工验收并付清工程款后,在1997年5月的一天,文星懿给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作为感谢。

  第九次是在1999年10月的一天,天河北鑫浩酒店快办开业庆典时,文星懿在办公室给沈奕富人民币5000元,让文星懿去买套西服开业庆典穿,同时也感谢沈奕富在学校工程和借款上的帮助。

  第十次是1999年12月的一天,文星懿接沈奕富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与中山大道交界处的一酒家吃饭,文星懿说公司资金周转紧张,需要借30万元人民币,沈奕富同意后,文星懿随即给了沈奕富人民币3000元表示感谢。

  不久沈奕富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就以转帐方式打到浩源公司帐户上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次是在1999年12月的一天,文星懿公司在广州大道北的鑫浩大酒店开张庆典时,文星懿邀请沈奕富主持整个庆典,结束后,文星懿给沈奕富一个内装有人民币800元的红包。

  第十二次是广州大道北的鑫浩大酒店开业后,由于该酒店自筹建装修以来,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借了不少钱给文星懿,大约在2000年3月左右,文星懿叫沈奕富到酒店的财务室领取一个装有人民币42万元的牛皮纸袋,跟沈奕富说是感谢其借钱给他做生意。

  第十三次是在2019年2月,由于文星懿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完全偿还华师大劳动服务公司的借款,给沈奕富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补偿沈奕富,同时也感谢沈奕富一直以来对他的关照,以及借钱给他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在随后的两、三个月中,文星懿分三次打电话约沈奕富拿钱,第一次是在文星懿办公室,给了沈奕富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3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

第二次是在天河体育中心天河大厦吃午饭时,给了沈奕富人民币1万元;

第三次也是在文星懿办公室,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万元。

  三次共给了沈奕富人民币6万元。

  二被告人沈奕富利用其担任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并主管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产业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广东华师大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华师科技楼管理办公室的过程中,为华师科技楼管理办公室主任莫汉提供帮助,并于1999年至2001年三年的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分三次收受莫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沈奕富利用其担任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并主管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合办的建设银行华师储蓄所过程中,为中国建设银行华师储蓄所主任陈美萍提供帮助,并于2000年1月收受陈美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沈奕富利用其担任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并主管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下属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新技术公司的过程中,为宏达新技术公经理郑建新提供帮助,并于1997年12月的一天,在广州市海珠区海印电器城收受了郑建新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沈奕富利用其担任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并主管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下属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新技术公司的过程中,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李彪华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李彪华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沈奕富于2019年11月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证实

  1、中共华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被告人沈奕富身份证明材料和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沈奕富系干部身份,1969年7月在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系毕业后留校。

  自1993年12月至2001年10月,在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任总经理。

  2001年10月,被华南师范大学免去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职务,停职检查;

2019年2月退休。

  其工作职责为依据华南师范大学校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主管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的全面工作。

  2、华南师范大学监察处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的性质系集体所有制。

  3、中共华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华南师范大学文件《华南师范大学校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校有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证实了华南师范大学校有企业的设立、管理、企业负责人的权利及责任等规定的情况。

  华南师范大学校有企业是以学校名义建立的,并由学校提供了一定的经营条件包括资源、场所、资金、技术、人员等,由此,形成的企业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为学校建设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学校正式职工,由学校选派到企业部门工作的同志,按照国家教委89教清领字005号文件规定,保留学校编制和职称,原待遇不变。

  各企业属学校编制内的人员仍纳入学校人事处管理。

  4、中共华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华师[2019]99号华南师范大学文件《关于沈奕富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华师党委8号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关于给予沈奕富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沈奕富在担任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集体讨论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个人擅自决定将公司巨额资金对外拆借给广州天河汇海新技术开发公司和私营企业广州天河浩源有限公司,至今2019年2月23日分别有160万元和465万元无法收回。

  沈奕富对造成以上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5、经被告人沈奕富签认的广东华师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记帐凭证、现金付出传票、工程量预算表、委托存款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等,证实了被告人沈奕富因其任总经理的广东华师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与证人文星懿的天河浩源有限公司存在下列经济业务而受贿1994年文星懿所在公司承接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

1994年应文星懿请求存款300万元入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支行,后转贷给文星懿;

1994年文星懿所在公司承接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北二楼公厕工程;

1996年文星懿所在公司承接建设银行华师储蓄所装修工程;

1999年借给文星懿所在的浩源公司30万元。

  6、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新技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2019年时法定代表人是李彪华。

  7、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提供的《科技大楼管理办一九九六年经营管理方案》、《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经营指标和管理方案》、华师[1994]122号华南师范大学文件《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大楼管理办法》证实华师科技大楼产权属华南师范大学,学校委托劳动服务总公司管理。

  作为大楼管理办主任的证人莫汉和作为劳动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沈奕富对科技大楼应达到的利润目标和与劳动服务总公司的利润分成等签订有协议。

  8、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提供的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的《委托设立储蓄代办所协议书》和《委托设立储蓄联办所协议书》证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委托广东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在华南师范大学校园内开办有储蓄所。

  9、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沈奕富于2019年11月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

  10、证人文星懿的证言证实广州市天河浩源公司是其和其妻子于1998年共同出资成立的,是私人企业,股东就只有其和其妻子,其任法定代表人。

  当时成立浩源公司主要就是为了建设浩源大酒店。

  到了1999年其把浩源公司更名为广州市天河鑫浩有限公司,把浩源大酒店更名为鑫浩大酒店。

  2019年,由于酒店经营不善,其就把酒店结束营业,而浩源公司也结束营业了。

  沈奕富是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的业务和工程的分包有决定权,其在华师承接到的工作都是经过沈奕富批给其做的;

而且在其工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借款时,沈奕富也帮了其很大忙。

  其为感谢沈奕富并能继续从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中承接到有关工程以及向他们公司借款,在1994年至2019年期间,曾分14次送给了沈奕富人民币1533万元以及手机一部。

  第一次是在1994年其承建了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建设工程。

  到9月份,由于资金不足,其向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借款,经沈奕富批准,由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公司财务室以转帐支票的方式借给其30万。

  同年10月,为感谢沈奕富的帮助,其送给沈奕富两部手机,说一部给沈奕富,另一部给了副总经理李松山,沈奕富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第二次是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校内办公室需要改造装修,其公司承建了该工程。

  完工后,约1994年8月的一天其到沈奕富办公室给他人民币2000元,感谢沈奕富把工程给其做。

  第三次是在1994年6月的一天,其在做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建设工程中资金紧张,就跟沈奕富要求借人民币300万作为周转。

  沈奕富提出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将人民币300万元贷给其公司,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接受了其前面提出的条件,1994年7月由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该银行,其再将钱从银行贷出来。

  办妥贷款后,1994年8月其到沈奕富办公室给他人民币3万元表示感谢。

  第四次是其公司承接了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北二楼公厕工程。

  工程验收完成后,在1995年3月左右的一天,其到沈奕富办公室,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感谢他对其关照,希望他以后多给其工程做。

  第五次是在1995年的4月,其约沈奕富到广州市下塘西路广州市科协附近的海涛酒家吃饭。

  饭后,其给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希望和沈奕富搞好关系,能够在工程和借款上对其多照应。

  第六次是在1995年8月的一天,在永福路浩源海鲜酒家开业庆典上,其邀请沈奕富作为嘉宾参加。

  会后离开时,其给了沈奕富装有人民币500元的红包。

  第七次是在1995年底,其与沈奕富在广州市麓湖路的一家酒店饭后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的红包,希望和沈奕富搞好关系,今后能够在工程和借款上对其多照应。

  第八次在1997年4月的一天,其与沈奕富到东圃的黄埔华苑酒家吃饭后,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说希望沈奕富以后继续关照其。

  第九次沈奕富将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华师储蓄所装修工程交给其公司做,工程完工验收并付清工程款后,在1997年5月的一天,其给沈奕富人民币2000元作为感谢。

  第十次是在1999年10月的一天,天河北鑫浩酒店开业准备阶段,其请沈奕富做鑫浩酒店副总经理,只是以顾问形式管理一下酒店账目。

  酒店快办开业庆典时,其在办公室给沈奕富人民币5000元,让其去买套西服开业庆典穿,同时也感谢沈奕富在学校工程和借款上的帮助。

  第十一次是1999年12月的一天,其接沈奕富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与中山大道交界处的一酒家吃饭,其说公司资金周转紧张,需要借人民币30万元,沈奕富同意后,其随即给了沈奕富人民币3000元。

  第十二次是在1999年12月的一天,其公司在广州大道北的鑫浩大酒店开张庆典时,邀请沈奕富主持整个庆典,结束后,其给沈奕富一个内装有人民币800元的红包。

  第十三次是由于广州大道北的鑫浩大酒店自筹建装修以来,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借了不少钱给其,酒店开业后,大约在2000年3月左右,其叫沈奕富到酒店的财务室领取一个装有人民币42万元的牛皮纸袋,其跟沈奕富说是感谢沈奕富借钱给其做生意。

  第十四次是在2019年2月,由于其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完全偿还华师大劳动服务公司的借款,给沈奕富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补偿沈奕富,同时也感谢沈奕富一直以来对其的关照,以及借钱给其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在随后的两、三个月中,其分三次打电话约沈奕富拿钱,第一次是在其办公室,给了沈奕富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3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

第二次是在天河体育中心天河大厦吃午饭时给了沈奕富人民币1万元;

第三次也是在其办公室给了沈奕富人民币2万元。

  11、证人莫汉的证言证实其原任华南师范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处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大楼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英泰移动通信学院广州市华而实分院院长。

  1996年其所在的科技大楼管理办公室与华南师范大学服务总公司共同签定了一份经营管理方案,约定科技大学管理办公室除标金、房租外的创收所获税后利润与华南师范大学服务总公司五五分成。

  这些创收主要包括铺位违约转让费、室内广告费、停车费及维修费用。

  这份协议是由其和沈奕富签字的,但没有盖公章。

  科技大楼管理办公室分得的50的提成利润由其作为科技大楼管理办公室主任来分配给员工。

  在1999年至2001年三年春节前,其都从其所支配的这50的提成利润中,每年拿出人民币2000元送给做为华南师范大学服务总公司总经理的沈奕富,打点与沈奕富的关系,方便其工作的开展。

  三年合计送给沈奕富人民币6000元。

  沈奕富是其顶头上司,对其工作一直很支持。

  科技大楼管理的经营方案规定他们管理办公室可以分得50的提成利润,这样让他们办公室可以创收。

  为了以后能继续更好地做好大楼的管理工作,让沈奕富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其就送钱给沈奕富,以便搞好关系。

  12、证人陈美萍的证言证实其原任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建设银行储蓄所主任。

  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建设银行储蓄所是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和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合办的单位,是由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管理的,天河支行只是业务指导,其余的管理工作都是服务总公司来做的。

  在1999年那年他们华师劳动服务总公司建设银行储蓄所的业绩特别好,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就给了其一笔钱说是作为他们储蓄所员工的年终超产奖金,并让其自由分配这个奖金。

  大概在2000年春节前,其到沈奕富的办公室找到他,对他说这是他们储蓄所的年终超产奖金,要分给他一份,给了沈弈富人民币5000元,是一张建设银行的存单。

  1994年将其从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选任做储蓄所主任时,沈奕富对其挺关照,每年对他们所制订盈利管理目标等管理工作过程中对其也挺关照。

  其为了感谢沈奕富,并希望他一直关照其,所以给沈奕富送钱。

  13、证人李彪华的证言证实其现任广州市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沈奕富是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的总经理,宏达新技术公司是劳动服务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公司业务、财务和人事都要接受总公司的管理和监管,沈奕富作为总经理,公司各方面的事情他也有权管理。

  其希望顶头上司沈奕富能够多关照其,跟他搞好关系所以给他钱。

  在2000年9月左右,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郑建新因为经济问题接受调查,他们公司缺少管理人员,期间劳动服务总公司经理沈奕富找到其谈话,说准备任命其作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顶替郑建新的职务。

  大概在2000年10月前后,其被劳动服务总公司任命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主管公司的全面业务。

  在之后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其刚接手工作,很多情况不熟悉,沈奕富在业务上给予其很多关照,在公司管理上给予很多方便。

  后来,在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去沈奕富家里拜访,在他家里送给他人民币6000元,说是感谢他一直以来对其工作上的照顾。

  这人民币6000元是用一个红包装好的,面额是100元一张的,一共60张。

  14、证人郑建新的证言证实其于1994年8月到2000年1月任广州市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达新技术公司经理。

  宏达公司是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的下属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但是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方面受总公司监督,在业务上受总公司指导,由总公司派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根据华师大劳动服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宏达公司要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宏达公司的再发展资金和向学校上缴利润,剩余大概20左右的利润用于在宏达公司内部人员发年终奖金。

  沈奕富是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经理,他们宏达公司是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受沈奕富管理,其为了和他打好关系,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更好开展,曾于1997年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000元。

  15、被告人沈奕富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为其是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服务总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的业务和工程的分包有决定权,文星懿一方面为了要从其这里拿到工程和从他们劳动服务总公司借到钱并和其搞好关系,希望其在工作上继续关照他,另一方面也是感谢其一直以来对他都有给学校的工程和借款给他资金周转,所以他在1994年9月至2019年期间,先后分14次送给其人民币1533万元及一台手机。

  其关于分14次收受文星懿贿赂的供述与文星懿的证言基本吻合,关于最后两次收受文星懿贿赂的供述如下

  第十三次是广州大道北的鑫浩大酒店开业后,由于该酒店自筹建装修以来,华师大劳动服务总公司借了不少钱给文星懿,其不放心,害怕他不能及时还款,就到文星懿公司了解情况,文星懿为了让其放心并与其搞好关系,就让其担任酒店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监管酒店的财务状况。

  实际上其并没有参与酒店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工作,其只是留意借给文星懿的款项,怕他乱用钱。

  约在2000年3月左右,文星懿找到其并让其到酒店的财务室领取一个装有人民币42万元的牛皮纸袋,说非常感谢其一直借钱给其做生意。

  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第十四次是在其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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